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企事业单位工商税务优惠政策指导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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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章 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个别保险公司对其销售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人身保险产品)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具体表现为一些保险公司对销售的人身保险产品不按照营业税的有关规定申报纳税,而是待申请免征营业税的人身保险产品获得批准后,对未予批准免税的人身保险产品申报缴纳营业税。为保证税法的严肃性、防止国家税款流失,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保险公司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规定,对销售的人身保险产品,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前,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营业税免税名单的人身保险产品,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已缴纳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抵扣不完的由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现行营业税政策,监督保险公司按规定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和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省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对本地区保险公司2004年以来销售的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纳税情况的税收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于9月30日前上报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

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

(一)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持有关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三)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执行销售非普通住房政策,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四)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对外销售住房,不得减免营业税,确保调整后的营业税政策落实到位。对擅自变通政策、违反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住房给予税收优惠,影响调整后的税收政策落实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三、各省级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部门配合,积极参与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分析监测工作,密切关注营业税税收政策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效果,加强营业税政策调整对本地区房地产市场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47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梅沙海景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6]19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税收处理问题批复如下:

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

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期,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报来《关于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清包工形式开展的家装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沪地税流[2006]41号),反映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在征收营业税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将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的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关于无船承运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为进一步规范无船承运业务的营业税税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其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同时应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发票或其它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政策

代理报关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报关相关手续的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一)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

(二)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

(三)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代理报关业务的营业税征收管理

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应按其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应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发票或其它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现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准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二、准许证券公司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三、准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主承销商代扣代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消费税最新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

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的专用汽车是否征收消费税的请示》(渝国税发[2006]98号)收悉,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有关用车辆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征收消费税的规定是为了解决用不同种类车辆的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应按照何种子目(乘用车或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消费税的问题,并非限定只对这类改装车辆征收消费税。对于购进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0]026号

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代污染排放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推进汽车工业技术进步,经国务院批准,对低污染排放汽车实行减征消费税的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计算公式为:

减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30%

应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减征税额

低污染排放限值是指相当于欧盟指令94/12/EC,96/69/EC排放标准(简称“欧洲Ⅱ号标准”)。

二、汽车生产企业直接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减征消费税,同时抄报国家机械工业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家机械工业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进行审核认定;对经审核确实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的车型,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执行文件,抄送国家机械工业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相关汽车生产企业。

对《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未列名汽车生产企业的申请,不予受理。

三、申请减征消费税必须提交的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机械工业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认定的汽车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汽车样品达到低污染排放检验报告。

(三)国家汽车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汽车企业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生产一致性合格报告。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企业增报的其他材料。

四、达标检验

(一)样品检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机械工业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樊)为小汽车低污染排放限值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

汽车生产企业可在上述3家检验机构中自愿选择一家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检验机构进行样品检验,否则,检验机构出具的样品检验合格报告无效。

存在关联关系是指,汽车质量检验机构与汽车生产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间接拥有或控制关系,或者存在直接,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关系,或存在其他利益上具有相关联关系的。

(二)生产一致性检验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委托国家机械工业局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生产一致性认证机构和有关专家,对申请减征消费税的汽车生产企业进行生产一致性审查检验。

生产一致性检验申报和审查程序由国家机械工业局会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另行制定。

(三)国家机械工业局于检验完毕10个工作日内,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检验合格的企业与车型清单,送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五、税务管理及处罚

(一)负责实施减征小汽车消费税的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把关,认真执行政策,做好监管工作。各省(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1月30日之前,将上一年度低排放车型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和减税金额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

(二)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单独核算批准减征消费税车型的销售数量和销售额。否则,税务机关不予减征消费税。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享受减征消费税政策的低污染排放汽车的污染排放值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取消其减征消费税资格。

对于被取消减征消费税资格的汽车,生产企业需重新申请并按上述检验和批准程序后方可享受减征消费税政策。

(四)检验机构参与作假的,取消其低污染排放汽车的检验资格,并提请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