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劳动合同要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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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裁减大量人员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裁员的程序。

这一规定实际上包含了三层含义:

(1)裁减人员的人数要求。即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在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时,应当按照裁减人员的法定程序进行。言外之意,不到二十人或是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下的,则不需要按照裁员程序进行,而不是只要用人单位决定就可以了。

(2)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即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才可进入下一步程序。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经过这一程序,则不能裁减人员。

(3)裁减人员方案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即在听取过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还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在劳动行政部门没有不同意见的情况下,才可裁减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