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企事业单位工商税务优惠政策指导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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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7章 税收优惠政策(18)

35.老年服务机构免税。从2000年10月1日起,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0]97号)

36.中储粮财政补贴收入免税。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1]13号、财税[2004]74号)

37.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不征税收入。广播事业单位的下列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1]15号)

(1)财政拨款;

(2)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3)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4)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38.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免税。在2004年底前,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1]86号、财税[2005]95号)

39.林业所得收入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各类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1]171号)

40.农业产业化重点企业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国家确定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1]124号)

41.科技创新奖励免税。对在教育部和香港周凯旋基金会主办的“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中,奖励给各类中学、中专、技工学校的优秀科技创新和科学研究项目的奖金,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1]692号)

42.福利彩票收入免税。从2002年1月1日起,对各级福利彩票发生机构的福利彩票收入,包括返还奖金、发行经费、公益金,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59号)

43.安置军转干部企业免税。对为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及其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01]国转联8号)

44.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对试行国债净价交易的银行,自试行净价交易之日起,在付息日或买人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48号)

45.机关服务中心安置分流人员免税。机关服务中心为分流人员新办企业,安置分流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国税发[2002]32号)

46.科研机构改制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底前,对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文件所列134家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2]36号)

47.科研机构股份制改造减免税。科研机构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按政策规定期限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在转制企业中科研机构股权比例达到50%的,免征所得税;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转制企业中,两者股权均达不到50%,但两者股权合计达到50%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科研机构在转制中无形资产的价值所占股权比例低于20%的,据实计算控股比例,其超过20%的部分,不作为计算减免税的股权。(国税发[2002]36号)

48.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收入免税。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128号)

49.小线宽集成电路产品减免税。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2002年开始,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70号)

50.出租高校学生公寓租金免税。2002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对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向高校学生出租学生公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147号)

51.福彩收入免税。福利彩票发生销售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包括返还奖金、发行经费、公益金,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59号)

52.社保基金所得免税。对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证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的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75号)

53.储备糖、肉财政补贴收入免税。在2005年底前,对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163号、财税[2004]75号)

54.奖金免税。对“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中,获奖学生所在学校或青少年科技馆获得的奖金,可视同捐赠,免征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2]1087号)

55.储备棉财政补贴免税。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3]115号)

56.青藏铁路建设所得免税。对青藏铁路公司在青藏铁路建设期间以及临时管理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所得税。对中标的施工企业、加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勘察设计企业,从事青藏铁路建设取得的所得,免征所得税。青藏铁路公司和中标的建设企业,凡按财税[2003]128号文件规定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城建税、印花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可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3]128号)

57.转制科研机构免税。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以及国务院部门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3]137号)

58.香港中银集团股权转让所得免税。对中国银行所属香港中银集团重组上市过程中,将其所属8家银行的香港分行及其2家的深圳分行、宝生银行、华侨商业银行、南洋商业银行、集友银行以及中银信用卡有限公司的整体净资产,分步换取中银香港(集团)有限公司、中银香港(BVI)有限公司、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的股权,其上述以股权形式支付的整体资产转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3]126号)

59.香港中银集团重组房地产评估增值所得免税。对在香港中银集团重组过程中,发生的房地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予以免征。(财税[2003]126号)

60.中国银行投资收益免税。对中国银行在此次上市过程中,出售其所持有的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老股获得的投资收益,直接全额转增中国银行国家资本金,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3]126号)

61.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免税。凡在2005年底前,符合中发[2002]12号文件政策条件规定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所兴办的经济实体,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为3年的税收优惠和社会保险补贴。(财税[2003]192号)

62.资产评估增值免税。对中国华润总公司在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予以免征。对该公司将增值所得再注入华润股份公司的资产,股份公司可计提折旧或摊销。(财税[2003]214号)

63.兴办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止,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208号、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收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64.中国奥委会及组委会取得收入免税。对中国奥委会取得按有关协议、合同规定由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支付的补偿收入、分成收入,免征相关税收。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3]10号)

65.安置军转干部免税。从2003年5月1日起,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3]26号)

66.国际航空电讯协会收费不征税。国际航空电讯协会向中国境内会员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信息处理费和管理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1]217号)

67.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继续承担军品任务的免税。2004年底前,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如继续承担军品生产、维修、供应任务的,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进行改组改制的,不予免征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4]42号)

68.教育事业收入免税。从2004年1月1日起,下列从事教育事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4]39号)

(1)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69.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所得免税。对中国人保控股公司用于设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净增值28.34亿元,按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集团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作为国有资本金。公司按评估增值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财税[2004]41号)

70.人寿保险公司重组资产评估增值所得免税。对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用于设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的资产评估净增值16亿元,按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资本公积金,作为国有资本金。公司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财税[2004]56号)

71.证券投资基金差价收入免税。从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财税[2004]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