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国际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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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备货(2)

危险品采用的包装容器:我国检验检疫法规规定危险品出口必须对危险品的货物包装容器进行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并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4中性包装

合同规定包装采用中性包装,则包装标志中不得出现产地标志和厂商的名称。采用定牌中性包装时,指定的商标或牌号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商标权。

三、货物的数量必须符合出口合同的规定

1满足信用证和合同对交货数量的规定

采用信用证结算,卖方一定要控制好交货数量,既要满足信用证对货物数量的规定,同时支取的货款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的总金额,交货数量也必须同时符合合同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卖方交货责任的要求是严格的,如果卖方少交货物的后果构成了根本违反合同,则买方可宣告合同无效并有权索赔。

2控制好交货数量的机动幅度

根据生产和交货的需要,进出口双方签订合同时,对交货数量留有一定的机动幅度如规定“溢短装条款”,卖方在履行合同时,数量上可在机动幅度内伸缩。

3备货数量的机动

为便于补足储存中的自然损耗和国内搬运过程中的货损,以及按合同溢短装条款的溢装之用,备货数量一般以略多于出口合同的规定数量为宜。

四、货物备妥时间应与装运期限紧密衔接

1货物备妥的时间,必须适应合同、信用证的装运期限,并结合运输条件例如船期进行妥善安排,落实装运时间,排除有货无船、有船无货、无船无货等船货衔接不良的局面。

2在货物备妥后,应在装运前预留足够的时间办理出口报检、报关手续、装集装箱等手续,尤其当货物产地和出境口岸、装运地不一致时,还得充分考虑国内运输和办理海关转关手续的时间。

3采用C组贸易术语成交时,卖方还需注意提前租船订舱,防止将来有货无船。

五、货物应按合同和法律法规实施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商品检验法》,一切出口商品都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这里所述检验,包括商检机构的检验和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检验。

1合同约定了检验机构和检验内容的,应按规定实施检验,卖方凭检验证书结汇。

2实行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出口商应向当地商检局申请检验。只有凭商检局签发的检验合格证书,海关才放行。

3外贸公司应在检验证书规定的有效期内将货物装运出口。如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不能装运出口,应向商检局申请展期,并由商检局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才准予出口。

§§§第二节出口备货的流程

一、下达联系单(或)签订国内购销合同

出口企业可分为生产型和流通型两类,生产型的出口企业拥有生产工厂,而流通型出口企业(无生产工厂的出口公司)必须寻找货物的实际供货商。

(一)生产型出口企业下达联系单

生产型企业与进口商的合同落实后,企业的出口部向生产加工及仓储部门下达联系单(或称加工通知单或信用证分析单)。

(二)流通型出口企业与供应商签订购货合同

与外商签订合同后,流通型的出口企业要寻找货源,选择合格的供货商并且签订国内采购合同。选择供货商时,注意核实供货商的法人登记注册资料,了解其生产经营能力和经营状况,正确核实其产能,保证供货商货源能满足出口合同的规定。此外还需认真拟定国内购销合同。比如:“供方不能交货,按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一定比例,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需方中途退货,按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一定比例,向供方偿付违约金;因逾期供货,客户取消合同并索赔,或同意降低价格所造成的损失由供方负责。”

二、拟定跟单计划,抓好生产跟单,满足交货期要求

1制定合理的跟单计划。

出口商必须与生产工厂密切合作,在充分了解企业的生产设备、技术条件以及工人操作水平基础上制定合理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计划。

2做好生产的准备工作,及时和相关方联系。

外贸企业的生产一般要经买方确认样品后才能动工,并且原材料和各类辅料要到位。出口商需严格按买方要求制作寄送样品供确认,并且联系原材料供货商落实相应原材料和辅料,核算好原料的用量,保证原材料和出口货物生产的时空衔接。

3生产期间,出口商应统筹安排,督促生产进度,对各道生产工序进行检验和敦促工作,直至成品包装出厂。

尽管跟单计划中拟定了各项工作实施的时间,但部分工作的实施取决于买方提供的物件或单证。例如买方是否即时开证、产品式样需要买方指定、客供标签应在生产前到位等。这时,卖方应避免消极等待,适时提醒、敦促买方。如果买方一味拖延,卖方可以向买方点明可能会产生的后果,并且严明责任。如果合同规定由买方订舱、办理运输,则要敦促买方及时发出装运要求(Shipping Instructions)。

4采购合格的包装材料,对生产完毕的货物加以包装和刷唛。

你知道吗:外贸跟单员

三、货物出仓管理

货物在出运时,必须办理出仓手续。很多进出口公司使用“货物出仓申请单”作为办理货物出仓的交接手续。

四、货物出运

采用C组术语成交或买方委托卖方办理运输的,出口商必须早于预计的装运期办理托运手续。托运时应认真填写托运单,按信用证规定的运输方式、运输路线办理。采用集装箱运输的需在托运时指定集装箱的类型、箱数、交接方式等。

若为买方指派船只的,需在货物备妥前向客户落实船只、船期、舱位等信息,防止有货无船的局面。

除了货物的托运和装运外,根据具体情况,出口商承担着出口报检、申请出口许可证、申请产地证、出口报关、出口投保的责任,这些工作必须在装运前完成,则向相应外贸管理部门申请时应满足申报期限的规定,交齐所需材料,并做好与货物装船的衔接。

五、建立良好的文档

建立良好的文档使得跟单计划的实施有案可查。随时做好业务记录,在办公室分档保存该项合同的各类往来函电、工艺单、订单、操作要则和实施记录等,这对完成出口备货、将来争议的解决都是至关重要的。

AA公司是一家主营针织品出口的外贸公司(以下简称我方)。2009年上半年,在全球经济复苏乏力、国际市场需求不旺的背景下,该公司仍成功获得了一笔海外订单,买方是以色列的ZZ贸易行(以下简称以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FOB术语,我方的交货期不迟于5月15日,以方装运前电汇20%货款,并在装运后凭我方发来的装船提单传真件电汇剩余货款。5月10日,以方发送电子邮件至我方,告知交货事宜,并且邮件还特别强调了以方选择的承运人是ZIM船公司(以星航运),请AA公司与ZIM公司预先联系,以便落实舱位,保证货物顺利交接和按时出运。

备货期间,由于为我方供货的工厂发生意外,生产中断,交货期不得不延后至5月30日,但我方跟单员一直未和以方沟通交货期拖延的问题。直到5月26日,我方跟单员在未向财务人员确定以方预付款是否到账的情形下,直接电话催促以方速汇20%预付款。以方感到很吃惊,表示预付款早已汇至你方账户,并反问我方,根据交货期你方货不是已经出运了吗?我方做法让以方很不愉快,但对方并未表示终止交易。

当天(5月26日)在结束与以方通话后,我方跟单员才向财务室确认预付款已经到账。后又急向ZIM 公司联系舱位,被告知5月31日有船,但ZIM 公司要向以方确认后才能配舱位。5月27日,以方不上班,ZIM 公司无法联系以方,答复我方无法配舱,我方人员恳请ZIM 公司通融,先装运,我方保证事后补齐全部手续,遭到ZIM 公司一口否决。5月28日、5月29日,恰逢周末,我方联系不上ZIM 公司,直到5月30日,才等到船公司“已联系上以方,可以配舱”的答复,此时,我方货物已无法装5月31日的船,只能配到6月7日的船,交货期严重滞后。

请思考,本案中我方工作人员存在失误和欠缺吗?应吸取哪些教训?合格的外贸跟单员应具备怎样的职业素养、应采取怎样的措施保证按时交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