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农业林业农产品质量安全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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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1)

§§§第一节 农产品认证的概念

农产品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及其产品。认证指由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证明一个组织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规范(TS)或其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产品认证是由第三方通过检验评定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样品形式试验来确认企业的产品、过程或服务是否符合特定要求,是否具备持续稳定地生产符合标准要求产品的能力,并给予书面证明的程序。

农产品认证由认证机构及其检查人员,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按照科学、公正的评定程序,对农产品质量及其生产体系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合格评定的活动。

农产品认证体系是以认证机构为主体,认证培训和咨询机构为基础,其他相关体系为支撑,遵循认证认可基本规则,依据标准,按照评定程序,对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及生产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合格评定的技术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是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管理体系,通常包括制订质量方针、目标以及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等活动。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依据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由认证机构对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合格评定,并通过颁发体系认证证书,以证明某一组织有能力按规定的要求提供产品的活动。

强制性认证是指强制性产品认证,是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各国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检测和审核。只要某种产品被列入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如果该产品并没有按照规定加施认证标志,或者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都不能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和出厂销售。

自愿性认证包括非安全性产品质量认证和管理体系认证。其自愿性体现在是否申请认证由企业自愿决定;企业自愿选择由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不应受部门和地方的限制;认证的标准依据由企业自主选择,但在具体选择时,企业应就使用哪一个标准作为认证的基准和认证机构达成一致意见。

无公害农产品是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的生态环境质量,生产过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准和规范,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控制在安全质量允许范围内,安全质量指标符合《无公害农产品(食品)标准》的农、牧、渔产品(食用类,不包括深加工的食品)。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是由我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规程等标准,对农产品产地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定的行为。

绿色食品指产自优良环境,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无污染、安全、优质并使用专用标志的食用农产品及加工品。

有机农业是在生产中完全或基本不用人工合成的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和畜禽饲料添加剂,而采用有机肥满足作物营养需求的种植业,或采用有机饲料满足畜禽营养需求的养殖业。

有机农产品是纯天然、无污染、安全营养的食品,也可称为生态食品。它是根据有机农业原则和有机农产品生产方式及标准生产、加工出来的,并通过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农产品。

认证标志是产品获得认证的证明性标记,用于产品、产品包装和证书上。

HACCP是英文HazardAnalysisCriticalControlPoint的缩写,表示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确保食品在消费的生产、加工、制造、准备和食用等过程中的安全,在危害识别、评价和控制方面是一种科学、合理和系统的方法。识别食品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环节并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通过对加工过程的每一步进行监视和控制,从而降低危害发生的概率。

GAP是英文GoodAgriculturePractice的缩写,即良好农业生产规范。指对未加工和初加工的出售给消费者和加工企业的农产品的种植、采收、清洗、包装和运输过程中常见的危害控制,包括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生产链条的质量管理体系。

GMP是英文GoodManufacturingPractice的缩写,即良好生产操作规范,是美国首创的一种保障产品质量的管理体系。

食品GMP是一种食品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其宗旨是在食品制造、包装和贮藏等过程中,确保有关建筑、设施、设备及人员都能符合良好的生产条件,防止食品在可能引起污染或品质变坏的环境中或不卫生的条件下操作,以保证食品安全和质量稳定。

三品认证特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

三P认证特指HACCP、GAP和GMP认证。

§§§第二节 农产品认证机构的管理

一、认证机构的授权

目前国际上认证机构的授权主要有两种形式:非政府组织授权与政府授权。目前美国、日本以及欧盟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既可通过政府组织(如农业部等)进行授权,又可通过私人组织进行授权,如按照ISO65的规定私人机构可以进行第三方授权。目前欧盟第三方主要是通过其成员国认证组织的管理机构来完成授权的(有些国家目前还没有此类机构)。IFOAM认证授权属于非政府组织,其活动主要通过总部设在美国的IOAS公司完成,据IOAS称,他们是严格按照国际标准ISO65的原理进行活动操作的。因为IF-OAM在国际上有很大的影响,虽然它是非政府组织,但有些政府与国家也承认他们授权的机构。

(一)我国认证机构的授权依据

我国认证机构的授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认可是国际上通行的提高产品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我国的认证认可工作在近年得到快速发展,认证已由过去单纯对产品进行认证,拓展到认证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认可、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认证人员注册等诸多领域。国家已经基本确立了认证认可的行政管理和工作框架,结构趋于合理,但是,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①认证认可法律规范相对滞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调整范围只对认证活动作了若干规定,即仅限于产品质量认证,对认可没有涉及,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已经无法满足,而且也不能满足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服务、管理体系认证和认可实施监督管理的需要。

②认证认可工作中存在着多重标准、政出多门、监督不力、有效性不强等问题,对认证认可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制约。

③目前认证认可市场存在一定的混乱现象,影响了认证认可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④对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外商投资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及认证培训机构的监督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⑤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已经承诺,将对重要的进口产品质量安全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实行四个统一(即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使我国的认证认可工作符合世贸组织规则。

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颁布,在我国认证认可事业发展史上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认证认可工作在法制化方面向前迈出了一大步。它的颁布为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履行我们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规范和整顿认证认可市场的秩序,提高产品、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需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我国认证机构的授权机构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我国认证机构的授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

《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规定: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规定: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独立开展认可活动。除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其他单位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的,其认可结果无效。按照这一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认可制度,只建立一套认可体系,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对现有的认可机构进行调整,建立集中统一的认可机构。

二、认证机构的认可

认可是国家依法设立的权威机构对认证机构的能力进行评定后的承认,它可以使不同的认证机构都能根据相同的规范性认可文件或国际导则,按照相同的程序从事认证活动,从而使认证结果具有可比性并得到互认。认可制度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它为保证认证工作的公正性与客观性建立了一套规范化、科学化的程序和管理制度。

2002年4月我国建立了统一的国家认可制度后,整合了分属不同部门的认可机构,成立了统一的认可机构———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现隶属于CCAA),分别对不同领域的认证机构认可开展工作。ISO/IEC导则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及IAF对ISO/IEC导则65的应用指南是产品认证认可的依据。目前,该导则已转化为国家标准(GB/T27065—2004)。ISO/IEC导则65由ISO/IEC合格评定委员会(CASCO)制定,1996年发布,2000年该导则的适用性被CASCO进行了确认。制定该导则的目的是希望从事产品质量认证的机构遵循导则中提出的要求,以确保认证机构以可靠一致的方式运作产品认证制度,使其便于为国家或国际所接受,从而促进国际贸易。导则所包含的要求是运作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认证机构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在诸如对健康和安全等有特殊要求或特定的工业领域,还必须在ISO/IEC导则65的基础上考虑增加相应的特殊要求。

§§§第三节 中国农产品认证的发展现状

一、中国农产品认证现状

中国现有较多的农产品认证种类,按认证对象分主要有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按认证方式分主要有自愿性认证与强制性认证;按认证区域分主要有地方认证、行业认证和全国性认证。我国农产品认证经过10多年的发展现已形成了以产品认证为主、体系认证为辅的发展格局。在产品认证方面,主要开展了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在体系认证方面,主要开展了投入品良好生产规范(GMP)认证、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HACCP)认证和良好农业生产规范(GAP)认证。此外,农业部还开展了包括种子认证试点为主的投入品认证以及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我国农产品认证工作是从绿色食品认证起步的。农产品认证的产生,具有深刻的国际和国内背景。

从国际上看:

①工业化的发展和人口的急剧增加使得环境破坏加快,资源面临枯竭,环境和资源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作为人类生存最基本活动的农业,是维持资源、环境、食物、生命系统良性运转不可替代的产业部门。因此,当今世界农业发展需要研究、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就是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而认证是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和措施。

②20世纪末,由于发生了二恶英、疯牛病等食品污染事件,使得人们越来越重视食品安全问题。生产安全的农产品及食品已成为各国的共同目标,对农产品进行认证就是增强消费者的安全感、保证食品安全的必要措施之一。

③虽然WTO有成员国可以进行自由贸易的规定,但出于各种目的,许多发达国家都设置了农产品进口认证壁垒或绿色壁垒。为进行公平的国际贸易,满足不同国家的要求,实行农产品认证已成为各国开展国际贸易最常用的手段之一。

从国内看:

①我国农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成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需要着力解决的重点问题。开展农产品认证,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既是新阶段农业发展的需要,又是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基本要求。

②随着城乡居民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农产品的消费需求发生了重大转变,即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人们也越来越关注农产品质量安全,消费市场对优质安全农产品的需求迅速增长,因此认证是推动优质安全农产品发展的重要方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