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马克思主义与科学发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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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章 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28)

(二)前资本主义社会土地制度的特征

正由于土地具有一些其他物品不具备的经济特殊性,所以土地制度与其他经济制度相比极富特色。在高度依赖土地生产的前资本主义社会中,土地制度的特点也就代表了当时的主要生产关系。但土地制度本身的内涵是什么呢?关于这一点学术界并没有统一认识。本文将其定义为事实有效的在不同主体之间分配土地权利(利益)的制度,与土地所有制类似。它的核心是土地所有权。

马克思主义的土地所有权是指由终极所有权及所有权衍生出来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出租权、转让权、抵押权等权能组成的权利束。周诚先生则具体将土地所有权称为一级权能,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则是二级权能。本文认为,由于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功能单一,没有完善的土地市场(当时也不可能有),所谓处分权(或支配权)是很次要的;更由于当时社会与现代社会的文明差距,土地的占有是一个经常性的现象,因此本文倾向于将土地制度看作是一种分配土地终极所有权、占有权和使用权的制度。

与西方产权理论不同,马克思主义所有权理论否认虚伪的人权平等,认为所有权本身意味着社会关系,意味着人和人之间的不平等。在土地所有权上也是一样,它是人的社会关系在土地问题上的表现。在东西方广泛的前资本主义社会里,每一个人都隶属于某一个阶级或阶层,这个阶级或阶层在土地权利分配上享有不同的权利。比如君主享有全国土地的终极所有权,“溥天之下,莫非王土”,“所有土地属于英王”;贵族则占有土地,列土封侯;农奴领取份地,支付劳役;佃户付出高额地租以获得使用权等等。即便是公社制度下,公社这个虚拟主体与私人之间仍旧分享着土地权利。我们看到,土地所有权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规范着基本的社会经济秩序。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者可以是代表公社的个人,如在亚洲、埃及等那样;这种土地的所有权也可以只是某些人对直接生产者人格的所有权的附属品,如在奴隶制或农奴制度下那样;它又可以是非生产者对自然的单纯私有权,是单纯的土地所有权;最后,它还可以是这样一种土地的关系,这种关系,就像在殖民地的移民和小农土地所有者的场合那样,在劳动孤立进行和劳动的社会性不发展的情况下,直接表现为直接生产者对一定土地的产品的占有和生产。”

由于土地垄断性的存在,人在屈服于土地的时候就必然屈服于拥有更多土地权利的人(或者公社)。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人与土地常常是捆绑在一起的。历史文献中经常出现的“封土授民”、“采邑”、“万户侯”种种字眼充分说明了土地权利的强者是通过控制土地来控制其他人的劳动的。此时土地的所有权是与王权、军事强权、国家主权等等政治权利密不可分的,土地权利就是政治权利。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所有人,是以屈服于土地的方式屈服于他人或者以占有土地的方式占有他人的。而人格和人权的独立,也必须要以小土地的私有为基础,不存在一无所有而独立的人,土地权利即意味着生存权利。因此,前资本主义社会的人权与土地权利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既然人屈从于土地权利,而土地权利又大小不一,纷繁复杂,所以人和人之间显然难以平等。在前资本主义社会,除了那种理想化的、极少见的、完全孤立和自给自足的小农生产之外,没有人是平等的。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所有制度就正是利用这种不平等,来实现对劳动者劳动果实的剥削,这就是人与人基于土地权利所形成的基本经济关系。也正是这一点不同,打乱了西方产权理论的基石——人权平等或者个人主义的独立。由于不平等的土地关系,人和人之间不可能存在西方经济学最为推崇的“平等契约”。因为佃农从地主手中租佃土地决不是平等契约,而是基于地主的剥削需要和农民生存需要所决定的依附关系。农奴就更不得不用劳役地租来换取所谓的“保护”了。显然,所谓的土地制度,只不过是在当时生产力(技术条件)下的一种占有和剥削工具。这就是马克思主义土地理论的最深刻之处。

前资本主义社会土地制度的另外一个显著特点是,由于土地权利分散,用现代产权眼光来看是极不清晰的,因而土地权利的边界模糊不定,导致各种以暴力或者政治斗争为形式的土地权利争夺不断。从而加强了土地权利对制度的依赖性。因此,所有前资本主义的土地制度都是由专制的国家、法律和意识形态等上层建筑规定的。于是,土地制度的变迁也就必须以推翻或者改变上层建筑为主要途径。土地权利的改变也都是通过隐蔽或者公开的政治斗争来推动制度变迁实现的。

此外,土地权利分散不稳、人权与土地权的结合、土地关系的不平等、土地制度的剥削工具性、对上层建筑的依赖性等等,都是前资本主义社会土地制度的总体特征。而正是这些特征的存在,使“劳动积极性”这一因素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制度变迁中显得尤为重要。

二、劳动积极性对于技术和土地生产率的意义

为什么劳动积极性在这里变得特别重要呢?这是因为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制度是一个利用土地权利直接对劳动者的劳动果实进行分配的制度。但是,不论其土地权利的分配结构如何,土地上的劳动者却总是其中的一小部分人,其他的权利主体都是依赖土地制度不劳而获的。土地权利的不平等性和分散性决定了劳动者必须承担全部劳动却只有部分权利,这就造成了劳动者的付出和收益总是不对等的。因此劳动者就不会毫无保留,全力以赴地进行劳动。他们的劳动积极性也就不可能充分发挥。而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农业生产又是一个非常依赖劳动积极性的部门,只有充分发挥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才能使生产资料、人和技术有效结合起来产生经济实绩。因此,劳动积极性的因素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发展中具有非同寻常的重要意义。以下我们将着重探讨这种自愿劳动的积极性与技术和生产率之间的关系。

(一)劳动积极性与技术之间的关联分析

技术是生产力的核心,技术的进步和普及无疑构成了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主要方面。但是,纯技术的东西并不一定能带来生产力的发展,它必须与劳动者结合起来才能创造出切实的财富。这一点在前资本主义时期的体力劳动状态下尤其突出。劳动者与技术到底是如何结合的?劳动积极性又能发挥多大作用呢?

早期人类在土地上从事采集—狩猎或者原始农业的生产活动,利用土地获取生存资料的能力十分低下,为维持共同的生存,所有人都是劳动者,所有这里所说的“技术”是广义的,既包括了生产技术,也包括整个社会的技术环境。

的技术也在群体内部公开交流。这时候,劳动者与技术紧密结合,没有劳动积极性的问题,所有技术潜能都会被发挥到极限。但是可以想象,即便如此,所能获得的劳动果实也仅能维持最低限度的生存而已,因为限制社会发展的是技术而不是积极性。

随着农业技术的积累和原始农业的发展,人们从游移不定的生活变为定居的村社生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发生了“第一次经济革命”,人类进入农村公社时期。定居农业有两个显著变化:一是生产方式从集体劳动变为个体劳动或家庭劳动;二是生产效率提高,食物和其他生活品的获得变得比以前相对容易一些。在“刀耕火种”的农业劳动情况下,不同的家庭间肯定存在技术上的差距。然而,由于公社的存在,技术较高的家庭的收益与付出并不完全对等,劳动积极性受到压抑,生产技术进步缓慢。但是,以石木器为主的粗放农业技术下,家庭农业技术仍旧是低级的,劳动积极性被压抑的情况不会引起足够重视,还不会因为出现了家庭生产就一下子进化出一个小农社会来。此时,相对于落后的生产技术,微弱生产剩余的出现让暴力占有他人人身(通常是外来者)并强制其劳动(取代了此前的杀戮)成为有利可图的生产方式。因此,技术先进的部落或家庭便成了贵族,失败的部落或家庭则沦为劳动者——奴隶。奴隶制时代的技术仍旧是低下和粗陋的,由于奴隶在土地权利结构中毫无地位,完全是奴隶主强制下的“工具”,因此奴隶的劳动积极性趋近于零。但奴隶主贵族是毫不关心奴隶的劳动积极性的,因为在当时技术条件下,劳动积极性对奴隶主的贡献相对于暴力占有实在是微乎其微。

真正让家庭农业技术占据统治地位的是封建社会。日渐复杂的金属工具和农耕技术要求劳动者必须有足够的劳动积极性才能产生劳动成果。这个过程在历史记载比较清晰的封建社会表现得非常突出。每当一种新的,复杂的农耕技术出现,技术本身对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就有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安抚劳动者,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是封建社会实现经济繁荣的主要手段,也就是所谓“劝农”,“均田”,“士农工商”的意义。在中国,高度发达的精耕细作农业技术使得中国传统社会的农民有了在世界其他前资本主义社会所没有的政治地位,产生了广泛的自耕农、佃权较高的佃农(土地使用权)以及国家层面的保护农民的政治传统。这就是农民劳动积极性与技术相结合的反映。

从人类土地劳动技术的历史来看,自从人类社会分化出阶级以后,劳动积极性(劳动者的土地权利)就一直备受压抑,但是随着技术的进步,土地生产对劳动积极性的要求日趋增长。在原始社会末期,越是简单的技术对劳动积极性试论劳动积极性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土地制度变迁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最新的研究,解放前地主占有土地不足40%,地租也不到总产品的50%。

要求越低,被迫劳动和主动劳动之间的差别很小,以至于主观积极性是被忽视的,从而产生了人身占有的强迫劳动。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越是复杂的技术对劳动积极性的要求越高,强迫劳动便慢慢失去了作用,劳动者获得了一定的人身自由和更多的土地权利,直到封建社会末期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