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是一个充满矛盾与冲突的过程,表现在价值评判体系转型上,则是旧有的传统价值评判不断受到新生的价值评判的挑战,不符合社会转型潮流的那部分价值评判逐渐被新的价值评判所取代,旧有价值评判体系在社会转型中逐渐地被瓦解,其社会控制的功能在不断被削弱,最后建立起新的价值评判体系。可以说,价值评判体系的转型既是社会转型的先声,又是社会转型的必然结果。
中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以来,旧有价值评判体系显得与现实格格不入,矛盾与冲突不可避免。这些矛盾与冲突表现在:
首先,市场经济的基本前提是公平竞争,所谓竞争事实上就是社会个体对其利益的追求;而旧有价值评判体系对社会个体利益是贬斥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个体不再是某一社会组织的人身依附物,而是作为自由劳动者独立参与市场交换和市场竞争,社会个体的价值和利益也不再由社会依据某种标准统一地确认和分配,而是由市场规律予以确定,因而具有动态、不稳定特征。个人的努力,亦即社会个体对自己利益的追求,是一种极为重要的行为动力源,也就成为市场经济发展重要的动力源。
其次,旧有价值评判体系与市场经济的矛盾与冲突,还表现在市场经济维持秩序的主要手段是法律,是一整套成文的、正式的市场规范;而计划经济维持秩序的主要手段是行政指令与旧有价值评判体系。一切价值评判体系都是非成文、非正式的。旧有价值评判体系也不例外,它所包含的是大多数社会成员所认同的信仰、信念、良心、伦理、道德等等。这些非正式的社会控制手段用来调节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曾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量利益冲突并不直接表现为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之间利益的对立,而是社会个体之间利益的冲突,这些冲突无处不在、无时不在,有时甚至还十分激烈。旧有价值评判体系不仅对市场经济下的许多社会行为缺乏相应约束,即使有也是模糊的。更何况价值评判体系属于“软控制”范畴,它的非强制性不足以调节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个体之间的利益冲突。
最后,旧有价值评判体系与市场经济的矛盾与冲突,表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是一个全面开放、动态管理的社会;而与旧有价值评判体系相应的计划经济则是一个相对封闭、静态管理的社会。市场经济提倡机会平等,鼓励社会个体在一定规范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计划经济侧重结果的平等,鼓励社会个体为社会整体利益做无条件的牺牲。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旧有价值评判体系,对市场经济下的社会行为大都持否定的态度,因而现实的社会行为不可避免地要与旧有价值评判体系发生矛盾与冲突。
“追求正当社会个体利益”,是人们发自内心的呐喊,向旧有价值评判体系发起了猛烈的冲击。尚未摆脱旧有价值评判体系约束的人,面对市场经济的汹涌大潮,陷入深深的困惑之中;而中国国民心态的失衡反过来又必然影响到其社会转型的进程。在社会结构层面上,转型就意味着旧有的结构关系、秩序、运行状态的打破,其背后的基本准则、规范、价值尺度也发生了巨大变化,这种变化反映到国民心理状态层面上,就出现了丧失确定性现象。在传统文化体系的概念系统中具有合理性的一切事物、现象,正在丧失其合理性;某种体制所保障的社会生活秩序正在失去;过去奉为至理要义的基本准则正在遭到怀疑、抛弃。一切确定的东西都开始变得不确定了。
促成这种心理失衡的动力来自两方面:一方面,现实中人们的某种行为选择在过去是符合准则、规章、规范的,受到各种客观社会因素的结构性支持。一旦社会制度、结构进入更新阶段,这种支持便撤除了,人们的现实行为选择失去了合理依托性。这种“不知所措”导致中国社会成员对行为选择的意义,相对已变化了的社会制度、结构的意义“茫然无知”。另一方面,社会成员主体的需求、期望、利益取向与价值准则在转型期中发生了变化,但这种变化往往无所定向,或许社会转型期给人们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主体需求、期望之满足的机会,但怎样合理地确定这些需求、期望的价值,又怎样找到合理的手段,都找不到现成答案。转型期中的中国社会展示给社会成员无限多的准则、尺度、追求满足的途径和手段,却往往不能为他们确定哪一种更合理。况且,刚刚从转型早期走过来的人们,其观念、思维方式、价值准则难免严重受制于传统文化的羁绊,怀恋旧的情景、旧的准则和规范的怀恋,怀疑新的情景、新的准则和规范,于是,心理失衡出现了。
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个体利益的呐喊冲决了旧有价值评判体系的制约,社会个体变得躁动不安,盲目地冲击社会体制。从积极方面看,这种冲击对于加速社会转型有一定推动作用,但从消极方面看,这种冲击加速了转型社会的混乱。无论是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都是一个有序的社会,都应有一整套与之相适应的社会规范体系。但转型社会则不同,旧的社会规范体系逐渐失去其控制社会行为的功能,新的社会规范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处于所谓“规范真空”状态,在这一意义上说,转型社会存在一定的无序状况,从价值评判体系来看,就是存在一定的价值评判体系失序。
五、社会转型期的犯罪增长
美国犯罪学家刘易斯·谢利在她的《犯罪与现代化》一书中通过对200年间反映犯罪状况及其变化的调查资料的分析指出,现代化进程的发展将会给过去和现在各方面都极不相同的国家带来共同的犯罪情况。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犯罪是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普遍现象。(注解68,[美]刘易斯·谢利,《犯罪与现代化》(中译本),群众出版社,1986年。)改革开放之前的中国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的社会。作为这一社会的中央政府通过各级组织下达指令,使全社会成员的行动能大体上保持一致。这样高度的组织化如果用于军事行动,无疑比任何类型的社会都要有效。但在高度组织化的社会里,组织成员流动却十分困难。人员的频繁流动使组织产生不稳定性,对组织化程度有一种分化、瓦解的作用,因而在高度组织化的社会里,人员的流动由组织指派和分配,自由流动受到诸多限制。限制措施主要有两条,一条是户籍制,一条是人事档案制。户籍制限制人们的地域流动,城市与城市之间的流动,城市与农村之间的流动都受到十分严格的限制。人事档案制限制人们作组织与组织之间的流动,即使是同一地域内的流动也十分困难。在户籍制与人事档案制的双重作用下,人们的活动空间长期被压缩在一个十分狭小的领域里,人们之间的交往相当“透明”,不仅仅知道你现在在干什么,也知道你过去干过些什么。一个人一旦触犯社会规范(不仅仅是法律),人事档案里都将有完整的记载,不但单位同事知道,左邻右舍也会知道。在这种体制下,犯罪成本是极高的。被判刑关进监狱只是很小的一部分,更为严重的是他将受到严厉的社会惩处。试列举一部分如下:
(1)被开除公职(如厂籍、干籍等),刑满释放(以前在中国盛行的一个专有名词,刑满释放的人仍然被称之为“刑满释放犯”)后,他将失去稳定的就业机会,经济收入会下降很多,甚至有可能陷入生活困境。如果原籍在农村,他有可能被取消城市户口,遣送回原籍。
(2)他将失去许多人生的机遇。由于他有过犯罪“前科”,他被提干、晋级、升职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3)他将承受沉重的社会压力,这种压力来自家庭也来自他生活圈子的人,被人议论,遭人白眼,因此对他本人实际上很难说得上有什么做人的尊严和健全的人格。
(4)他的家人会因此受到牵连,他的儿女会遭人歧视,他的近亲也会因此而在“主要社会关系”一栏中留下不光彩的一页。
然而到了转型经济发展时期,通过犯罪取暴利的机会大大增加,这在客观上刺激了犯罪率的上升。在这一意义上,经济增长和犯罪现象之间存在着一种“同步效应”。
在计划经济时代,金钱的作用十分有限。在那时,人们的经济收入十分透明,如果有人以非法手段获取经济收入,过着一种与他合法收入水平不相称的富裕生活,很快就会被单位领导、同事和邻居发觉。即使不被发觉,他也会发现这笔收入既不能用来买肉,也不能用来买布,甚至不能用来买粮食,因为这些东西是凭票供应的。在那个时候,犯罪获利不大,加上非常大的社会惩处和很高的定罪概率,较低的犯罪率是自然而然的。随着中国推行市场经济体制,犯罪获利的机会大大增加,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上双轨的存在,使权钱交易成为可能,于是出现了一大批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的经济犯罪分子。
(2)市场管理体系不健全,打击力度偏低,产生一大批制售伪劣产品,坑蒙拐骗的犯罪
分子。
(3)现代高科技的发展,产生了一些前所未有的犯罪现象,像计算机犯罪,信用卡恶意透支,信用卡冒用,偷占他人移动电话频率,等等。
(4)对外交流日益增多是与出入境管理的宽松分不开的,同时也导致走私贩毒的猖獗。
(5)中国在大力引进西方国家的先进技术的同时,西方国家一些腐朽没落的生活方式也随之涌入中国,色情、暴力的书刊与音像制品泛滥,卖淫嫖娼屡禁不止。
(6)以上种种犯罪在网络时代利用网络工具赋予了犯罪新内容和新手段。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犯罪现象的主要特征就是当市场产生某种需要时,就会有人千方百计去满足这种需求,只要满足市场需要这种行为是有利可图的。当实施犯罪行为给犯罪分子(或团伙)带来足够大的利益(犯罪获利)时,就一定会有人不顾惩处铤而走险.如贩毒、犯罪获利往往高达百分之几千,尽管惩处十分严厉,仍有人冒着生命危险去满足吸毒者的需要。由于市场经济具有这一特征,因此,一般说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犯罪获利会大大高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犯罪获利,而且打击越严厉,犯罪获利受市场规律调节也相应水涨船高。这样,就使得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犯罪率大大高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犯罪率。
历史经验证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生产力高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生产力,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必然出现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而市场经济犯罪获利较大,从表面现象看,也就是犯罪率与经济增长“同步”。
正如前文所述,实施犯罪行为不仅与犯罪获利有关,还与犯罪成本有关。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不仅犯罪获利在增大,而且犯罪成本也在下降。即社会惩处趋零,良心惩处大大减弱,定罪概率大大下降。从犯罪成本角度看,中国从“人治”走向“法治”,就是以法律惩处取代社会惩处地位的,推行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惩处趋近于零是社会现代化的标志之一。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人员流动自由度大大增加,因为市场经济的核心是提倡公平竞争,而最重要的竞争其实就是人与人之间的竞争,因此,人员流动是市场经济得以实行的必要措施。人员流动的频率与规模的增加,使得社会惩处的基础-单位制悄然解体,档案制、户籍制的功能日渐衰退。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与市场计划经济相适应的那一套人生观价值观并未完全建立起来,有些即使已经被建立起来了,也未内化为人们的行动准则,旧的不起作用,新的不具有足够的约束力,人们处在一种所谓的“价值真空”里,这就是良心惩处大大减弱的原因。良心惩处减弱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因为法律惩处的最终目的是教育人们遵纪守法,树立法律意识。
中国的现实情况恰恰是定罪概率很低,在客观上助长了人们的犯罪侥幸心理。究其原因有四:一是犯罪面比较大,司法人员有限,只能择其严重者惩处之。二是“人治”遗风尚存,说情风、关系网使许多罪犯成为漏网之鱼。三是有些司法人员素质太低,与犯罪分子勾结,沆瀣一气。四是惩处力度忽大忽小,严打期间大,平时小,未能保持一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