书城法律为了孩子:未成年人保护
16018100000016

第16章 警钟长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与犯罪(2)

二、加强对出版、通讯、计算机网络、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以及各类演播场所的管理,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文化环境。

(一)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H{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制作、复制宣扬淫秽内容的未成年人出版物,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传播宣扬淫秽内容的出版物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违反上述规定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三)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广播、电影、戏剧节目以及各类演播场所的管理。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出场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播放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惩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加强对暂住人员的管理,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一)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

违反上述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安派出所、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业、就学情况。对于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

青少年犯罪与家庭影响有关系吗?

家庭是人生所接触到的第一个小社会,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的日益丰富,家长的社会活动增多了,而管教子女的机会却减少了。有的父母对子女放任不管。这在农村多子女家庭中尤为突出。有的家庭则走向另一个极端:这类家庭父母或是望子成龙心切,采取棍棒教育方式,动辄打骂孩子,结果引起孩子的逆反心理;或是对孩子娇生惯养,久而久之,养成孩子惟我独尊、自高自大的畸型心理。有的孩子生活在有缺陷的家庭里,父母或离异或早亡或一方犯罪,在孩子的心灵中投下阴影。

所谓家庭影响,即家庭环境对个体人格的发展产生的原发性影响。既包括对健全人格形成所产生的良好影响,也包括对不良人格,甚至是犯罪人格的形成所产生的影响。一般说来,家庭中能影响犯罪人格形成的因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母亲的言行。母亲是子女的第一位导师,母亲的贤惠、善良、正直的品行会给子女形成良好的人格打下基础。反之,母亲奸诈、粗狂、轻浮的习性有可能形成子女的犯罪人格。许多走上卖淫道路的妇女大都受过其母亲放荡生活的影响。如胡某某,南方某建筑企业工人,生活作风轻浮,擅长打情骂俏,在该厂工作期间,就与几个男人关系暧昧,曾因此受到行政处分。改革开放以后,停薪留职,在外自谋生路。其女17岁,中学生,受其母亲影响,喜好打扮,在校读书期间就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男人来往密切。高中毕业后,和其母一起在某市做生意,一年后,在一次扫黄运动中双双被擒。

二是父亲的言行。父亲是子女人生中的第一个榜样。如果父亲有酗酒、赌博、残暴等恶癖,子女就会学习、仿效其行为,有的因此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此外,家庭中兄姐的不良品行对弟妹的人格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其次,家庭黄色文化的诱惑。一些父母将黄色书刊、录像、光盘带人家庭中观看,且不避孩子,使一部分生理上早熟而心理上尚未成熟的青少年受到腐蚀,从而走上流氓犯罪的道路。

第三,家庭奢侈生活的诱惑。父母追求“吃要营养,穿要高档,玩要时尚”。有的孩子在这种需求不能得到满足时,便走上盗窃或抢劫的道路。

“子不教,父之过”。“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看来,父母应注意自己的言传身教,别把孩子带“黑”了。

未成年人如何加强对违法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

未成年人如何防止自己滑向违法犯罪道路,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章对此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首先,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社会上存在着诸多对未成年人具有不良影响的诱惑的因素,如黄、赌、毒和超出未成年人消费能力的不当消费等,未成年人自身必须正确对待,加以抵制,防止自己为此而走向违法犯罪道路。

其次,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接受并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

其三,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法律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时,可以通过所在学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有关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最后,司法机关、学校和社会应当加强对犯罪分子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的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会受到什么处罚?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是指用语言、文字或者动作故意引起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意图、唆使未成年人实行犯罪的行为。实施教唆行为的人称为教唆犯。

未成年人处于生理、心理的双重生长阶段,是非、善恶观念较差,自我控制能力不强,容易受他人的利用和教唆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例如有些人利用未成年人贪图享乐、不劳而获的思想,教唆他们盗窃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物;利用未成年人感情冲动,讲哥们儿义气的特点,唆使他们充当自己的“打手”,暴力伤害他人;利用未成年人好奇心强的特点,引诱他们参与酗酒、赌博、吸毒、淫乱等违法犯罪活动。由于教唆犯以“朋友”、“哥儿们”的面目出现,表面上仿佛很关心受其教唆的未成年人,对他们施以小恩小惠,因而对未成年人有着极大的欺骗性和迷惑性。未成年人受到他们的教唆后,很容易从事犯罪活动,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家长、老师应当特别注意子女、学生在社会上的交友活动,发现未成年人与社会上有不良习气或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有来往时,应当及时加以教育和制止。如果发现未成年人受他人教唆从事了违法犯罪活动,家长、老师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主动到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并积极地揭发检举教唆犯。

对于教唆犯,《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我国《刑法》针对教唆犯罪的特点,区别不同情况规定如下处罚:(一)如果被教唆的人实施了被教峻的犯罪行为,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构成共同犯罪,根据所犯罪行给予处罚。对教唆犯,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对待;起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对待。(二)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三)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怎样处罚呢?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吸毒、贩毒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许多国家为铲除毒品做了大量的工作。我国政府对禁毒工作一直十分重视,1998年,曾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的打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活动,并开展了声势浩大的禁毒宣传,宣传的重点对象就是未成年人。头脑简单、思想幼稚的未成年人是沾染吸毒行为的“高危人群”。正在成长发育的未成年人,一旦染上吸毒的恶习,身体健康会受到极大损害,甚至会丧失生命。因此,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在防范子女吸毒的问题上,应当注意做好以下工作:(一)告诉未成年人毒品的危害,教育他们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拒绝他人吸食毒品的引诱、教唆。(二)父母发现子女吸毒后,应当立即将子女送往专门的戒毒机构,在专家的指导下帮助子女戒毒,不应当自行在家中采取捆绑、殴打、禁闭等方式戒毒。这样做的结果不仅解除不了子女的毒瘾,反而可能损害其健康、危及其生命或导致其逃离家庭,继续吸毒。(三)由于毒品使人产生生理、心理的依赖性很大,真正摆脱毒品是非常困难的。有人将这种情况形容为“一朝吸毒,常年戒毒,终生想毒”。所以,父母在子女生理上解除毒瘾后,不能掉以轻心,应当坚持长时间观察子女的行为及交友情况,禁止子女与吸毒、贩毒人员往来。引导子女参加文艺、体育、旅游等健康有益的活动,帮助子女从心理上彻底摆脱毒品的诱惑。

我国法律对走私、贩运、制售毒品以及引诱、教唆、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的同时,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对以未成年人为犯罪对象的这类犯罪行为,处罚得更为严厉。《刑法》中规定:(一)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按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规定,从重处罚。(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