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医学计划生育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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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哪些行为是属于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除了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超生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这三种情况外,下列情况也需要当事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有关部门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①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③索取、收受贿赂的;④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⑤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