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企事业单位工商税务优惠政策指导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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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7章 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应用:涉税处理与纳税统筹(10)

1.利用商品交易的筹划。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压低定价或抬高定价的策略,转移利润或收入,以实现从整体上减轻税收负担。有些实行高税率增值税的企业,在向低税率的关联企业销售产品时,有意地压低产品的售价,将利润转移到关联企业。关联企业之间的产品购销通常采用三种方式:一是由一方完全掌握产品销售权,对另一方的产品实行包销;二是按一定比例包销部分产品;三是实行委托代理销售,支付代理销售费用。这三种方式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纳税筹划机会。只是在完全和部分包销的情况下,产品售价受人为因素左右的条件更为方便;委托代理制则主要通过代理销售费用的高低来间接实现税负转移的目的。

2.利用原材料及零部件的筹划。通过控制零部件和原材料的购销价格进而影响产品成本来实现纳税筹划。例如,由母公司向子公司低价供应零部件产品,或由子公司高价向母公司出售零部件,以此降低子公司的产品成本,使其获得较高的利润。

3.利用机械设备的筹划。机械设备包括各种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施以及各种动力、输送和传导设备等。机械设备购销业务中的转让定价,一般都表现为抬高价格,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情况。这在合资企业,尤其是中外合资企业中比较多见。

4.利用提供劳务的筹划。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劳务时,可以通过高作价或低作价甚至不作价的方式收取劳务费用,从而使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润根据需要进行转移,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例如,某些企业在向其关联企业提供销售、管理或其他劳务时,不按常规计收报酬,采取要么少收或不收,要么多收的策略相互转移收入进行纳税筹划,哪一方有利便向哪一方转移。

5.利用无形资产的筹划。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因为无形资产价值的评定比较困难,很难有统一的标准。关联企业可以通过无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费转让定价,以此调节其利润,追求税收负担最小化。有些企业将本企业的生产配方、生产工艺技术、商标或特许权无偿或低价提供给一些关联企业,其报酬不通过技术转让收入核算,而是从对方的企业留利中获取好处。

6.利用租赁业务的筹划。关联企业之间利用租赁机器设备进行纳税筹划的方法有多种:①利用自定租金来转移利润。如处在高税地区的公司借入资金购买机器设备,以最低价格租给低税地区的关联企业,后者再以高价租给另一高税地区的关联企业,就可以达到一箭双雕转移利润进行纳税筹划的目的。②利用不同国家不同的折旧政策而进行的纳税筹划。③先卖后租用。购进设备投入生产后,即可提取折旧,如将投产后不久的设备先出售再租回使用,这样买卖双方,对同一设备都可以享受首年折旧免税额,租用设备的承租方还可享受在利润中扣除设备租金的好处。如果是在加速折旧的情况下,这种效果会更加明显。

7.利用贷款业务的筹划。在借贷款业务中,关联企业可以通过人为地增加或减少贷款利息的方法转移利润,以减少整体税收负担。有些资金比较宽裕或贷款来源较畅的企业,由于其税负相对较重,往往采用无偿借款或支付预付款的方式给其关联企业使用。这样,这部分资金所支付的利息全部由提供资金的企业负担,增加了成本,减轻了税收负担。

8.利用管理费用的筹划。我国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机构、场所、向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用,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审查报告。但是税法却没有具体规定支付标准,这便给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三、价格平台模型分析

1.转让定价简单模型

假定甲企业所得税税率为x,乙企业所得税税率为y,而且满足x>y。按照正常价格进行交易,甲企业的利润为SA,乙企业的利润为SB。则甲、乙两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T=SA×x+SB×y

假定甲、乙两企业为关联企业,双方协定按内部价格进行交易,采取措施为:甲企业卖给乙企业的产品比正常价低,乙企业卖给甲企业的产品比正常价高。假定经交易后,甲企业的利润为S′A,(显然S′A<SA),乙企业的利润为S′B。(显然S′B>SB),而且满足S′B-SB=SA-S′A。则甲、乙两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T′=S′A×x+S′B×y

T′-T=(S′A-SA)x+(S′B-SB)y

=(SB-S′B)x+(S′B-SB)y

=(y-x)(S′B-SB)

由于S′B-SB>0y<x因而T′-T<0

很显然,当两企业所承受的税率不相同时,将利润从税率高的企业向税率低的企业转移将有利于关联企业整体税负的减少。其基本结论如图4—1所示:

图4—1转让定价简单模型图

(1)当甲企业适用税率较高时,采取低价出货、高价进货的策略,使乙企业实现更多利润,减少应纳税额。

(2)当乙企业所适用的税率较高时,采取高价进货、低价出货给甲企业,减少应纳税额。

2.转让定价扩展模型

上面我们讨论了甲企业和乙企业同是一个利益集团时的转让定价简单模型,但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例子并不多见,因而,简单模型不能说明企业间转让定价原理的全部,有必要引入转让定价扩展模型。

这里仍然假定甲企业所处地适用税率为y,乙企业所处地适用税率为y,而且也满足x>y,但是甲和乙两企业不属于同一利益集团,即非关联企业。

同样,按照整体税负最小化观点,甲企业在与乙企业进行交易时,仍然可以采用提高进价、压低售价的方法,减少本企业的利润以减轻自身税负。但这样就使非关联企业方获益,自己反倒吃亏,因而这里要引入丙企业。假定丙企业与乙企业同处一地,其适用税率也为v,而且假定丙企业与甲企业是关联企业。其基本思路是甲企业与丙企业先按内部价格核算,再由丙企业与乙企业按市场价格进行正常交易。

因为丙企业要与乙企业按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因而,甲企业和丙企业的总利润为SA(这里假定这种交易不会增加成本)。如果甲企业的利润变为S′A,则丙企业的利润增加(SA-S′A),其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T′=S′A×x+(SA-S′A)y

而转让定价前甲企业应纳所得税为:

T=S′A×x

因而T′-T=(S′A-SA)x+(SA-S′A)y=(y-x)(SA-S′A)

因为S′A<SA,y<x

所以T′-T<0

很显然,这种筹划照样能节省税款。其基本图形如图4—2所示。

图4—2转让定价扩大模型图

3.转让定价一般模型

由于现实经济生活极其纷繁复杂。甲企业可能与乙企业同在一地,适用相同的税率,有时并不涉及商品交易,只是集团内部管理费用等的分摊,还有时可能并不马上涉及交易,只是涉及某种税的征收,比如进口环节的关税及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这时上面的模型便不能很清楚地说明问题,因此应引入信箱公司。

信箱公司并不是实质意义的公司。它没有专门的业务,只是为了起中介作用,帮助企业进行利润转移。有时,一些信箱公司仅几个人,一部电话,一个办公室,但营业利润却大得惊人。无论企业与何地的何种公司进行何种交易,都可以经由信箱公司倒手,将利润进行转移。因此,这就要求信箱公司设置在避税地,即税负较低的地区。

因而转让定价一般模型的思路是:无论与哪一方企业进行交易或发生资金流动,只要筹划转移成本低于转让定价所带来的利润,都可以由信箱公司进行中转,将利润转入低税区以实现少纳税的目标,如图4—3所示:

图4—3转让定价一般模型图

四、价格平台纳税筹划案例

【例2—4】某集团公司有甲、乙、丙三个公司,分别设立在A、B、C三国,A、B、C三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40%、30%和10%。甲公司专门生产各种叉车零配件,乙公司购进甲公司的零部件经组装出售。若按市场价格,甲公司的一套零部件售价为2.8万元,成本为2万元,乙公司的产品每台为3.6万元。1999年度,甲公司共向乙公司提供了100套零部件,乙公司经组装全部销售出去,则:

甲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2.8-2)×100×40%=32(万元)

乙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3.6-2.8)×100×30%=24(万元)

此时,集团公司总税负为56万元。

为了减轻集团公司整体税负,该集团对销售策略进行了调整,即甲公司以每套2.1万元的价格将零部件卖给丙公司,丙公司以每套3.5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乙公司,则:

甲公司应纳所得税额为:

(2.1-2)×100×40%=4(万元)

乙公司应纳所得税额为:

(3.6-3.5)×100×30%=3(万元)

丙公司应纳所得税额为:

(3.5-2.1)×100×10%=14(万元)

这样,集团公司整体税负降为21万元,减轻了35万元的税负。

【例2—5】1999年某烟草集团下属的卷烟厂生产的乙类卷烟的市场售价为每箱500元(不含增值税),该厂以每箱400元(不含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100箱。

卷烟厂转让定价前,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500×100×40%=20000(元)

卷烟厂转让定价后,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400×100×40%=16000(元)

转让定价使卷烟厂减少了4000元税负。

该筹划的原理在于,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而非流通领域或终极的消费环节。这就是说,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因而,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可使集团整体的消费税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例2—6】某外国汽车生产厂商甲向中国汽车销售企业乙进口100辆小轿车,每辆小轿车的完税价格为8万元,适用进口环节关税为60%,消费税税率为5%,增值税税率17%。如果完全按市场价格进口,则厂商甲应纳税额为:

应纳关税=8×100×60%=480(万元)

应纳消费税=(8×100+480)÷(1-5%)×5%=67.4(万元)

应纳增值税=(8×100+480)÷(1-5%)×17%=229(万元)

应纳税额合计776.4万元。

该外国汽车生产厂商经过筹划安排,决定在中国设立自己的汽车组装兼销售公司丙,并且将原来进口整装汽车的方式改为进口散装汽车零部件。经过该项筹划,一辆汽车的全套零部件以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公司丙,这样,散装零部件进口环节关税税率降为30%,而且进口环节不用缴纳消费税,则该厂商应纳税额为:

应纳关税=6×100×30%=180(万元)

应纳增值税=(6×100+180)×17%=132.6(万元)

可见,经筹划,厂商甲仅需缴纳312.6万元进口环节税款,虽然消费税和增值税的一部分在以后生产环节还要补缴,但这样延缓纳税时间,相当于向财政部门获取了无息贷款。而且仅从关税的减少额上来说,该企业也至少节省税款300万元。

【例2—7】某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电脑软盘AⅢ,年产量65万件,当时每件7.5元,扣除销售环节利润每件1.1元,厂方转给零售商所得利润每件2.1元,单件成本4.2元。则:

该公司生产AⅢ的年利润=2.1元/件×65万件=136.5万元

零售环节的企业售出该产品的年利润=1.1元/件×65万件=71.5万元

当时某国对生产企业规定的所得税率和对零售商业企业规定的税率不同(见下表)。

企业类型利润收入(万元)税率(%)

生产企业

5~155

15~3010

30~5015

50~7025

70~10040

100以上54

商业企业

5以下5

5~1510

15~2520

25~5025

50~7033

70以上40

如果生产企业按应实现利润纳税,那么:

生产企业应纳税额=(136.5-100)×54%+(100-70)×40%+(70-50)×25%+(50-30)×15%+(30-15)×10%+(15-5)×5%=41.71(万元)

总税负=41.71÷136.5×100%=30.56%

零售企业应纳税额=(71.5-70)×40%+(70-50)×33%+(50-25)×25%+(25-15)×20%+(15-5)×10%+5×5%=16.7(万元)

总税负=16.7÷71.5×100%=2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