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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信托:新形势下的新事物(2)

《通知》还规定“信托公司要到注册地所在银监局提出申请”、“信托产品异地推介之前必须向推介地银监局和注册地银监局报告”、“每个集合信托计划最多只能同时在不超过两个城市推介”。有了以上的限制,个人投资者要想购买非本地的信托产品,首先要有足够的资金,其次还要做好亲自前往销售城市进行购买的准备。

5.银行信托理财产品

随着沪、深股市的盘整震荡,以及开放式基金净值的变化起伏,人们把目光又转向了风险相对较低的银行理财产品。有关数据显示,股市从6000多点回落以来,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人数明显增多。但面对琳琅满目的银行理财产品,很多投资者感到非常困惑:“银行理财产品到底是怎样运作的,个人投资者又该如何正确选择银行类理财产品呢?”

投资者可考虑用信托项目类理财替代储蓄。信托项目类理财产品是指投资者将资金委托给银行,并指定银行作为代理人,代其与信托公司签署《资金信托合同》,从而进行资金信托理财。信托产品的投向一般为国家或省市政府的重点工程,投资者可根据信托计划投资对象的信用状况获得理财收益。

它的门槛比直接购买信托产品低。普通信托计划的投资起点较高,当前个人直接购买信托产品的起点多数在数十万元以上,而银行发行的信托项目类理财产品的起点只有5万元。有的银行规定,只要在该行购买理财产品的总额超过5万元,也可以以1万元作为起点,购买信托类理财产品。

此类产品投资的信托计划由政策性银行或国有商业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且信托公司资金账户由银行进行账户严密监控,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收益相对稳妥。银行作为投资者的信托代理人,为投资者选择优质的信托计划项目和信托公司,并代理投资者与信托公司间的签约和追偿事宜。

财产信托理财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财富形式的增多,为适应社会多种理财需求,信托公司适时推出新的财产信托品种更有效地发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能。

1.财产信托产品收益

财产信托产品的收益来源于信托财产本身。投资者购买财产信托产品时,由于信托财产可见,所以信托财产产生的信托收益也真实可见,从而避免赖以产生信托收益的财产形成过程中的风险。

财产信托中一般设置优先信托权益和剩余(或次级)信托权益,并作为控制风险的一种方式,投资者所持有的是从已存在的大额资产中优先受益的权利。而且财产信托产品没有份额的限制,投资起点较低,一般为5万元,符合各类投资者的购买能力。

财产信托产品和资金信托产品,二者的收益率大致相当,财产信托产品不仅投资门槛较低,收益水平有一定保障,能有效地将投资风险控制在一定水平,实现投资者保值、增值的目的,更为重要的是,财产信托能够帮助投资者合理节省一定税额。

2.三大原则识别财产信托

在选择财产信托产品时,重要的原则就是控制投资风险。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识别和选择财产信托产品。

一是识别信托财产的质量。财产信托收益来源于信托财产本身,高质量的信托财产应是变现能力较强的财产。一类为财产,如房地产、作为造纸原料的林木等;另一类是财产收益权,如银行信贷资产、高速公路的收费、融资租赁收入等。高质量的信托财产是信托期满前信托权益变现的重要保证,信托财产质量越高,风险越小。

二是识别信托相关方的资信水平。一般而言,绩优股的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较好的大型企业集团、商业银行等均具有较好的资信水平。

三是明确优先及剩余信托权益的配比关系。优先信托权益在整个信托权益中占的比例越低,风险越小。

3.财产信托成为节税新选择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财产不断积累,人们在日常消费之余开始理财,追求财产的保值、增值。而投资净收益除了要考虑表面收益率,还应该考虑相关税费。

财产所有人避税最理想的方式是成立信托,通过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不受信托人死亡的影响,并可在合法渠道下节省可观的费用。如美国、加拿大、英国、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等很多国家和地区,遗产的转移均需交纳遗产税,并需在财产移转前付清,税率一般高达50%左右。所以财产信托通常被视为合理节税的一个重要渠道。

由于目前中国大陆没有课征遗产税和赠予税,财产信托的合理节税主要是一种税务成本的比较。通过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差额,以及所得税的部分转移等手段,是可以合理节省税费的。

财产信托在获得信托权益之时,将个人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根据各个信托机构的不同,可以将财产增值税不同程度地转移给信托机构,形成信托机构的营业税,节省的税额是财产增值税与信托机构的营业税之差。

同时,在财产信托期满变现或信托凭证转让时,获得的收益需缴纳所得税,一般也少于个人直接进行投资所获收益需缴纳的所得税。

个人财产信托在实际运作上极富弹性,在符合法令的要求下,其目的、范围或存续期间等均可依委托人的个别需要而制定,进而达到保存财产、投资增值、合理节税等多样化目的。因而,财产信托是理财节税的优良工具。

通过信托集中起来的个人财产,由专业人才进行操作,他们可以凭借专业知识和经验技能进行组合投资,从而避免个人投资的盲目性,以达到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的目的。

4.如何选购财产信托产品

现实中,财产信托和资金信托收益率大致相当。比较而言,财产信托产品风险低,投资收益更有保障,投资金额门槛也不高,更符合多数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因此,财产信托比资金信托更加值得投资。

其实,在收益率大致相当的情况下,选择财产信托产品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控制投资风险。那么,识别财产信托产品风险有哪些技巧呢?

首先,应学会识别信托财产的质量。因为财产信托收益来源于信托财产本身,高质量的信托财产应是市场变现能力强、较为紧缺的财产。信托财产质量越高,风险越小。

其次,要学会识别信托相关方的资信水平。因为投资者的信托利益就来源于该方支付的货币资金。通常,绩优股的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较好的大型企业集团、商业银行等均具有较好的资信水平。相关方的资信越好,风险越小。

还有,要注意听取专业机构的意见。投资者一般可参照专业的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一般大型或有名的中介机构较注重从业声誉,出具的专业意见较为公允,参考价值比较大。

最后,要看优先及剩余信托权益的配比关系。通常财产信托分优先信托权益和普通信托权益,优先信托权益在整个信托权益中占的比例越低,风险越小。

信托理财风险规避

信托与其他金融理财产品一样,都具有风险。对投资者来说,在购买信托产品时,应该了解信托的基本知识,强化风险意识。通常做好以下几点,信托风险大都可以规避。

1.信托理财别忘风险

信托公司按照实际经营成果向投资者分配信托收益,信托理财风险体现在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的差异。投资者既可能获取丰厚收益,但也可能使本金亏损。

产生风险有两大类原因:第一,信托公司已经尽责,但项目发生非预期变化;第二,信托公司消极懈怠,或违法违规操作。由于现在信托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信托公司都着重于建立良好的理财业绩,以及树立知名度,所以目前出现第二类原因的可能性较小。至于第一类原因,最能反映信托公司的理财水平。这类原因又可以细分出许多具体原因,例如利率变动、销售失败、履约人无力履约、债务人破产、政策法规改变等。每一具体原因出现的概率也不相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也不一样。

判断信托产品的风险,需要根据信托资金的投向具体分析风险的大小,由委托人作出判断和选择,不能一概而论。从理论上讲,信托理财风险可以根据各种标准大致由小到大排序。根据资金投向行业风险衡量,依次为货币市场、债券、垄断性项目(如基础设施等)、竞争性行业、房地产、MBO融资、企业并购融资、股票、期货。根据流动性风险(受偿先后顺序)衡量,依次为有抵押债权、无抵押债权、优先股权、普通股权;根据控制项目的力度风险衡量,依次为控股、参股、贷款;根据信托期限风险衡量,时间从短到长。这是一个定性的排序,不是精确的定量计算结果,仅供投资者作为参考。

因此,委托人在行使投资信托产品决策权的时候,既要详细阅读信托产品的相关材料,以便充分了解信托资金运用的有关情况,也应具有承担信托风险的能力。

2.选择信誉好的信托公司

这几年,我国有关监管部门对信托业进行了多次整顿,信托市场已经较为规范,但也可能存在缺乏良好职业道德的公司。所以投资者在考虑某信托产品是否值得投资时,很重要一点就是要看它是哪家公司推出的,要选择资金实力强、诚信度高、资产状况良好、人员素质高和历史业绩好的信托公司进行委托。

3.看信托产品本身的赢利前景

目前市场上推出的信托产品大多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即事先确定信托资金的具体投向。选择信托时要看投资项目的好坏,如项目所处的行业、项目运作过程中现金流是否稳定可靠、项目投产后是否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销路。这些都隐含着项目的成功率,关系着你投资的本金及收益是否能够到期按时偿还。对于信托公司推出的具有明确资金投向的信托理财品种,投资者可以进行分析。

有的信托公司发行了一些泛指类信托理财品种,没有明确告知具体的项目名称、最终资金使用人、资金运用方式等必要信息,只是笼统介绍资金大概的投向领域、范围。因此,不能确定这些产品的风险范围及其大小,也看不到具体的风险控制手段,投资者获得的信息残缺不全,无法进行独立判断。对这类产品,投资者需要谨慎对待。

4.考虑信托产品的期限

资金信托产品期限至少在1年以上:一般而言,期限越长,不确定因素越多,如政策的改变,市场的变化,都会对信托投资项目的收益产生影响。

另外,与市场上其他投资品种相比,资金信托产品的流动性比较差,这也是投资者需要注意的。因此,在选择信托计划时,应结合该产品的投资领域和投资期限,尽量选择投资期短的信托产品。

5.考虑投资担保问题

对于有担保的信托计划,委托人(也就是投资者)还要看担保的主体是否合法,切实了解担保方的经营状况。需要提醒的是,委托人不能只看担保方资产规模的大小,其合适的资产负债比例、良好的利润率、稳定的现金流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才是重要的考虑因素。

对于担保中的抵押(质押)物是否过硬,抵押(质押)比率是否安全,担保方信用级别和资金实力如何,有无保险介入、专项赔偿基金是否充足以及受益权当中次级受益权的规模和承担的义务情况等也要特别关注。

要考虑到万一信托项目出现到期兑付困难时,原先预设的担保措施能否及时有效地补偿信托本息。假如该项目是具备银行担保或银行承诺后续贷款的项目,其安全系数往往会高于一般信托计划,当然收益会相对低一些。

6.行使委托人的权利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20条的规定,委托人(投资者)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同时,第22条还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

另外,第23条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因此,充分利用法律赋予委托人的这些权利可以更加主动地控制信托投资的风险。

7.关注是否缴税

目前,由于信托的相关配套政策还未到位,资金信托产品的税收还是空白,因此,投资者在投资资金信托产品时,要关注是否缴税。在国外,信托税制多奉行信托导管原理和税负不增加原则。根据信托导管原理,信托是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的管道,信托当事人之间相互转移财产的行为不具有实质经济意义,因而在税收上也就不像对普通交易行为那样课税。

8.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信托公司在办理资金信托时,不得承诺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所以,投资者在面对琳琅满目的资金信托产品(计划)时,还是应保持清醒的头脑,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有选择地进行投资。

从投向来讲,房地产、股票市场,风险略高,收益也相对略高一些;而能源、电力等项目比较稳定,现金流量明确,安全性好但收益相对较低。不同投资者应该购买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信托产品。对于养老资金或者是为今后子女教育筹备的长期资金等,建议购买低风险、适中收益的信托产品,如城市基础建设信托等;对于愿担风险的年轻投资者而言,建议关注房地产、证券市场投向的信托产品,一般会有较高的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