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天平与杠杆:欧盟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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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后语

欧盟的司法制度是关于欧盟司法机构的性质、地位、职权、任务、组织、人员以及活动原则和运行程序等各个方面制度的总称。

何谓欧盟的司法机构?由于对欧盟法的认识不同,对于这个问题可以有两种回答。如果认为,欧盟法主要指欧盟层面上的国际法,即欧盟三大支柱的法律规范,那么,欧盟的司法机构指的是欧盟的法院,即欧洲法院及其附属的欧洲初审法院。如果认为,欧盟法既包括欧盟三大支柱的法律规范,也应当包括欧盟成员国这两方面的相关立法,那么,欧盟的司法机构包括欧盟的法院和成员国的法院。限于资料和水平所致,在本书中,欧盟的司法机构指的是欧盟的法院即欧洲法院及其附属的欧洲初审法院,只是在必要时才涉及到欧盟成员国的法院。

研究欧盟的司法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理解欧洲一体化的进程必然要研究欧盟的司法制度。

关注欧盟的司法制度首先有利于我们认识欧盟作为一个区域性国际组织的独特性。欧盟的独特性在于它兼有政府间合作和超国家性的双重性质,而在欧盟的四大机构中,惟有欧盟的司法机构欧洲法院是其超国家性的典型代表。其次,有利于我们把握欧盟法的特征。欧洲法院作为欧盟法的主要执行者,其司法实践确立了欧盟法的很多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充分体现了欧盟法自成一类的法律特征。最后,有利于我们从总体上理解欧洲一体化进程。欧洲一体化历经半个多世纪的波澜起伏,主导这个庞大的系统工程的因素无疑众多。虽然存在异议,但绝大部分严肃的学者都认为,欧洲法院管辖权的行使对于促进欧洲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二,欧盟司法制度自身的特点吸引了众多的目力。

如果说欧盟是一个独特的区域性国际性组织,那么,欧盟的司法制度可以被称为一个独特的区域性国际司法制度。例如,欧洲法院的管辖权和运作方式均不同于传统的国际法院或国内法院。例如,作为当代国际司法领域中的一种独一无二的法律机制,欧盟的先予裁决制度对欧洲法院充分实现其司法职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例如,欧洲法院作为欧盟的司法机关,不仅享有就欧盟法的解释和统一适用作出最终裁决的权力,而且欧洲法院的裁决对所有成员国的“法院或法庭”具有拘束力,这足以表明欧盟的司法制度已大大不同于传统的国际司法制度:欧盟司法机关与成员国司法机关之间、欧盟法与成员国国内法之间的层级性,不仅使欧盟法成为自成一类的法律制度,而且还极大地丰富了当代国际法律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第三,研究欧盟的司法制度有利于中欧交往及其法律整合。

自1975年以来中欧关系逐渐正常化,目前欧盟已成为仅次于美国和日本的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了解欧盟的司法制度可以促进中欧之间的经贸往来,帮助我们调整中国与欧盟双边贸易关系的法律文件,还有利于推进正在探索中的我国司法制度尤其是法院制度的改革。

第四,研究欧盟的司法制度还是现实的需要。

正是由于研究欧盟的司法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国外学者有关欧盟司法制度的专著和论文层出不穷。相比之下,我国的欧盟司法制度研究明显滞后。迄今为止,专门论述欧盟司法制度的著作尚没有一本问世。本书是这方面的初步尝试。

另外,对于本书的内容,也有必要作一个简单的说明。

第一,本书主要研究欧盟第一支柱下的司法制度。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以后,欧洲法院的管辖权发生了新的变化。欧洲法院的管辖权形式上扩展到三个共同体以外的领域,但从总体上看,其管辖权依然主要局限于欧盟第一支柱的范围内,在新近一体化的领域实现其管辖权面临种种困难和挑战。所以,本身的重点是欧盟第一支柱下的司法制度。

第二,本书中欧盟的司法制度主要指欧洲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和司法解释权两方面的法律制度。

按照基础条约的规定,欧洲法院的管辖权可以分为三大类:诉讼管辖权,也可以称为直接的法律救济;司法解释权,主要形式是先予裁决权;意见征求权,指欧盟机构或成员国就有些国际公约或国际协定的修改必须要事先征求欧洲法院的意见。本书只研究欧洲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和司法解释权两方面的法律制度。

本书是欧盟制度丛书之一,是集体劳动的成果,具体分工如下:第一章、第二章由薛向君撰写;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由方国学撰写。全书由方国学策划联系和拟定大纲,并对全书进行统编和定稿。业师杨豫先生严格审阅了全文,并提出了诸多宝贵的修改意见。

本书在写作过程中,参考了大量的国内外学者的最新研究成果,其中,尤为要提及的是,北京大学的劭景春教授、王世洲教授、南开大学的隋伟教授等欧盟法研究先行者的前期成果。限于篇幅,作者没有逐一注明。

当然,文责自负。书中错误和不妥之处,由作者负责。

方国学薛向君

200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