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民事纠纷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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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章 热水瓶爆炸致人损害,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吴某在家中招待邻居范某、刘某时,不小心碰倒刚从村“利民商店”买的一热水瓶。热水瓶在倾倒后发生爆炸,热水瓶的内胆碎片击中范某右眼,导致右眼球破裂。吴某等人立即将范某送往医院抢救,并垫付了医疗费7000多元。经有关部门检测,热水瓶爆炸是由于瓶内的压力严重超过标准所致。范某受伤害的损失应该谁来承担?

本案看似由于吴某撞到热水瓶所致,实际上是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而引起的特殊侵权赔偿案件。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热水瓶爆炸的原因是瓶内压力超过标准,说明产品本身存在缺陷,对他人人身、财产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性因素。因此,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范某既可以向“利民商店”的负责人,也可以向热水瓶生产厂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