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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保险:花钱买保障(1)

保险理财早知道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把保险理解成“稳妥可靠”、“有把握”的意思。我们这里谈的“保险”是一个科学的专业术语,是从英文“Insurance”

或“Assurance”翻译过来的,原意是“以经常性地缴纳一定的费用为代价来换取在遭受损失时获得补偿”。这一表述基本上描述了保险的基本特征,但是还很不完整。“保险”一词在保险学中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专门用途的保险基金,并对投保人负有法律或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和给付责任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一般由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和合作保险等组成。狭义的保险就是特指商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商业保险是这样定义的: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买保险要综合考虑个人的保障需求、保险公司的经营业绩以及保险代理人的服务质量等。下面介绍一些保险常识。

1.保险是什么

从广义上说,保险包括有社会保障部门所提供的社会保险,比如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社会事业保险等,除此之外,还包括专业的保险公司按照市场规则所提供的商业保险。

狭义上说,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的时候、伤残的时候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的时候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这里主要讲的是商业保险,而不是我们说的社会保险。

2.保险有哪几类

(1)按保险标的或保险对象划分。

按保险标的或保险对象划分,保险主要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这是最常见的一种分类方法。

①财产保险。财产保险以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责任和信用为保险标的,当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由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

财产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厂房、机械设备、运输工具、产成品等为有形财产;预期利益、权益、责任、信用等为无形财产。与此相对应,财产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财产保险是指以物质财富以及与此相关的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狭义的财产保险是指以有形的物质财富以及与此相关的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主要包括火灾保险、海上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汽车保险、航空保险、工程保险、利润损失保险和农业保险等。

②人身保险。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并以其生存、年老、伤残、疾病、死亡等人身风险为保险事故。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伤亡,或在保险期满后仍然生存,保险人都要按约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

(2)按承保的风险划分。

根据承保风险的不同,保险可划分为单一风险保险和综合风险保险。

单一风险保险是指仅对某一可保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例如,水灾保险仅对特大洪水事故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综合风险保险是指对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可保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

综合保险通常是以基本险加附加险的方式出现的。当前的保险品种基本上都具有综合保险的性质。例如,我国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火灾、爆炸、洪水等。

(3)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划分。

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划分,可分为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或者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强制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强制实行的保险。强制保险的范畴大于法定保险。法定保险是强制保险的主要形式。

自愿保险是投保人根据自身需要自主决定是否投保、投保什么以及保险保障范围。

商业保险,又称金融保险,是指按商业原则所进行的保险,以赢利为目的。具体而言,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因可能发生的事故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行为。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个人、单位、国家三方共同筹资,建立保险基金,对个人因年老、工伤、疾病、生育、残废、失业、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时,给予本人或其供养直系亲属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具有法制性、强制性、固定性等特点,每个在职职工都必须实行,所以,社会保险又称为(社会)基本保险,或者简称为社保。

社会保险按其功能又分为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住房保险(又称住房公积金)等。

人身保险投资的基本常识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传统人身保险的产品种类繁多,但按照保障范围可以划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而人寿保险又可分为定期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疾病保险等;健康保险则又可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等。

其中,年金保险因其在保险金的给付上采用每年定期支付的形式而得名。实际操作中,年金保险还有每季度给付、每月给付等多种形式。养老年金保险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老年生活所需的资金,教育年金保险则可以为子女教育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同时,消费者可能会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定期寿险的选择上难以抉择,其实两者还是有较大不同的。首先,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因意外伤害而导致的身故,不承保因疾病而导致的身故,而这两种原因导致的身故都属于定期寿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其次,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并依照不同的残疾程度给付保险金;定期寿险有的不包含残疾给付责任,有的虽然包含残疾责任,但仅包括《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给付比例表》中的最严重的一级残疾。最后,意外伤害保险一般保险期间较短,多为一年及一年期以下;而定期寿险则一般保险期间较长,可以为五年、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

以上几种传统人身保险,均为纯保障类型。而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本市场化程度的日益提高,近几年在国内投资市场上又出现了将保障和投资融于一体的新型投资型险种,主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三种。

分红型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照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与普通型产品相比,分红型产品增加了分红功能。但需要注意的是,其分红是不固定,也是不保证的,分红水平与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有着直接关系。通常来说,在保险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年份,客户可能分到较多的红利;但如果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客户能分到的红利就可能比较少甚至没有。

万能型保险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设立有保底投资账户的人寿保险,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兼具投资和保障功能。保费的一部分用于提供身故等风险保障,扣除风险保险费以及相关费用后,剩余保费在投资账户中进行储蓄增值。二是交费灵活、收费透明。通常来说,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后,可不定期不定额地交纳保费。同时,与普通型又称传统型人身保险产品及分红保险不同,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明示所收取的各项费用。三是灵活性高,保额可调整。账户资金可在一定条件下灵活支取。投保人可以按合同约定提高或降低保险金额。四是通常设定最低保证利率,定期结算投资收益。此类产品为投资账户提供最低收益保证,并且可以与保险公司分享最低保证收益以上的投资回报。

投资连结型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寿保险,其具备万能险第一、第二项的特点,但两者之间也有不同。投连险灵活性高,账户资金可自由转换。由于投资连结保险通常具有多个投资账户,不同投资账户具有不同的投资策略和投资方向,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偏好将用于投资的保费分配到不同投资账户,按合同约定调整不同账户间的资金分配比例,并可以随时支取投资账户的资金。

另外,投连险通常不设定最低保证利率,投资收益可以在账户价格波动中反映出来。目前我国保险公司通常不少于一周公布一次账户价格,因此,若具体投资账户运作不佳或随股市波动,投入该投资账户的投资收益可能会出现负数。

财产保险投资的基本常识

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在这里,我们重点提一下家庭财产保险的内容。

家庭财产保险是以城乡居民室内的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家庭财产保险为居民或家庭遭受的财产损失提供及时的经济补偿,有利于安定居民生活,保障社会稳定。我国目前开办的家庭财产保险主要有普通家庭财产险和家庭财产两全险。

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普通家庭财产险又分为灾害损失险和盗窃险两种。

灾害损失险的保险标的包括被保险人的自有财产、由被保险人代管的财产或被保险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通常包括:

(1)日用品、床上用品;(2)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3)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4)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入库的农副产品等。

有些家庭财产的实际价值很难确定,如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字画等,这些财产必须由专业鉴定人员进行价值鉴定,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后,才能作为保险标的。

保险人通常对以下家庭财产不予承保:

(1)损失发生后无法确定具体价值的财产,如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邮票、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等;(2)日常生活所需的日用消费品,如食品、粮食、烟酒、药品、化妆品等;(3)法律规定不容许个人收藏、保管或拥有的财产,如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毒品等;(4)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5)保险人从风险管理的需要出发,声明不予承保的财产。

家庭财产灾害损失险规定的保险责任包括:火灾、爆炸、雷击、冰雹、洪水、海啸、地震、泥石流、暴风雨、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一系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对于被保险人为预防灾害事故而事先支出的预防费用,保险人原则上不予赔偿;但对于在灾害事故发生后,为防止灾害损失扩大,积极抢救、施救、保护保险标的而支出的费用,保险人将按约定负责提供补偿。

保险人对于家庭财产保险单项下所承保的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2)核辐射和污染;(3)电机、电器、电器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本身损毁;(4)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勾结纵容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或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等;(5)其他不属于家庭财产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责任内的损失和费用。

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依据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估计而定。若估价过低,会使保障不足;若估价过高,一方面,保费将随之增加,另一方面,实际灾害发生时,保险人将根据补偿原则,以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作为赔偿上限,因而被保险人也不可能靠此获利。投保人明智的做法是,对投保财产作出客观合理的估价,使保险金额尽可能接近所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

普通家庭财产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即从保单签发日零时算起,到保险期满日24时为止。

盗窃险的保险责任指在正常安全状态下,留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行为,致使保险财产产生损失。除自行车、助动车以外,盗窃险规定的保险标的的范围与家庭财产、灾害损失险完全一样。对于由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盗窃或纵容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如房门未锁、门窗未关等非正常安全状态下的失窃损失,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盗窃险保险金额的确定以及保险期限的规定,均与灾害损失险相同。

家庭财产两全险是一种具有经济补偿和到期还本性质的险种。它与普通家庭财产保险不同之处仅在于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上。家庭财产两全险采用按份数确定保险金额的方式:城镇居民每份1000元,农村居民每份2000元,至少投保1份,具体份数多少根据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而定。投保人根据保险金额一次性交纳保险储金,保险人将保险储金的利息作为保费。保险期满后,无论保险期内是否发生赔付,保险人都将如数退还全部保险储金。

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和所有保险业务一样,被保险人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接受保险人的条款并支付保险费。与其他保险不同的是,人寿保险转嫁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存或者死亡的风险。

最初的人寿保险是为了保障由于不可预测的死亡所可能造成的经济负担,后来,人寿保险中引进了储蓄的成分,所以对在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的人,保险公司也会给付约定的保险金。人寿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以人的生命身体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业务。对于每一个人来说,死亡、年老、伤残、疾病等都是生活中的危险,我们叫做人身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