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国际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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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制单、审单与收汇(3)

2保理业务的服务项目

出口商可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要求保理商提供相关的服务项目。

(1) 销售分户账管理

出口商将售后的账户管理交给保理商代管,由保理商负责收取货款、寄送账单和查询催收等工作。保理商一般由专业公司或银行所属的机构办理保理业务,都拥有较完善的账务管理制度,先进的信息技术和丰富的管理经验,能够提供全方位、高效率的服务。出口商则可以将精力集中于生产、经营和销售上,相应减少账务管理、资信调查、账款回收等手续和费用。

(2) 债款回收

保理商一般具有专业收债技术和经验,并设有专门部门处理法律事务,可随时提供一流的律师服务。保理商往往在签署保理协议之前,就与出口商商定了将来的收债方式、程序及最后手段,并且在征得出口商意见之前,一般不会擅自采取法律手段来解决债务问题。但是一旦决定采用法律手段,他们懂得如何利用法律途径对付讨债所面临的问题和纠纷,并能够较好地处理在收债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使得应收账款得到顺利解决。

(3) 信用销售控制

保理商可以利用保理协会广泛的代理网和官方及民间的商情咨询机构,以及银行和各地的分支机构和代理网络等,多渠道收集和获取有关客户的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对客户资信有直接影响的外汇管制、金融政策、国家政局等方面的变化,并据此对出口商的每个客户核定合理的信用销售额度,从而将坏账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4) 坏账担保

保理协议生效后,出口商在信用销售额度内销售,称为“已核准应收账款”,超出额度部分的销售,称为“未核准应收账款”。保理商对已核准应收账款提供坏账担保,这样就有效地消除了信用销售额度内由于买方信用造成的坏账风险。

(5) 贸易融资

保理业务最大的特点就是保理商能够提供“无追索权”的贸易融资。在进口保理商核准的额度内销售,出口保理商可以提供不超过80%发票金额的融资,融资手续方便简单,不像一般贷款那样需要复杂的审查手续。

§§§第二节制单

制单是进出口贸易,尤其是出口贸易中的基础工作,也是顺利出口货物,节约费用,及时、安全收汇的基本保障。有时因单证中出现的一字之差或微小的错误,都将导致货物无法顺利出口,或无法及时收汇,无法全额收汇,甚至是无法收汇,给公司造成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有时也会因单证中的微小细节帮助公司节约巨额的费用。所以我们必须本着仔细、认真、灵活的基本原则来制作单证。

另外,了解并掌握一定的商品知识,也是制单的一个重要基础。制单员对其公司所经营的产品有一定的了解,将有助于提高单据制作的正确性和可行性。还有掌握不同国家对不同商品的相关贸易规定也是非常重要的。

本节主要介绍几种主要结算方式下出口单证的缮制。因进口单证是由国外的出口商提供,故不予赘述。

出口单证就其贸易方式和结算方式的不同,主要分为三类。

一、 汇付方式下的单据

(一)应缮制的单据

在汇付方式下,无论采用预付货款,还是货到付款,出口商均是按照销售合同出运货物,缮制并向有关部门提供装运单据。其主要包括商业发票、装箱单、出口货物托运单、报检单、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外销合同以及其他出口所需单据。

汇付方式的结汇单据通常是直接寄给进口商的。在进口商对单据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一般只需提供商业发票、装箱单和提单。有的进口商除要求提供几种基本单据外,还要求提供原产地证书、商检证书或其他有关单据。对这些要求,出口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一般来说,在汇付情况下,应制作并提交银行的单据主要有:

1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2装箱单/重量单(Packing List/Weight List);

3提单(Bill of Lading);

4客户要求的其他单据(Other Documents)。

(二) 制单时应注意的问题

在汇付方式下,缮制单据的依据是买卖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及货物的实际出运情况。提单中的收货人抬头最好做成“to order”或“to order of shipper”,以便于卖方在货物出运后,若遭遇买方拒收货物等情况,可以就地寻找新的买家或代理人接收货物,而无需重新签发新提单。

汇付方式属于商业信用,单据通常由出口商直接寄给买方,无需通过银行。因此,出口商为了尽早收汇或为了避免收汇风险,应该在货物出运后短时间内缮制好全套单据,及时交单催款。

二、 托收方式下应缮制的单据

(一)应缮制的单据

在托收方式下,出口商应该按照销售合同先行出运货物,同时缮制相关单据,包括商业发票、装箱单、出口货物托运单、报检单、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外销合同以及其他出口所需单据。

托收方式下所需提交的单据种类、内容和交单时间由出口商根据合同和进口商的具体情况决定。一般情况下应缮制并提交银行的单据主要有:

1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2装箱单/重量单(Packing List/Weight List);

3提单(Bill of Lading);

4汇票(Bill of Exchange or Draft);

5托收委托书(Collection Order);

6客户要求的其他单据(Other Documents)。

(二) 制单时应注意的问题

由于托收属商业信用,卖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出运货物,并以外销合同和托收指示为依据制作单据,以防买方寻找借口拒付货款。提单中的收货人抬头最好也应做成“to order”或“to order of shipper”。

采用托收方式结算货款时,无论付款交单还是承兑交单,出口商交单时都需要向银行提供明确的托收委托书,托收委托书上必须注明托收方式、交单条件、付款人的详细名称及地址、代收行的详细名称及地址等。另外还必须按要求填制汇票,与其他单据一起交给银行办理托收。

三、信用证方式下应缮制的单据

(一)应缮制的单据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商制单的依据不再是买卖双方所签订的外销合同,而是以信用证和《UCP600》为依据。

由出口商根据信用证中的条款制作并提交给银行的单据,主要有:

1汇票(Bill of Exchange or Draft);

2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3装箱单/重量单(Packing List/Weight List);

4提单(Bill of Lading);

5原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

6普惠制产地证(GSP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

7出口许可证(Export License);

8出口商品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9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or Certificate);

10受益人证明(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11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

12船公司证明(Shipping Company"s Certificate);

13寄样证明(Certificate of Sample);

14信用证要求的其他单据(Other Documents)。

(二) 制单时应注意的问题

信用证属银行信用,只要出口商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全套单据,银行即保证付款。因此,卖方必须在货物出运之后,严格按照信用证所列的条款制单,切实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才能顺利收回货款。

若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出现不符点,开证行就可免除必须付款的责任。即使进口商同意接受单据中的不符点,由于信用证中往往对单据产生不符点有扣费的相关规定,出口商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扣费。

§§§第三节审单

不管是何种结算方式下的出口单证,为了确保单据无误,避免客户拒收有误的单据造成麻烦和损失,审单都是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审单必须以“单单一致”为原则,也就是各单据之间所表示的货物、数量、金额、信用证号码等必须相同或一致,但并不是所有单据之间必须显示相同的内容,要求显示与同一笔交易有关,也即每一单据与其他单据有一种联系,且各单据之间不得有矛盾。如:所有单据中的货物品名必须一致;发票、汇票中所列的金额必须相同;发票、保险单、提单中所标明的唛头必须相同。

另外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下,单据必须与信用证中所规定条款相符。例如,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5月10日,提单的已装船批注日期却是5月15日,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构成了不符点。又如,信用证规定货物装于木箱中(Packed in Wooden Cases),单据中若表示为“Goods Packed in Cartons”,则又是不符点。

同时,单据还需要与相关的国际惯例规定相符。例如,信用证中规定CIF价,则保险单表示保险比例低于发票金额的110%就被认定为不符点。又如,若信用证没有规定最迟交单期,则提交单据晚于装船期后21天就会构成不符点。

审核单据时还要考虑单据与事实情理相符。例如,信用证规定“Shipment from Shanghai or Qingdao”,提单中的装运港若照样表示成“Shanghai or Qingdao”是不符的。又如,信用证规定“Goods must be packed in boxes which effect to be indicated in the invoice”,若发票照样表示成“Goods must be packed in boxes”而不是“Goods have been packed in boxes”,则又是不符点。

另对信用证方式而言,信用证未规定的单据不需要提交给银行。否则,它若包含与要求相符的单据有不一样或相冲突的内容,就会导致不符点产生。

在此,将出口贸易中对某些重要单据的审核时,应注意的问题具体列明如下。

一、汇票

审核汇票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内容:

1 汇票上是否载有正确的信用证号码或合同号码和发票号码;

2 出票日不能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和交单期;

3 签章及出票人的名称与受益人(出口商)的名称一致;

4 正确的付款人名称和地址;

5 正确的收款人名称;

6 汇票的付款期限与信用证或托收所要求的期限相符;

7 如有需要或规定,汇票必须被正确地背书;

8 信用证规定须记载出票条款时,内容应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9 所开立的金额应与发票金额一致,并不超过信用证或合同可使用的金额;

10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货币必须与信用证或合同中的币别相符;

11票面没有涂改。

二、发票

审核发票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内容:

1 发票是由信用证的受益人或合同中的出口商出具;

2 除非信用证另有注明,否则申请人(进口商)应为该发票的受票人;

3 货物描述与信用证或合同中的商品描述相符;

4 没有表现出任何附加的、不利的货物描述或将会引起怀疑货物状况或价值的语句;

5 发票上包含有信用证或合同中所提及的货物细节、价格和条款;

6 发票上提供的其他资料如唛头、合同号码、装运通知等与其他单据一致;

7 发票上的货币与信用证或合同中的一致;

8 发票上的金额与汇票金额一致;

9 发票金额不超过信用证或合同中可使用的余额;

10按照信用证或合同的要求发票已被签字、公证人证实、合法化、签证等;

11有些资料关于装运、包装、重量、运费或其他有关的运输费用与其他单据上所载明的细节相符;

12按信用证或客户的要求提交正确的发票份数(正本/副本)。

三、包装单

审核包装单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内容:

1包装单的制作符合信用证或客户的要求。一张详细的包装单要求列出每个包装单位的内容清单和其他相关包装资料;

2包装单上显示的细节应与其他单据保持一致。

四、运输单据

审核运输单据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内容:

1按信用证或客户的要求提交正确的单据份数(正本/副本);

2除非信用证授权,否则不得使用“租船合约”的运输单据;

3如由货运代理出具的运输单据,则要注明其船公司(承运人)或船长或其具名代理签署或以其他方式证明,或直接由船公司(承运人)出具;

4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与信用证或合同的要求相符;

5被通知人的名称与地址与信用证或合同的要求相符;

6货物描述要与信用证或合同中的货物描述相符,唛头、数量以及其他信息要与其在其他单据上的内容相同;

7“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表示在运输单据上应符合信用证或合同条款规定;

8装货港和卸货港与信用证或合同条款的规定相符;

9装运日期不得迟于所规定的最后装运期;

10运输单据上没有表示存在瑕疵或不清洁的语句;

11如有需要或规定,运输单据必须被正确的背书。

五、保险单据

审核保险单据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内容:

1根据信用证或合同的要求提交正确的保险单/保险证明/保险声明;

2提交所开立的全套保险单据;

3如保险单据要求,投保人获得的保险单将由保险公司或保险商或他们的代理人签发;

4出单日期或保险责任生效日期最迟应在已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之日;

5货物投保金额要符合信用证要求或不低于发票金额的110%;

6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据必须使用与信用证相同的货币;

7货物描述要与发票中的描述相符;

8承保商品范围应从指定装货港口或接受监管点到卸货港口或交货点;

9按信用证指定的险别和条款投保,并已明确表示在保单上;

10唛头和相关的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码等要与运输单据相同;

11如果被保险人的名称不是保兑行、开证行或买方,则应有正确的背书;

12保单中的其他细节表述要与其他单据一致;

13如果单据记载有任何更改,应被适当地证实。

六、产地证

审核产地证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内容:

1按照信用证或客户的要求,它已被签字、公证人证实、合法化、签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