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国际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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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合同的签订(3)

〔例3〕7月份装运,由纽约至上海,卖方应在装运月份前45天将备妥货物可供装船的时间通知买方。允许分批和转船。

Shipment during July from New York to Shanghai, the Sellers shall advise the Buyers 45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shipment of the time the goods will be ready for Shipment, partial shipment and transshipment allowed.

(一)装运时间

装运时间,又称装运期,是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对于装运时间,通常不是规定某个具体日期,而是规定装运期限。装运期限可以有以下几种规定方法:

1规定在某月或跨月装运

〔例1〕2009年5月装

Shipment during May 2009

〔例2〕2009年4/5月装运

Shipment during April/May 2009

2规定在某月月底或某日前装运,即在合同中规定一个最迟装运的期限

〔例1〕卖方最迟不能晚于2009年8月31日装运

Shipment at or before the end of August 2009

〔例2〕不迟于2009年5月15日装运

Shipment not later than 15th May, 2009

3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

使用这种方法规定装货期的主要原因是合同签订后,买方因申请不到进口许可证或其国家不批给外汇,或因货物市场价格降低对买方不利,或买方资信较差而迟迟不开信用证,卖方为避免因买方不及时开证带来的损失,以这种方法来约束买方。另外,按买方要求生产的特殊新产品不能转为内销时,也常以此方法规定装运时间。

在采用此方法时,必须同时规定有关信用证的开到期限或开出日期。为了促使买方开证,通常在合同中加订约束性条款,如“买方如不按合同规定开证,卖方有权按买方违约提出索赔”。

〔例1〕收到信用证后30天内装运。买方必须不迟于2009年8月15日将信用证开立并送达卖方。如信用证迟到,卖方对迟延装运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有权撤销本合同和/或提出损害赔偿。

Shipment within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 The buyer must open the relative L/C to reach the seller not later than August 15th, 2009. In case of late arrival of the L/C, the seller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any delay in shipment and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rescind the contract and/or claim for damages.

4收到信汇、票汇或电汇后若干天装运

〔例1〕收到你方30%电汇货款后30天内装运

Shipment will be effected within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your 30% deposit of the total amount by T/T.

5采用笼统方法规定

这种方法不规定具体期限,采用如“立即装运”(immediate shipment)、“尽快装运”(shipment as soon as possible)、“迅速装运”(prompt shipment)等术语来表示。但由于买卖双方对其解释不一,易造成分歧,一般不宜使用。

在规定装运时间时,应充分考虑货源、船源等实际情况,期限的长短要适度,避免出现当月交货的情况。同时,为保证按期装运,装运期与信用证开出日期应互相衔接。

(二)装运港和目的港

装运港和目的港既是价格术语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又涉及买卖双方承担的运输责任,是交货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

1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方法

为了便于卖方安排装运和适应买方接受或转售货物的需要,装运港通常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目的港通常由买方提出,经卖方同意后确定。装运港和目的港可以有以下三种规定方法。

(1)规定一个装运港和一个目的港。

例:装运港:上海;目的港:伦敦

Port of shipment: Shanghai

Port of destination: London

(2)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港口为装运港或目的港。

例:装运港:上海/天津/大连;目的港:伦敦/汉堡/鹿特丹,任选

Port of shipment: Shanghai/Tianjin/Dalian

Port of destination: London/Hamburg/Rotterdam optional

(3)规定某一航区作为装运港或目的港。

例:装运港:中国港口;目的港:欧洲主要港口

Port of shipment: China Ports

Port of destination: European Main Ports (E.M.P.)

在上述三种方法中,第一种方法明确具体,是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装运港和目的港的基本方法,普遍适用。第二种和第三种方法不明确或较笼统,是为了方便某种需要而采取的融通方法。比如,规定两个以上的装运港或笼统规定装运港,是为了方便出口方分别从几个港口出运货物;规定两个以上的目的港或笼统规定目的港,是为了方便买方在运输途中把货物转卖出去。

2确定装运港和目的港应注意的问题

(1)要根据我国对外政策的规定来选择港口,不应选择我国政策不允许往来的港口为国外的装卸港。

(2)装运港或目的港的规定,应力求明确具体。

一般不要使用“欧洲主要港口”(European Main Ports, E.M.P.)、“非洲主要港口”(African Main Ports, A.M.P.)等笼统的字句。因为国际上对此并无统一的解释,而不同港口的装卸条件、运费和附加费,也可能有很大差别。

(3)不接受内陆城市为装运港或目的港。

对内陆国家的贸易,一般应选择距离该国最近的、能够安排船舶的港口为目的港。除非联运承运人能够接受全程运输,一般不可接受以内陆城市为目的地的安排。

(4)要注意装卸港的具体条件,须是船舶可以安全停泊的港口。

(5)应注意国外港口有无重名问题。

世界各国港口重名的很多。凡有重名的港口,应加注国名。在同一个国家有同名港的,则还须加注港口所在国的部位。

(6)目的港为“选择港”的情况。

有的进口商在磋商交易时,还未找到他们准备接货的目的港。因此,有时可考虑采用规定“选择港”的做法。但核算售价须按运费最高的港口为基础。选择港必须以同一航线的班轮寄航港为限,并应明确选择港附加费由买方负担或计入货价;“选择港”的数目一般不超过3个。采用选择港时,买方必须在轮船驶抵第一个“选择港”前,按船公司规定的时间,将最后确定的卸货目的港通知该港的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否则,船方有权在任何一个选择港卸货。

(三)分批装运与转运

分批装运和转运,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益,因此能否分批和转运,往往是出口销售合同中交货条款的重要内容,而且需要在磋商交易时就明确。

1分批装运

分批装运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干期或若干次装运。凡数量较大,或受运输、市场销售、资金等条件的限制,都可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分批装运的规定方法:

(1)只注明允许分批装运,但不作具体规定。

例:Partial shipment is allowed.

(2)规定时间和数量的分批。

例:7月、8月、9月,每月装1 000吨。

Shipment during July/August/September 1 000m/ts monthly.

(3)不允许分批装运。

例:Partial shipment is not allowed.

2转运

转运是指货物从装运港(地)到目的港(地)的运输过程中,从一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同一运输方式的另一运输工具;或在不同运输方式情况下,从一种方式的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另一种方式的运输工具的行为。

转船运输的规定方法:

(1)只注明允许转船运输,但不作具体规定。

例:2008年10/11月份装运,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

Shipment during Oct. /Nov. 2008, with partial shipment and transshipment allowed.

(2)注明允许转船运输,并规定具体转运地点。

例:2008年7/8月份分两批每月平均装运,由新加坡转运。

During July/August, 2008 in two equal monthly shipment, to be transshipped at Singapore.

(四)其他条款

1装船通知

装运通知是装运条款中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内容。不论按哪种贸易术语成交,交易双方都要相互承担通知的义务。

(1)FOB术语下,由买方在租船订舱完成后向卖方发出通知,将船名、航次、预计抵港时间告知卖方,以便卖方做好装船准备。

(2)CFR或CIF术语下,由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向买方发出通知,将已装船货物的情况、船名、航次、装船日期等情况告知买方,以便买方做好报关接货的准备。

例:5月装运,由伦敦至上海。卖方应在装运月份前30天将备妥货物可供装船时间电告买方。

Shipment during May from London to Shanghai. The seller shall advise the buyer by cable 30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shipment of the time the goods will be ready for shipment.外贸知识讲座——装卸时间、滞期费和速遣费

在程租船运输情况下,装卸货时间的长短会影响船舶的使用周期和在港费用,直接关系到船方利益。因而,在程租船合同中,除需规定装卸货时间外,还需规定一种奖励处罚措施,以督促租船人快装快卸。

装卸时间或装卸期限,指租船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完成装卸作业,它是程租船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装卸期限可用若干日表示;也可用装卸率表示,即平均每天装卸若干吨。此外,还要规定哪些时间算作工作日,哪些时间除外。装卸时间的计算,通常有以下几种:

(1)按日(Days)或连续日或时(Running or Consecutive Days/Hours),指时间连续满24小时就算一日或连续日。

(2)按工作日(Working Days),指按港口习惯,属于正常工作的日子。

(3)按晴天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指既是工作日,又是适宜装卸的天气才计算为装卸时间。何谓适宜装卸,应视货物的性质以及在不良天气下装卸是否对货物质量有影响而定。

(4)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 of Consecutive 24 Hours),这种条款和晴天工作日相同,但明确了在天气适宜装卸工作日内,时钟连续走24小时算一个工作日。

工作日通常要订明星期日、例假日除外(Sundays and Holidays Excepted)。为明确起见,还要说明在星期日、例假日进行作业是否算作装卸时间,即星期日、例假日除外,即使已使用了也不算(Sundays and Holidays Excepted Even If Used)或星期日、例假日除已使用者不算(Sundays and Holidays Excepted Unless Used)。

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如果租船人未能完成装卸作业,为了弥补船方的损失,对超过的时间,租船人应向船方支付一定的罚款。这种罚款称为“滞期费”或“延滞费” (Demurrage)。反之,如果租船人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提前完成装卸作业而节省了时间,则船方要向租船人支付一定的奖金。这种奖金称为“速遣费” (Despatch Money)。后者一般为前者的二分之一。

为了使程租船合同有关条款符合实际并能保证兑现,必须根据货物的种类、船舶舱口数、港口的装卸能力、港口习惯、航运市场的运费水平等因素,在充分了解掌握的基础上慎重确定。而且,还应在买卖合同中对装卸时间和滞期费、速遣费条款做相应规定,防止进出口合同条款与租船合同不一致而造成损失。

2OCP条款

OCP条款(Overland Common Points )指陆上运输通常可到达的地点。OCP地区指以落基山脉为界,其以东地区。按美国相关规定,以美国西部九个州为界,即以落基山脉为界,其以东地区均定为内陆地区范围,该地区约占全美三分之二的面积。

从远东地区向美国OCP地区出口货物,如按OCP条款达成交易,出口商可享受较低的海运优惠费率,进口商可以享受内陆运输的优惠费率。采用OCP运输条款时,货物必须经由美国西海岸港口中转,因此,合同中的目的港、提单上的卸货港栏内应填写美国西海岸港口的名称,并在提单备注栏内注明最终目的地OCP某城市。该条款是太平洋航运公会为争取运往美国内陆地区的货物经美国西海岸港口转运而制定的。

六、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保险条款必须明确、合理。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依据不同的贸易术语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包括保险手续由谁办理、保险费由谁负担、投保险别、投保金额及其加成以及按哪一国哪一公司的保险条款办理等。

凡按FOB、CFR、FCA或CPT条件成交的进出口合同,保险条款可简单规定为:保险由买方负责。如果买方委托卖方代办时,则应明确保险费由买方负担及投保险别、保险金额及其加成等。例如:“保险由买方负责”

Insurance:to be covered by the Buyer

凡按CIF或CIP条件成交的进出口合同,则要详细约定保险条款中的各项内容,一般还应注明该保险条款的生效日期。

例:“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一切险,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的有关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