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民事纠纷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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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为灭鼠在承包地里撒鼠药,毒死了他人的牛该怎么办?

2005年11月,孙大爷为了消灭麦田里的老鼠,将拌有老鼠药的玉米粒撒在自家的承包地里。2006年3月的一天,李大爷赶着自家的牛到野外放养。在路过孙大爷的地时,有两头牛跑进了孙大爷的地里吃了一些麦苗。当天晚上,吃了麦苗的牛有一头死亡,一头经救治好转。李大爷为此损失4000多元。孙大爷应该赔偿李大爷的损失吗?

本案中,孙大爷为消灭麦地里的老鼠,将拌有鼠药的玉米粒撒在自家的承包地里,属于合法行为。但是,由于这种行为可能给他人造成危险,他应当在地的周围设立警示牌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村民。但他没有这么做,因此导致李大爷的牛中毒这一损害事实发生,孙大爷在主观上有过错。因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孙大爷要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李大爷没有管理好自家放养的牛,导致牛中毒死亡,他对这一损害后果有明显的过错,因此他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总而言之,本案中,孙大爷应当对因李大爷的牛中毒死亡以及支付药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由于李大爷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根据过错相抵原则,应适当减轻孙大爷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