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成功励志现代人智慧全书:智慧经营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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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犹太人的经商智慧(5)

人们通常认为市场行情短期内不会有什么变动,但实际上短期内也有价格剧变的可能性。即使是按常理看根本不会发生变化的事物,也有可能大变化,大逆转。

认为不会变化的东西发生了变化,我们就可以赶在别人注意之前来创造发展机会。

在认为不会有变化之处发现了变化,我们可以将“变化”据为己有。如此一来,对原本不成为商品的“垃圾”,我们就可以给它们重新添加可灵活波动的附加价值,从而将其商品化。

137.出租人的零风险

《塔木德》说:“以年付10斛小麦为条件租借田地的人,即使没有收成也必须付清10斛租金。

小麦产量、品质好时,不可说‘从市场买别的小麦付给你’——他必须从这块土地的收成中拿出10斛小麦来偿付租金。”

收成不好也必须付10斛小麦的地租,很少有人对此提出异议;小麦产量高、品质好的时候,借贷者也必须从其租来的这块地的收成中支付10斛地租,可能有人会提出质疑:“说好了地租是10斛,买来低品质的小麦作地租有何不可?这样做并没有违反合同!”

但犹太法反对这种狡猾的做法——对于出借土地的出租者来说,他们不仅单纯地收取那作为地租的10斛小麦,还有分享租户盈利的权利。

这样看来,《塔木德》想要实现的出租,出租者参与出租物件所创造的利益的分配,是一种投资色彩很浓的出租形式。而且,出租人是无需担当出租风险的。正因为如此,犹太人至少从罗马时代就开始热衷于出租行业。

《塔木德》说,出租业是指直接购入使用者所需的机械和设备,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将之租借给使用者,并定期向使用者收取租借费用的一种生意方式。它具有时间短、风险小等优点。

使用出租物令承租者不需要拥有巨额本金,资金因而得以灵活周转,财务结算也变得简单易行,节税效果尤为明显。

对于出租者来说,出租业可以使其迅速、安全地销售产品和收回贷款,并可以减少其客户资金上的负担,具有极佳的促销效果。

说到底,出租人的利润是以出租物的磨损、折旧甚至消亡换取的。

例如租船业,在只是单纯租船的情况下,在船舶的折旧成本上加上利息和手续费就是租金。很多时候,船从建成开始就一直租给别人使用,直至成为废船。

《塔木德》还说过这样的意思:租一块地给别人,地里有灌溉用的泉水及一片树林,即使那眼泉水干涸了,树林枯萎了,也不必降低地租。要是租地者事先说了“请您把那块有泉水的地租给我”,或说了“有树林的那块地租给我”,而你也答应了,那么,泉水干涸了,树林枯萎了,出租者就得降低地租。

要是租借时明确地里要有泉水,那么泉水干涸了,条件恶化了,租金自然要降低。

租来的地里有泉水,可是在租借时只是提到租地,那么泉水就和租借无关。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泉水的干涸不能成为要求降低租金的理由。

这样看来,犹太法典《塔木德》并不同意出租者把东西租借出去后就不再过问,只管收租,而是要求出租者保证出租物始终满足租借契约的要求,人力不可为的因素都不能成为不降租金的理由。

出租者和承租者诚意合作,就可以使双方的风险都趋向于零。

随着时代的变迁,可供租借的东西越来越多,出租业的内涵已在《塔木德》的基础上得到了丰富和拓展,但无人能够因此而否定《塔木德》勾画了这一行业最基本的框架。

138.灵感,由新视点激发

即使是法官已有定论,犹太人也坚持从多角度彻查事物真相。这源于《塔木德》有如下的表述:

1.买了别人田地里,面的两棵树,并不意味连树周围的土地也买了。树长高了,地主也不可对这已卖出的树进行修剪。由树干长出的树芽归买树人所有,由根部长的树芽归地主所有。树若枯死,树周围的土地也不可视为买树人的财产。

2.买了三棵树,就可视为连同树周围的土地一起购买来了,树长高长密了,也可进行修剪。无论是由树干发出的树芽还是由树根长出的树芽,都应视为买树人的财产。树枯死了,树周围的土地即为买树人的财产。

在犹太商法规则中,买家只有确保了商品人置在他的仓库中,或者存放在他的土地上,才算最终拥有了对商品的所有权。

因此,买了长在他人地里的树木,他至少可以采取三种办法处置树木:一是把树砍倒带走;二是把树挖出来,移植到自己的地里;三是同时买下树周围的土地。

按这种规定,即使买了地里生长的两棵树,也并不意味着同时获得了生长这两棵树的那块土地的所有权,但树间的土地被视为购买人的财产。只买了一棵树,更不能视其买了供树木生长的那块土地。

对于树长出来的幼芽,即使是由这棵树的根部长出来的,由于买树者没有购得树周围的土地,树芽也不能视为买树者的财产。反过来,即使说树枝长得过于繁密,影响了田地的光照,但因为已将树木售出,田地的所有者也无权进行剪枝。

要是买了三棵树,就可视为已买下生长树木的土地。这三棵树木要是呈三角形分布的话,就可将由三棵树包围的土地视为购树人所有。

三棵树要是排成一条直线,那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塔木德》的裁定,中间的一棵树由于是夹在其他两棵买树人已拥有所有权的树之间,所以这棵树两侧的土地归买树人所有。两端的树的外侧,和三棵树呈三角形排列时的外围一样,仍属地主所有。

犹太世界的诉讼至少要有三位证人,因为他们深信由三个视点出发形成的结论。

视点越多,那就更可提高结论的客观性。

抓住了事物的表里两方面还不能把握全体,因为还有由它的上下左右和四面八方的多种角度进行观察及评判的可能。所以,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规章制度,如果没有考虑周全就被制定出来,漏洞自然就少不了,后患肯定无穷。

从商,这一闪现在远古时代犹太先人心中并被他们牢牢抓住的灵感,也是由新视点激发的。

在《塔木德》中,这一教派的拉比们说:“利息分为先付的和后付的两种。借钱时送东西给人,说是一点心意,即是先付了利息;还钱时送东西给人,说是一点心意,即又偿付了利息。这两种利息都是不允许的。”

不仅通过法律禁止放贷行为,犹太教的拉比们还在日常生活中督查人们进行收取利息的借贷。遵从律法、尊重拉比更挚爱财富的犹太人在放贷行为终结后,立即发现了经商这一条新路,并渐渐拥有了“世界第一商人”的称谓。,

多角度考虑一切事物,让灵感从新视点发出来。不养成这样的习惯,就绝对看不清这个多面体的世界。

139.诚意履约

按犹太人的想法,因一方过失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时,受损失的一方可以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单方提出解约。这是因为《塔木德》早就说过了:

“一个人租来一块地,不给地除草,出租者提出规劝,租地者却说:‘反正我是要付你地租的。’这时,出租者可以对租地者说:‘请你明天退地。否则,这块地就要杂草丛生了。’”

犹太人就是这样,一块地租了出去,那么,维护这块地品质的责任就由租户承担。如果租地者没有履行好维护土地品质的义务,合同期满返还土地时,土质已遭破坏,出租者就不得以较低的价格租给下一位租户。所以,租户务必是那些能够对土地进行善意管理的人,视保持原状为租户的最大义务。在土地租借中,不允许无节制地使用而不加保养,必须使土地处于能够再生产及扩大再生产的良好状态。

《塔木德》还说:要是租借人表示要提高被租物品的品质,那么,出租者也要积极配合。如果租地人不善待租借来的土地,那么出租者可以要求其支付最高额的租金。要是对田地置之不理,出租者就可以依据这块地相应时间内的原产值,向租地者索取费用,还可以假设这块地收获了最高品质的作物(当时,地租以作物为形式进行实物的缴纳),然后按卖出的价格以现金形式支付。

契约不是强者强加给弱者的协议,它应由双方怀着诚意签订,怀着诚意履行。

只有双方怀有诚意,这一租借或者别的商务活动发生事故的几率就会趋向于零。如果发生了事故,双方就要按照合同的条款逐项解决,不要掺杂任何个人的感情,尤其是愤怒和怨恨。事情能否合理地解决,关键在于合同本身是否合乎情理、详尽和周密。合同合乎情理,双方才能怀有诚意,忠实履行。

140.让契约厚起来

在大多数人的契约中,关于眼前议案处理的条款占了大部分,而犹太人的契约,对能够预想到的问题的处置方法都作了非常细致的规定。非犹太人的契约书大多不超过两页,而大部分犹太人的契约简直像一份期刊。

犹太人的这一习惯由来已久,最初源于《塔木德》作出过这样的规定:“提出的条件完全违反《十戒》的规定,那么这些条件视为无效。先做而事后承认的条件,视为无效。最终可能完全履行,而且条件先于行为提出的,视为有效。”他们为了使契约不致于无效地维护双方的权益,对能够预想的各种事态的处置进行了周密的设定。

如果契约中没有将条件明确记录下来,就可能引起纷争。按《塔木德》的看法,对于在没有明确条件的情况下出现的事件可按无效处理。因此,所有的契约书中,均应该针对将来可能出现的问题,将双方能够充分接受的条件明确记录下来。

犹太人衡量契约是否有效的标准为《十戒》的规定。《十戒》指的是被称作《摩西五书》的《创世记》、《出埃及记》、《利末记》、《民数记》和《申命记》。《旧约圣经》是对这五卷书的补充。

《旧约圣经》常被犹太人作为商务指南来研读。《十戒》所不能囊括的事例,被归纳总结成法律性见解,于公元二世纪编纂成了《密西拿》。围绕《密西拿》的裁定,进一步指明其适用范围是《革马拉》。对《革马拉》进行补遗注释的是《米德拉西》。汇总《密西拿》、《革马拉》、《米德拉西》编辑而成的就是《塔木德》。

《摩西十戒》是庞大的犹太法体系的源头。由于它未能囊括一切,所以涵盖面极广的《塔木德》成了现今犹太人签订契约的标准。

犹太人对契约的细节纠缠不休,就是因为不想在契约签订以后发生问题给自己招来难以预料的麻烦。可以预想到的不愉快的情况,最好还是在事前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这是签订契约的宗旨。

现实情况是,很多人可以为谈判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使契约厚重得像一块大大的金砖,可是一旦签下大名,就认为订立契约不过是走走形式,又使金砖变成了瓦片。由此造成解约并使双方蒙受巨额损失的例子屡见不鲜。

在国际化的时代,“要是产生了问题就带诚意进行磋商”这样的想法已经被人弃之不及。成功的商人都已经意识到,在问题发生之前要预测问题发生的可能性,并就处理种种可能性的方法进行坦诚地协商,签约之后就依约履行。

141.做生意就是抢劫吗

犹太商人反对做“薄利多销”的生意,热衷的是“厚利适销”的买卖,这说明犹太商人都是“抢劫犯”吗?答案当然是“否”。在《塔木德》中,古代的犹太贤哲们就作过这样的明示:“业主出租房屋,要是说‘您一次付清租金的话,可以一年10塞拉租给您;要是每月付款,那就一个月1塞拉’,那么这种协议是允许的。”在出售田地时,说‘现在马上付款,就100株卖给你;若秋收后付款,就要120株’,那么这样的交易就是被禁止的。

做生意,应该是在商品售出的同时收取货款,同时也允许商品一次交付,款项分期偿还(出租业就是一个经常采用分期付款形式的商业领域)。租金交付后,出租物的使用权转移至借贷人一方,要是以现金形式一次付清租金,无疑减少了出租人回收租金的风险,而按月支付租金,就没有这种保障。所以,分期付款的情况必须加算风险金,总额有所增加也是合理的。这就是犹太人对分期付款的看法。

务必清楚的是,“现在付只要100株,半年后付的话则要120株”,这种交易多出来的20株是迟期付款的利息(通过收取利息牟利是犹太教反对的),而不是风险金。因为在犹太人看来,买卖双方虽没有在当时完成货款的交接,但是买家已用占有商品的行为承认了商品所有权的转移。这时,货款的交付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买卖双方要是就付款的时间达成了协议,那么何时付款都不重要。

而付款定在“秋收后”,等于订立合同时并没有完成所有权的转移,只有对方付款了,所有权才在买方。买卖合同可以保留至“收获时节”,同时也暗合了“若有第三方出高价,则转与第三方交易”的意思(像这样模糊的承诺不能称为合同)。反过来,也许就是因为这种暗含的意思,使现在的买家产生不满而“逾期”毁约,而此时又没有出现新的买家,使卖方遭受损失。

付款的时间不能决定价格,也不能决定合同的有效性,重要的是为买家创造易于迅速付款的环境。以适当的价格售出,才可能快速地回收货款,这是商业活动的铁律。

犹太的大小商人们自古以来就深谙此道。在商场上,他们都有一个共同之处,那就是为了快速回收货款,可以用尽可能低的价格售出货物。“受犹太人操纵”的美国电影产业、新闻媒体和金融业中,犹太人从不向顾客收取高价,而是通过薄利多销来争取顾客,坚持商业活动的基本原则——广、浅、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