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医学计划生育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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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第一胎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该怎么办?

付某和周某是黑龙江省一对农村夫妻,2003年,怀孕十个月的周某生下一个儿子,全家人非常开心,把他当成宝贝。然而三个月后,奇怪的事情发生了,可爱的儿子的脑袋迅速增大,同时头颅骨呈圆形,额顶越来越凸出,前囟也扩大隆起,眼球下旋,上部巩膜时常暴露。付某焦急万分,把儿子送到医院检查,医生经会诊后,确认婴儿得了脑积水症状。经家人反复商议,付某和周某决定再生第二个孩子。那么,他们应该怎么做呢?

付某和周某首先需要申请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

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运用现代医学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这里所指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是指省级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的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库,每次鉴定前,根据申请鉴定的数量和病种的分类,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而设立的若干鉴定组。每个鉴定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

办法规定,凡认为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为此,付某就应该先向周某的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办法规定,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最后,由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受当地医疗技术条件限制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由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提出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意见,经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申请省级鉴定。

所以,付某和周某就需要主动申请,逐级审批,等待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鉴定,等鉴定结果出来后,确认符合再生育条件,方可孕育第二个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