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创新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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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林森对创立民国的重大贡献(2)

1918年4月2日,孙中山特令林森署理护法军政府外交总长。为使军政府的合法地位在国际上能得到承认,林森到任后的第一件大事,便是立即着手制定外交部组织条例。4月23日,林森即与大元帅联合通告各国驻华大使,阐明广州护法军政府产生经过及其护法的正当性,并严正声明,“现以暴力强据北京者为非法政府”,在约法尚未恢复前,军政府“实为执行中华民国行政政权之唯一政府”。林森把实行法治,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愿望,寄托在孙中山先生身上。1921年4月7日,林森主持参众两院,通过《中华民国政府组织大纲》,建议“中华民国政府,选举大总统,畀以全权,俾得早日勘定叛乱,统一民国”。4月10日,孙中山以几乎全票被国会推举为中华民国非常大总统。5月5日,林森以议长身份代表国民把大总统的印授予孙中山,并致辞:“选公为大总统!畀以勘乱建设之全权,期早统一民国,再造共和;妥协邦交,实行法制;谋社会幸福,蕲永久和平。民国前途胥公是赖。公其宣达民意,尊重民权,黾勉仔肩,以无负国民重托。”字字掷地有声,这既是林森的肺腑之言,也是国民的殷切期望。

1923年8月,林森就职大本营建设部部长,致力于广东的实业基础及其水利工程建设等项目工作,先后拟定了《暂行工艺品奖励章程》及其细则、《国有荒地承恳条例》32条、《商标法》、《权度法》、《权度营业特许法》、《权度法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法规,为振兴广东方面的农业、工商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后来,由于“护法运动”的失败和孙中山的英年早逝,林森期待在孙中山领导下依法治国的良好愿望终成泡影,但其依法治国的理念、设想和某些举措,迄今仍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三、致力于宪法的制定,为推行民主法治不懈奋斗

1918年10月18日,林森当选为参议院议长兼宪法会议议长。他深知宪法乃国家的根本大法,治国之基础,只有依法治国才能“为国家求根本之解决”办法。因此,他全身心地投入到制定宪法的工作中去。国会制宪会议决定每周用两天时间专门审议宪法,但因会议常因达不到法定人数而搁浅,制宪工作竟拖一年半之久仍无新的进展。1920年2月24日,林森再次宣告制宪会议不足法定人数而改开谈话会。他倍感痛心疾首,“泪被两颊,不能终其词”。与此同时,“在座者,多半涕泗泛滥”。多年奋斗无功而返,民主法治的理想屡屡受挫,濒临破灭,与会者无不伤心至极。1928年10月至1931年12月,林森先后出任法院副院长、院长之职。他深知,“吾人欲吾国由人治而进为法治,其责任全系于本院”。遗憾的是,当时国民党内部派系林立,明争暗斗,而新军阀整日混战不止,搞得国无宁日,乌烟瘴气,他所主持的立法院根本无法正常地开展他所热衷的立法工作。无奈,林森则致力于中山陵建设及其“奉安大典”工作,到海外视察侨务工作等。

1931年底,林森荣膺国民政府主席。上任伊始,他即以国家的法治建设为己任。他强调指出,要“把国家所造成的难关一步一步的去解开,造成一条新的生路。这新的生路是什么?就是在实现民主政治”。而民主政治的基础在于法治。如何实现民主法治?林森认为,“制定宪法大纲,保障民权,尤属重要”。于是,他身体力行,亲自负责宪法草案的审查工作,并于1936年完成了一部所谓“民有、民治、民享的三民主义新宪法”的制定工作,“奠定了中华民国万年不朽的基础”(林森语)。民有、民治、民享精神是否在这部宪法中得到真正体现,容另当别论;而林森对宪法及其依法治国重要性的认识,对民主政治理想的执著追求精神,则应予以充分肯定。林森认为,有了宪法,若不加以贯彻落实,仅束之高阁,无异于一纸空文。鉴于我国几千年来实行的是君主专制制度,皇帝至高无上,相当多的国民缺乏民主政治意识,林森认为,中国应当根据孙中山指示的军政、训政和宪政三段程序,逐步实现宪政。不能操之过急。林森认为,“必须经过训政的阶段,以培养人民的宪政精神,以训练人民的管理政治能力,然后接受政权,实行宪政。而宪政又”包含有二种意义:第一,宪政为民治的政治,而非某一集团、某一阶级之政治;第二,宪政为法治的政治,而非人治的政治。宪政的施行,必须以法律为基础,必须以民权的运用而实现。“当时的中国恰逢以蒋介石为首的四大家族集团的统治,并有着庞大的军统、中统特务组织,倾向于法西斯化的人治制度。这与民主政治精神完全背道而驰。正是由于林森比较清醒地看透了这一点,他才到处大声疾呼,要实行”民治的政治“,”法治的政治,而非人治的政治“,一再强调,”促成宪政,实行民主政治,为建国的首要目标“。尽管由于种种原因当时的中国未能实行宪政,但林森执著追求民主政治理想的精神仍值得充分肯定。

四、身体力行”虚无元首“制,从来不搞结党营私和以权谋私

林森虽高居于国民政府主席之位,但按照当时的法案规定是”不负实际责任“的。即”党国“给林森主席的法律定位是没有实权亦不必处理政府具体事物的”虚位“元首。12年来,林森一直恪守这一法律规定,尽量不问细事,不干扰阁僚的工作,以致他就职国民政府主席一个多月后,行政院阁员才来拜访,而且还遭到他的有意回避,故意出门不见。不少人对林森主席的做法迷惑不解。对此,胡适先生是这样评价的:“这是有意的无为。若没有这种有意的无为,单有一个恬退的主席,也难保他的属吏不兴风作浪、揽权干政,造成一个府院斗争的局面。”我认为,胡适先生的这一评价不无道理,而这亦可视为林森主席恪守法制的具体体现之一。

林森崇尚法制,讨厌“人治”,从来不搞结党营私和以权谋私,品德高尚。他任国民政府主席不久,即对文官长魏怀提出要求:“我只要你做到两个条件:第一,你不要荐人。第二,你最好不见客。”对亲友人事、政事方面的请托,他则一概拒绝,毫不含糊。对自己从美国留学归来的唯一嗣子也不安排在身边工作,而是让他奔赴抗日前线杀敌。遇有同乡来求职,他宁愿自掏腰包予以资助,也不为之介绍工作。在旧官场,“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现象比比皆是,而林森恪守法律,一身正气,走正道,不走后门、偏门,不为自己亲族谋取私利并严格要求他们勤政爱民的事例却屡见不鲜,实属难能可贵。他的这种“身出污泥而不染”的高尚品质堪为典范,迄今仍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林森主席“国之元首,官民表率”,一生崇尚法治,并以身作则,执著追求民主法治。尽管在他所处的那个内忧外患的年代很难施行,但他那依法治国的理念、崇尚民主法治的理想和执著追求、以身作则、恪守法律、不结党营私、不谋私利、一心为公、一心为民、真心实意甘当人民公仆的精神和实践,即使在依法治国、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代化事业、致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今天,在某些方面仍具有一定的可资借鉴的地方。

(作者单位:中国军事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