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民事纠纷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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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该怎样追究其民事责任?

建筑物致人损害行为是指建筑物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了建筑物致人损害行为及其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建筑物包括:建筑物,建筑物设施,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

对建筑物致人损害的实施过错推定原则,即当建筑物致人损害时,直接推定其所有人或管理人主观上的过错,而无需受害人去证明;相反,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如欲抗辩,必须证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

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构成要件是:

(1)须有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搁置物、悬挂物倒塌、脱落、坠落的事实。

(2)须有实际损害存在。建筑物致人损害属于物件致人损害,并非所有人或管理人故意侵权,而是疏于或欠缺管理的过失所致。

(3)建筑物等的倒塌、脱落、坠落与实际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者是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立法及学理解释,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理解为实际占有、控制建筑物并具有注意保管义务的人。

建筑物致人损害时,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能证明以下事实,则可主张抗辩: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可抗力;受害人和第三人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