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企事业单位工商税务优惠政策指导全书
17034100000226

第226章 税收优惠政策(57)

14.特区内销售货物免税。特区内企业生产产品,在本特区销售的,暂免增值税。

15.特区内提供劳务减税。特区内单位和个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批零货物给本特区内单位和个人的,按6%征收增值税。

16.企业出口产品免税。特区内企业出口本区生产的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产品或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征出口关税。

17.特区进口自用物资先征后返。特区内中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进口自用物资,在批准进口额度内,从1996~2000年5年增值税和关税实行先征后返。

18.特区外资银行营业收入免税。特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来源于特区内的营业收入,自注册登记之日,五年免征营业税。(该项政策按财税[2001]74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但对以前已注册设立并享受上述政策的外资金融企业,凡免税政策执行未到原定期限的,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

19.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免税。对国有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在海南省和广西北海市清理确权过程中承接的空置商品房,以及其他企业(单位)经法院裁定承接的空置商品房,在2004年12月底前再转让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和契税。(财税[2002]205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

范围:14个沿海开放城市,沈阳、哈尔滨、长春、杭州、武汉、重庆、芜湖、萧山、惠州、南沙。

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

1.适用“经济特区”第1款。

2.适用“经济特区”第3款。

3.适用“经济特区”第4款。

4.适用“经济特区”第16款。

5.出口企业进口货物免税。开发区内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实际消耗的进口货物,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昆山、威海、营口、东山、融侨等城市享受“经济特区”第1款政策。

沿海经济开放区

范围: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闽南厦漳泉三角洲、辽东半岛及沿海其他地区规定范围内开放城市的市区、金吴县的城关区,三明市、南平市、龙岩市、福安市、福鼎县、长江三峡工程库区。

1.适用“经济特区”第3款。

2.适用“经济特区”第4款。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范围:海南省,除西宁、银川、呼和浩特、拉萨和宁波以外的4个直辖市、20个省会城市、2个区府城市和4个计划单列市以及大庆、吉林、鞍山、锦州、保定、包头、威海、潍坊、淄博、苏州、无锡、常州、洛阳、襄阳、株洲、桂林、珠海、中山、佛山、惠州、宝鸡共52个城市内的高新技术开发区。

1.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所得税。

2.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免税。新办高新技术内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

3.高新技术合资企业免税。经营期10年以上的高新技术中外合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4.内资企业建房免税。内资企业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5.进口料件免税。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出口产品免税。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7.进口货物免税。经海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在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和保税工厂;海关按照加工贸易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沿海开放城市

范围: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福州、广州、湛江、上海、温州、北海和汕头、珠海、厦门除经济特区范围以外的市区、威海市的市区。

1.老市区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经济特区”第3款。

2.老市区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经济特区”第4款。

3.适用“经济特区”第16款。

4.适用“经济技术开发区”第5款。

沿江开放城市

范围:芜湖、九江、武汉、岳阳、重庆、黄石、宜昌、万县、涪陵。

优惠政策适用于“沿海开放城市”。

内陆开放城市

范围:北京、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哈尔滨、长春、南昌、合肥、郑州、长沙、南宁、成都、昆明、贵阳、西安、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19个内陆城市。

优惠政策适用于“沿海开放城市”。

边境对外开放城市

范围:黑河、绥芬河、满洲里、珲春、凭祥、瑞丽、伊宁、二连浩特、东兴镇、河口县、塔城、畹町、博乐。

1.减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征所得税。

2.内联企业减税。边境经济合作区的内联企业,减按24%征收所得税。如内联投资方将利润解回内地,补征9%的所得税。

国家旅游度假区

范围:海南亚龙湾、昆明滇池、北海银滩、广州南湖、福建武夷山、湄州岛、杭州之江、江苏太湖、上海横沙岛、青岛石老人、大连金石滩。

1.减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按24%征税(同“经济特区”第4款)

2.外资企业减免税。经营期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进口货物保税。外资企业为生产出口旅游商品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包装物料,按保税货物办理。

苏州工业园区

范围:苏州市金鸡湖地区。

1.实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即适用“经济技术开发区”第1至5款)

2.区内进口自用物资先征后返。区内企业进口自用物资的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比照经济特区实行5年先征后返。(适用“经济特区”第17款)

3.区内外资银行营业收入免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金融企业,来源于区内的营业收入,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征营业税。(即适用“经济特区”第18款)

福建台商投资区

范围:福州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台商投资区、厦门市的杏林、海沧、集美地区。

1.福州马尾投资区享受“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即适用“经济技术开发区”第1至5款)

2.厦门台商投资区享受“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即适用“经济特区”第1至17款)

上海浦东新区

范围:上海浦东。

1.减税。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2.特定项目减免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机场、港口、铁路、电站等能源交通项目,经营期15年以上的,第1~5年免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外资银行减税。外资金融机构,外商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10年以上的,其经营业务所得,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资金融企业免税。区内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来源于区内的营业收入,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免征营业税。

5.中资企业进口物资先征后返。区内中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从1996年4月1日起,进口自用物资,5年实行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

海南洋浦开发区

范围:海南洋浦30万平方米。

1.区内税收优惠按海南经济特区政策执行。

2.区内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实行保税区政策。

出口加工区

范围:指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监管的15个特殊封闭区域。

1.销售国产设备物资退免税。对出口加工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不包括水、电、气),区外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加工区内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不予退(免)税。

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加工区内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和基建物资,不予退(免)税。

2.出口货物免税。对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区内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3.其他税收优惠。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比照现行有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所得税政策规定执行。即:

(1)适用“经济特区”第1款。

(2)适用“经济特区”第3款。

(3)适用“经济特区”第4款。

(4)适用“经济特区”第11款。

4.耗用水、电、气退税。对出口加工区耗用的水、电、气实行退税政策。(国税发[2002]116号)

保税区

范围:上海(外高桥)、天津港、深圳(福田、沙头角、盐田)、广州、大连、青岛、张家港、宁波、汕头、厦门、海口、珠海等城市的保税区、洋浦开发区。

1.减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2.进口货物免税。区内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3.进口基础设施物资免税。对建设保税区基础设施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4.进口出口产品货物保税。区内企业进口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予以保税。

5.转口货物免税。区内转口货物按保税货物处理,复出口后,免税。

6.出口产品免税。区内企业加工产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

7.国产钢材免税。区内加工贸易企业用“以产顶进”的国产钢材为原料加工产品出口的,免征加工环节增值税。

中西部及贫困地区

范围:国家规定的19个中西部地区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以及其他贫困地区。

1.边境地区免税。边境地区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国发[1996]2号)

2.三线地区企业超基数返还。对列入国家“三线脱险搬迁企业”名单的三线企业,增值税、营业税实行超基数返还的政策。(财税字[1998]42号)

3.贫困地区减免。下列地区,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农业税。(条例第19条)

(1)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有困难的革命老根据地;

(2)生产落后、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

(3)交通不便、生产落后和农民生活困难的贫困山区。

4.三峡库区农业收入免税。对三峡工程库区农村外迁移民,开垦荒地所取得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3~5年。对三峡移民所取得的非开荒农业收入,由各省、区、市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税照顾,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国税函[1999]8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