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为了孩子:未成年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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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特殊群体——未成年人的保护(1)

为什么要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

在我国,年龄未满18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发育都还不成熟,世界观、人生观还未形成,可塑性很大;辨别是非、区分良莠的能力还较差,抵御社会上不良风气侵袭、诱惑的能力还较弱,更易受到各种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未成年人的这些特点决定了他们在社会上属于需要予以特别保护的一个群体-一弱势群体。表现在当他们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往往意识不到,甚或错误地认为也许本来就该如此。比如当因为未完成作业而受到老师体罚时便可能会认为“理应如此”;即使当明知在受到不法行为侵害时,比如受到家庭和社会暴力侵害时,也没有足够的能力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对这些弱势群体予以特殊保护是世界各国的一个通例,也是我国坚持的一项法律原则。

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除了享有成年人所具有的绝大部分合法权利外,法律还规定了他们所享有的一些特殊权利。如任何人不得剥夺他们在家庭中的被抚养权,不能剥夺他们接受国家提供的九年义务教育权,他们一旦犯罪后要受到区别于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审判权、免受死刑惩罚权等。

未成年人是人类的希望,是国家、民族的未来。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做好他们的培养教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战略性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团体、学校、家庭乃至每一个公民,都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神圣义务。

我们靠什么保护未成年人?

在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调整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及公民保护未成年人各项活动的专门法律;另一种是其他国家机关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调整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各项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制定的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具体有:

一是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1991年9月4日颁布,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性法律;1999年6月28日颁布,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专门性法律。

二是涉及未成年人内容的有关法律。这些法律虽然不是专门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但其中有些内容涉及到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内容。如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内容的法律还有《刑法》、《监狱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收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劳动法》、《治安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继承法》、《母婴保健法》、《残疾人保障法》等。

三是涉及保护未成年人内容的行政法规。指国务院发布的其内容直接涉及到未成年人保护的有关行政法规。有《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强制戒毒办法》、《电影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

四是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司法解释。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合工作体系的通知》等。

五是涉及其他保护未成年人的有关规定。包括:《公安部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公安部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少年管教所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出版少年儿童期刊的若干规定》、《关于出版少年儿童读物的若干规定》、《文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台球、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管理的通知》、《文化部、公安部关于严禁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活动的通知》、《国家教委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生流失问题的若干意见》等。

用什么手段来保护未成年人?

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的广泛的权利,包括教育的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诉讼权利等等。当未成年人这些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后,未成年人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当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这些法律手段主要有:

一、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如未成年人无故被校方开除学籍,可向有关教育管理部门申请解决;被有关单位雇用为童工,可向有关劳动部门申请解决等等。

二、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未成年人的身体遭受侵害(被殴打、强奸、伤害等),应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或公安局报案,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遇有紧急情况,应拨打“110”报警电话。

三、向人民检察院进行控告。如未成年人遭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害后,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进行控告。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如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成员虐待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刑事审判庭按照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未成年人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如继承权被剥夺、被人打伤后花费的医疗费需由他人赔偿、父母离婚后自己无人抚养等等,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起诉,请求法院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

六、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未成年人及监护人对有关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产生行政争议时,可向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起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某儿童被拐卖,该儿童或其家长请求公安机关解救和保护,公安机关置之不理或拒绝保护,就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当地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控告公安机关不履行应尽的义务。

如何保障未成年人心理与思想上的健康?

保护未成年人在心理上和思想上健康成长,是指在社会生活环境中对未成年人实行的一系列的保护措施,简要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