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企事业单位工商税务优惠政策指导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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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0章 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27)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组织对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使用情况的检查,发现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存在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征收所得税,并取消其已经确认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八、本通知从文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一月八日

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精神,结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经营范围符合《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

(二)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

(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四)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6]370号)、科技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0]120号)等规定执行。

二、创业投资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三、创业投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其他所得税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等证明材料;

(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五、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签署相关意见后,按备案管理部门的不同层次报上级主管机关:

(一)凡按照《办法》规定在创业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备案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审核;

(二)凡按照《办法》规定在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核。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布在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创业投资企业名单。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布在省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创业投资企业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七、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各级财政、税务等管理部门要及时审核创业投资企业报送的相关资料,认真做好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二月七日

关于港口设施保安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港口设施保安费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港口设施保安费是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交通部批准,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09年5月31日,由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经营人,向进出港口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含集装箱)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为履行国际公约所进行的港口保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对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应按照“服务业”税目全额征收营业税,同时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中计征企业所得税;缴纳港口设施保安费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含集装箱)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等单位不得在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4月15日起,将进出口税则(2007年版)第72章中的部分特种钢材及不锈钢板、冷轧产品等76个税号,出口退税率降为5%;另外83个税号的钢材取消出口退税。具体钢材品种和适用退税率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出口企业在2007年4月15日之前已经中标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或已经签订价格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出口钢材,凡在2007年4月21日之前持有效中标证明(正本和副本)或已经签订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正本和副本)及工程概算清单,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仍准予按原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4月21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特此通知。

附件:钢材出口退税率适用表(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四月九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

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06]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执行时间已于2005年底到期。为继续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继续按照财税[2003]1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010号)的要求,总局对现行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90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10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06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和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7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038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029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9]139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003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018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64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572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310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124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6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级供电企业行业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847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093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04号)。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132号)。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073号)。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若干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84号)。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016号)。

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001号)。

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005号)。

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680号)。

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4]134号)。

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37号)。

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88号)。

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5]162号)。

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233号)。

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7]072号)。

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7]440号)。

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237号)。

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068号)。

3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各种价外费用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85号)。

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用电权等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0号)。

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10号)。

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57号)。

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014号)。

4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额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