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魏晋南北朝州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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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魏晋南北朝州人事(2)

(1)领。属于以较高级别的他官兼任较低级别的官职。领某官的做法盖在汉代已有。魏晋南北朝时期,有许多以较高级别的他官兼领州刺史的。这种情况是三国时期较常见的做法。如:《三国志》卷26《满宠传》载:明帝即位,进封满宠为昌邑侯。太和二年(228年),领豫州刺史〔按:满宠在魏文帝黄初五年(224年),已升至前将军〕。同卷《田豫传》载:田豫,魏齐王芳正始初,迁使持节、护匈奴中郎将,加振威将军,领并州刺史。卷40《魏延传》载:昭烈帝刘备建兴五年(227年),诸葛亮驻汉中,以魏延为督前部将,领丞相司马、凉州刺史。卷58《陆逊传》载:孙权加拜陆逊辅国将军,领荆州牧,卷48《吴主传第二》载:汉献帝建安二十四年(219年),曹操表孙权为骠骑将军,假节领荆州牧。

三国时期,领州刺史的情况还包括遥领,即一厢情愿地将别国州区划归自己所统,并任命刺史,而实际上并不能派员去统领。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吴、蜀两政权中。事情源于吴黄龙元年(229年),孙权称尊号,蜀遣使向孙权祝贺。“权乃参分天下,豫、青、徐、幽属吴,兖、冀、并、凉属蜀”。吴、蜀两国主观上将上述魏所统八州平分归己,使所任刺史在本国内去统领远在数千里之外的州。如蜀邓芝,“迁前军师前将军,领兖州刺史”。廖化,“先主薨……稍迁至右车骑将军,假节,领并州刺史,封中乡侯……”吴步骘,“权称尊号,拜骠骑将军,领冀州牧”。朱桓,“黄龙元年(229年),拜桓前将军、领青州牧,假节”。

不过,三国时期并非领州的都是以别的较高的官职来兼领低级别的刺史,也还有权领或曰暂代之意。如《三国志》卷7《臧洪传》:“会青州刺史焦和卒,(袁)绍使洪领青州以抚其众。洪在州二年……徙为东郡太守,治东武阳。”从臧洪以前任官经历看,只做过即丘长和郡功曹。显然不是以高领低。再如曹魏政权中的梁习,以“并土新附,习以别部司马领并州刺史”。梁习在并州政绩突出,“太祖嘉之,赐爵关内侯,更拜为真”。从“更拜为真”来看,其“领并州刺史”,同样不是高职低领,而是暂时代领。

此时,与高职低领意思相同的另一形式是“平某州事”。这种形式在东吴政权中出现过,数量不多。如《三国志》卷51《孙邻传》裴注引《吴历》曰:“邻又有子曰述,为武昌督,平荆州事。”盖孙述官阶非高,仅以皇族之故而平州事。

(2)掌。这是此时出现的任命刺史职务的另一种提法,也只出现在吴。《三国志》卷51《宗室·孙邻传》载:“时太常潘?掌荆州事,重安长陈留舒燮有罪下狱,?尝失燮,欲置之于法。”从行文看,“掌”是一种代管主管性质的。

魏晋南朝时期,与高职低领形式相同而常兼任刺史的有都督(包括监、督),有身为丞相而兼刺史的、身为行台兼任刺史的等诸种情况。

都督诸军事、监诸军事、督诸军事带刺史,是此时期刺史被高职低领最常见的形式。这种做法,源自三国曹魏的都督制形成以后。但是,初期的都督与刺史,二职是不互兼的。刺史与都督之间的迁转次序是,先为刺史而文治武功俱佳者,再迁升为都督(或监、督)。而刺史则另有所任。不过,事情总是在变化中。曹操在和群雄逐鹿天下的过程中,为统一诸军行动而实行都督制。在经过初期不兼领刺史的较短时间之后,终于开始有了都督领刺史的先例。从《三国志·魏书》中搜集到的曾在曹魏政权和曾被吴政权任命为都督的三十余人中,以都督领刺史的例子较早的,有魏文帝黄初元年(220年),夏侯尚都督南方,领荆州刺史;二年,曹休都督扬州,领扬州刺史。魏明帝太和四年(230年),有吕昭都督河北诸军事,领冀州刺史。尔后,有王基,在高贵乡公正元二年(255年),帮助司马师平定了?丘俭、文钦叛变,因有大功。文钦被平定之后,“迁(基)镇南将军,都督豫州诸军事,领豫州刺史,进封安乐乡侯”。另一个是?丘俭,以正始中和六年(245年),两次征高句丽,大获全胜。于是,“迁(?丘俭)左将军,假节监豫州诸军事,领豫州刺史,转为镇南将军”。在时间上比王基早了七年左右。另在《晋书》中,还有陈骞,“转都督豫州诸军事、豫州刺史,持节、将军如故”。时在甘露三年(258年)前后。王沈,“寻迁尚书,出监豫州诸军事、奋武将军、豫州刺史”。时在景元元年(260年)。司马胄,“拜右将军,监兖州诸军事、兖州刺史”。可以说,以都督(监、督)诸州军事,兼领刺史,从统计资料看,最早始于魏文帝黄初元年(220年)。而最早拥有这一成组合职务的是夏侯尚。另上述数例中,有四例都是任豫州都督才兼该州刺史的,其中或有讲究。

自曹魏文帝黄初元年,都督开始兼任州刺史后,入西晋,这种例子开始逐渐多起来。尤其东晋南朝,不仅都督所主管的州军事区增多,如谢安在晋孝武帝时,曾一度都督扬、江等十五州诸军事,而且都督兼任所驻州之州刺史成为惯例。都督区内各州刺史例加戎号,受统于都督。这一制度直到隋统一,兵民分离,刺史被领贴的制度才告结束。

(3)丞相带刺史。这也是魏晋南北朝时期所特有的现象。此前的两汉时期,职官的选任内外分明,互不相兼,至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一制度被打破。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丞相带州,大体上都固定在京师所在的州区上。究其原因,与此时朝廷欲尽量控制地方,尤其是控制京师所在的地区,以加强皇权有关。这种现象的出现,一方面说明,这个时期朝廷驾驭地方的力量不足;另一方面又说明,此时,地方力量雄厚,不紧控战略地区,尤其京师地区,皇权则无法稳固。追溯这一制度的始发明者,可以追到曹魏时期。最早开始这种任职方式的是曹操。建安元年(196年),曹操迎天子于洛阳,“天子假太祖节钺,录尚书事”。而在此前一年,“冬十月,天子拜太祖兖州牧”。到了建安九年(204年)八月,曹操攻克邺城。冀州基本上已落入曹操手中。“天子以公领冀州牧,公让还兖州。”尔后,曹操领冀州,长子曹丕长期留守邺城,成为曹操逐鹿天下的凭借。

随着曹操以相国之尊,兼领州牧,蜀、吴两国亦相继效仿。建安十九年(214年)夏,益州牧刘璋,屈降刘备。刘备“复领益州牧……”实际上,建安二十四年(219年),刘备向汉帝上表中,已自称“左将军领司隶校尉豫、荆、益三州牧宜城亭侯备……”按当时豫州不在刘备所统之下,荆州有一半归刘备。直到蜀章武三年(223年)刘备死,益州始终由刘备兼领,未曾假人。刘备死后,刘禅建兴元年(223年)即位。建兴二年(224年),丞相诸葛亮领益州。建兴十二年(234年),诸葛亮卒。“以(蒋)琬为尚书令,俄而加行都护、假节、领益州刺史,迁大将军,录尚书事……”蒋琬之后,费、姜维又先后为益州牧。而此二人,在蒋琬之时、之后,皆为实力派人物。

吴政权中,以丞相领州的有陆逊,在赤乌七年(244年);孙纟林,时在永安元年(258年);还有诸葛恪,其所兼领的皆为荆州。有吴一代,荆州绝大部分时间是在皇族孙氏和大姓陆氏两家手中轮流领掌的。

西晋时期,丞相带州有过中断。入东晋,这一惯例又开始实行起来,而且是丞相常兼带京师所在州的刺史(牧)--扬州刺史。曾经相继主持东晋政权的王、庾、桓、谢四大豪族中的王导、王敦、庾亮(成帝咸康五年王导卒,六年成帝除庾亮扬州刺史,固辞不任)、桓温、谢安以及后来相继禅代的宋武帝刘裕、齐高帝萧道成、梁武帝萧衍、陈武帝陈霸先,无不兼领过扬州牧(或刺史)。即使由少数民族所建的北朝,对这一制度亦积极效法。

(4)行某州刺史。这是南北朝时期都很流行的一种刺史任命和使用制度。开始于西晋末。当时晋怀帝蒙尘,朝廷无主,一切授除均陷瘫痪。怀帝子司马邺仅称皇太子,非皇帝。故如有需除授者,皆曰“行”。于是,有荀组以愍帝之舅,领司隶校尉,“行豫州刺史事”。其子荀藩“行留台事”。“州征郡守皆承制行焉。”另外,西晋末称“行某州刺史”的,还有非朝廷除授而仅由地方承制除授者。如《晋书》卷61《苟?传》:“及帝还洛阳,?奔范阳王羉,羉承制用?行兖州刺史。”卷62《刘琨传子演附传》:“琨将讨石勒,以演领勇士千人,行北中郎将、兖州刺史,镇禀丘。”卷六十《阎鼎传》:“初为太傅东海王越参军,转卷令,行豫州刺史事,屯许昌。”这几例“行刺史”职的授任,均出现在永嘉时期。东晋时期,任过行事的有王舒,是在做会稽内史时,遇上苏峻叛乱,而假节为督行扬州刺史事的。宋时,《宋书》卷72《文九王:巴陵哀王休若传》载:“泰始二年(466年)……(以罪)行雍州刺史、使南蛮校尉。四年(468年),迁使持节、都督湘州诸军事、行湘州刺史,将军如故。”《南齐书》卷3《武帝纪》载:“以监青、冀二州军,行刺史事张冲为青、冀二州刺史。”同书卷8《和帝纪》载:“中兴元年(501年),三月,己酉,尚书令萧颖胄行荆州刺史。”

北朝的“行某职”是从军职开始的。《魏书》卷4《世祖纪上》记:“神四年(431年)九月,诏兼太常李顺……行征西大将军、太傅……”“行某州刺史”的任用方式,远多于南朝。如卷36《李式传》载:“正光五年(524年),除使持节、安西将军、行雍州刺史。”同卷《李秀林传》载:“后为太尉咨议府参军,假节,行荆州事。”同卷《李焕传》载:“仍行扬州事。……军还,行河内郡事。”同卷《李孝怡传》载:“永安三年(530年),行殷州事。”特别是《北齐书》卷4《文宣纪》载:“又制刺史令尽行兼,不给干物。”

虽然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南北都存在“行州事”制度,但是,北朝的“行州事”制度与南朝相比,则相对简单些。南朝的“行州事”,主要是州长史或少数其他朝廷信任的州军府佐,代年幼的王子刺史行刺史职事。因此,南朝的“行州事”是一种“职”,而非“官”(严耕望先生语)。而北朝的“行州事”,则是朝廷实实在在的任命,是“官”“职”兼备,不存在代行之说。

另外,北朝的“行州事”还有试守的意思。如《魏书》卷39《李韶传》载:“吕苟儿反于秦州,除(李韶)抚军将军、西道都督、行秦州事,与右卫将军元丽率众讨之。事平,即真。”卷89《崔暹传》载:“后行豫州刺史,寻即真。”同卷《郦道元传》载:“久之,行河南尹,寻即真。”查李韶、崔暹、郦道元三人的任职与转正情况,发现三人的行州职或相当于州职,不久即真,皆因三人前均曾被免过官职,属于重新出来做官,故以“行事”的任命方式进行试任。试任称职,而后即真。

北朝的“行某州事”的任用方式,还有低资望,高使用的意思。从史书中记载的不少“行某州事”的例子来看,不少人之前已经任过某州刺史,回头再任命时,仍然带有“行”字,似乎意味着,之前所任之州,等级较低,新任之州,等级较高,其资历还不足以当此州任,故以“行”字冠前,以示区别。

上述这些“行事”,严格说来不是刺史,因为他们没有获得正式的刺史委任,而实际上,他们又是实实在在的刺史。因为他们不但在行使刺史的职权,而且在该州中,在他们之上,再没有其他高于他的州官。这种“行某州事”的做法,是当时南北各政权普遍流行的一种任官形式。所以他们是有刺史之实,而无其名。

(5)资、知、监、权摄、摄行州刺史。南朝时期,除刺史任命上,经常用行、平、领等方式外,此时,还出现有“资”、“知”、“监”、“权摄”、“摄行”、“兼”州刺史等新形式,值得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