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企事业单位工商税务优惠政策指导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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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6章 税收优惠政策(7)

59.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劳务收入不征税。从2004年7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征收增值税,应征收营业税。(国税发[2004]136号)

60.民航国际航班使用保税航空燃料油免税。从2004年12月1日起,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所属由海关负责监管的北京航空油料保税仓库、上海航空油料保税仓库、天津航空油料保税仓库、广州航煤保税仓库、深圳承海油品保税仓库,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向民航国际航班提供进口保税的航空燃料油,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财税[2004]218号)

61.供热企业取得的采暖收入免税。对供热企业(包括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取得的采暖收入,免征增值税。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的比例确定其免税收入。(财税[2004]28号、223号)

62.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免税。对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编制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收购坯具的竹器企业可以凭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计算准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国税函[2004]56号)

63.债转股企业免税。从国务院批准债转股企业债转股实施方案之日起,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财税[2005]29号)

64.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征免税。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05]165号)

65.代收行政部门收费不征税。对纳税人代有关行政部门收取符合以下条件的费用,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05]165号)

(1)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的收费;

(2)开具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的;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的。

66.代办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征税。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05]165号)

67.软件销售与开发征免税。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按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并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费、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05]165号)

68.会员费收入不征税。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05]165号)

69.东北地区试点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税。东北地区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4年7月1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符合免税规定的,仍免征增值税,销售的应税固定资产,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5]28号)

70.尿素产品暂免税。从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财税[2005]87号)

71.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免税。对联合国人口基金无偿援助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采购货物销项税额,并允许其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中抵扣。(国税函[2005]995号)

72.建设银行重组改制免税。对原中国建设银行实施重组分立过程中,无偿划转给新设立的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货物、不动产,免征增值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财税[2005]160号)

73.上海世博会收入免税。从2005年12月31日起,对上海世博局委托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取得的世博会门票销售收入,场馆出租收入以及在世博园区内销售世博会纪念品收入,免征增值税、营业税。(财税[2005]180号)

二、进口货物免增值税

1.法定项目免税。下列项目免征进口增值税:(条例第16条)

①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②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货物和设备;

③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④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2.军队、军工单位进口免税。军队、武警、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增值税。([94]财税字第11号)

3.外交免税。驻华使(领)馆运进的公务用品,外交代表运进的自用物品,使(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到任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免征进口增值税。(国发[1995]34号)

4.科研教学用品免税。科研机构和学校进口合理数量的直接用于科研或教学的用品,免征进口增值税。(国函[1997]3号)

5.边贸商品免税。边境地区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增值税。(国发[1996]2号)

6.投资自用设备免税。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和技术,免征进口增值税。(国发[1997]37号)

7.贷款自用设备免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及其配套件、备件和技术,免征进口增值税。(国发[1997]37号)

8.技改自用设备免税。对国家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进口增值税。(国发[1997]37号)

9.残疾人物品免税。进口的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进口增值税。(国函[1997]3号)

10.渔用设备免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制造的渔用设备,如渔船、轮机及甲板设备、冷冻设备、船用加工机械设备、船用通讯设备等,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64号)

11.远洋渔业产品免税。远洋渔业企业的渔船在公海或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64号)

12.海洋石油设备免税。在中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机器和材料,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42号)

13.陆地石油设备免税。在中国陆地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机器和材料,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42号)

14.开采石油设备免税。外国合作者为开采海洋和陆上石油、天然气而暂时进口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的机器和其他工程器材,进口时暂予保税,复运出境时予以免税核销。(财税字[1997]42号)

15.接受捐赠用品免税。接受捐赠进口的科研、教学用品和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增值税。(署税字[1997]227号)

16.进口金精矿砂免税。从1996年1月1日起,对经国家批准进口的金精矿砂,暂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68号)

17.进口化肥、农药免税。对国家计划内进口的化肥、农药,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194号)

18.捐赠救灾物资免税。外国团体、企业、个人向中国境内捐赠的食品、药品、生活必需品和抢救工具等救灾物资,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8]98号)

19.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和科研的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在“十五”期间,继续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8]66号、财关税[2001]130号)

20.进口警犬免税。对军队(武警)、公安部门进口的警犬免征进口增值税。(署税[1998]349号)

21.生产高新技术产品进口自用设备免税。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其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9]273号)

22.软件费免税。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9]273号)

23.体育用品免税。国家专业运动队进口或国际组织和国外赠送、赞助的体育器材,比赛专用服装,免征进口增值税。

24.进口料件免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外销产品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原材料及相关料件,免征进口增值税。

25.进口饲料免税。外商投资企业专为饲养出口家禽、养殖水产品而进口合理数量的饲料,免征进口增值税。

26.进口自用货物免税。保税区、洋浦开发区内企业进口自用货物,免征进口增值税。

27.基础设施进口物资免税。建设保税区、洋浦开发区基础设施所需进口的物资、机器,免征进口增值税。

28.特定企业进口货物免税。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沿江、内陆开放城市、苏州工业园区、福州台商投资区内企业生产出口产品,实际消耗的进口货物,免征进口增值税。

29.进口料件免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进口增值税。

30.出口产品进口货物免税。保税区、洋浦开发区内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进口的所需货物;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的外商企业为生产出口旅游商品进口的货物,按保税货物办理。

31.转口贸易货物免税。转口贸易项下的进口货物,存入保税仓库的,免征进口增值税。

32.备用料件免税。来料、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备用物料,进口时予以监管保税。加工复出口时,按实际耗用的进口料件,免征进口增值税。

33.维修零备件免税。为引进先进技术提供售后服务进口的维修零备件,可免办纳税进口手续,存入保税仓库。

34.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备免税。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从2000年7月1日起,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2000]25号)

3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设备免税。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和仪器,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从2000年7月1日起,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2000]25号)

36.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料件免税。从2000年7月1日起,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2000]25号、财税[2002]136号)

37.扶贫慈善捐赠进口物资免税。从2001年1月15日起,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扶贫、慈善全国性社会团体、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政府捐赠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生活必需品、食品类及饮用水、医疗、教学用品和环保专用仪器等物资,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2000]152号)

38.进口钻石免税。从2002年1月1日起,对直接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的进口钻石,在进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上海钻石交易所的钻石出口不退税。(财税[2001]176号)

39.西部投资进口自用设备免税。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01]202号)

40.进口黄金和黄金矿砂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对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矿),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02]207号)

41.集成电路企业进口料件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列名的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02]1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