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企事业单位工商税务优惠政策指导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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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0章 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应用:涉税处理与纳税统筹(23)

纳税人对税负的自我消化还包括通过降低职工工资或增加职工劳动时间、而不增加劳动报酬的形式将税负转嫁给自己的员工,这是一种典型意义上的“剥削”,而剥削实际上也是一种转嫁。

税负消转是一种十分独特的经济现象,往往需要这样的一些条件,如生产、经营成本减少,商品销售量进一步扩大,生产技术与方法有改进的发展,物价有上涨的趋势等。应当指出,税负消转不是税负转嫁中的普遍形式,也不属于税负转嫁要解决的问题,只是在实际生活中有其表现形式罢了。

有人认为,技术改良与效率的提高是企业增加利润的方式,不能视为税负转嫁。但是,当新的课税成为技术改良、效率提高的直接原因,即若无此项税收时,企业可能不会采取这种改良措施,因此,它也是一种税负消转技术。

四、税负混转

当税负前转、税负后转或税负消转混合发生时,就形成了税负混转。事实上,企业为了最大限度地转嫁其税负,不可能单纯采用一种税负转嫁方式,更多的情况是多种转嫁方式混合使用。至于如何搭配,必须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比如棉花课税后可以转嫁给纱商,纱商又可以转嫁给布商,布商再转嫁给消费者,这是税负前混转。反过来,布被课税后,因需求减少、价格下降。布商可以将税款逆转给纱商,纱商逆转给棉花商,棉花商再逆转给农民。税负混转随社会分工的深入而日趋普遍。

流转税涉税处理与纳税筹划

营业税涉税处理与纳税筹划

一、营业税的兼营销售与混合销售

在实际经济活动当中,纳税人从事营业税的应税项目,并不仅仅局限于主营业务上,往往会同时出现多项应税项目。例如:有些宾馆、饭店,既经营餐厅、客房,从事服务业,又经营卡拉OK歌舞厅,从事娱乐业。又如,建筑公司既经营建筑安装,从事应纳营业税的建筑业,又经营建筑材料销售,从事应纳增值税的货物销售业务等等。对不同的经营行为应有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这是贯彻执行营业税条例,正确处理营业税与增值税关系的一个重点。作为纳税人,必须正确掌握税收政策,准确界定什么是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才能避免从高适用税率,维护自身的税收利益。

1.兼营销售

兼营是指纳税人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应税项目。对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营业额,因为不同税目营业额确定的标准不同,而且有些税目适用的税率也不同,对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这就是说,哪个税目税率高,混合在一起的营业额就按哪个高税率计税。例如,餐厅既经营饮食业又经营娱乐业,而娱乐业的税率为20%,对未分别核算的营业额,就应按娱乐业适用的税率征税。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2.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

例如:某百货商店销售一台空调,价格为2500元,并上门为顾客提供安装服务,另收安装费100元。

按税法规定,销售热水器属于增值税的范畴,即该项销售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但该项销售行为所销售的热水器和收取的安装费又是因同一项销售业务而发生的,因此该百货商店的这种销售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由于该商店是从事货物的批发、零售的企业,该店取得的100元安装费收入应并入热水器的价款一并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选择适当的销售价格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从事营业税规定的应税项目与从事增值税、消费税规定的应税项目在价格的确定上是有所不同的。前者多是双方面议价格,后者多是明码标价,这样就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以较低的价格申报营业税、少缴营业税提供了可能。营业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纳税人的营业额即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如果纳税人采取较低的定价则可以降低应纳税额,而此时还可以向购买方提出提前付款、签订长期合同等优惠条件从而使纳税人得到总体的、长远的利益。因此确定适当的价格即营业额,是利用应税项目定价的营业税纳税筹划方法的关键。

【例7—1】A企业向B企业出售一台设备,同时进行技术转让,合同总价款为1000万元,其中设备款为700万元,专有技术费为250万元,专有技术辅导费为50万元,则该项业务应纳营业税为:

(250+50)×5%=15(万元)

如果没有其他税种,单从营业税角度而言,企业可将技术转让费隐藏在设备价款中,多收设备费,少收技术转让费。这种筹划适用于国内企业向国外出口产品时,因为一般而言,向国外出口可获取出口退免税或至少可以出口免税,这时设备价款的增加不会导致应缴增值税的发生或增加,而设备技术转让费的减少会带来营业税的减少,可使企业总体税负下降。而对于一般情况,企业应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如果企业减少技术转让费而因此增加设备价款,导致企业应缴增值税税额的增加值大大高于其应纳营业税税额的减少值,就得不偿失了。因而,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从企业实际出发,通盘考虑,系统筹划。

三、建筑工程承包的纳税筹划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不断发展,建筑安装业务日趋繁荣。按照建筑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是否签订承包合同,我国税法将建筑工程承包业务应缴的营业税划归为两个不同的税目,适用不同的税率,即某些业务按照建筑业税目适用3%的税率,某些业务按照服务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这就为建筑工程承包公司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操作空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5条第3款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如经过投标,新建集团承包建筑某市东方小区,小区建成后,新建集团根据合同规定获取建筑费352万元。新建集团在建设过程中将小区的天然管道工程、下水道工程分别转包给林安天然气管道公司和市下水道修缮公司建设,并分别支付价款27万元和25万元。则新建集团承包该小区的营业额为:

352-(27+25)=300(万元)

应纳营业税额为:

300×3%=9(万元)

当然,转包部分应缴营业税由华建集团负责代扣代缴。

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建筑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例7—2】A施工企业承建一栋厂房,并签有承建合同,合同总价款为200万元,该企业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B施工企业,支付转包费100万元,则A施工企业应缴纳营业税为:

(200-100)×3%=3(万元)

A施工企业负责代扣代缴B施工企业的营业税为:

100×3%=3(万元)

如果A施工企业承建该厂房时,没有签订承包合同,则其承包收入应按服务业适用5%的税率,税负会大大加重。当然不签合同,企业可以不用缴纳印花税,如果印花税数额比营业税的增加为少,则企业宜在承包时选择签订合同,反之,企业在承包时不宜签订承包合同。

四、调整营业额

营业税节税的关键在于营业额。一般说来,营业税各行业的税率比较单纯,节税余地不大,而营业额却极富弹性,因而节税余地较大。

因此,营业税的节税关键在于合法、正确地计算营业额,并使之缩小。

(1)掌握营业额确定的一般原则节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和各种形式的价外费用。根据这一原则的特点,节税策略主要有两个:一是采取不收费或低收费的策略,然后寻求其他途径获取补偿;二是使收费收入“灰色化”。

(2)特殊情况下,各行业营业额确定时的节税方案:

1)运输企业节税方案。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载旅客或货物,在境外改为由其他企业承运旅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从企业节税角度考虑,应当要求对方承运时扩大运费以冲减总费用,寻求外方用其他方式回报高费用弥补带来的损失。

2)旅游业节税方案。旅游业以全部收费减去为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费用和交通费用、门票费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组织旅游团到境外旅游的,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或者组织旅游团在境内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样,各旅游团之间,通过配合就有了节税的可能,特别是收费项目上和门票费用上,旅游团及导游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回扣节税。

3)建筑、安装业节税方案。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行为的营业额,不论纳税人与对方如何核算,其工程用材料费用均应包括在营业额中。安装工程作业中的设备价款,如果该设备价款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中则应包括设备价款。因此,企业从节税角度看,常常通过降低材料费用和设备价款的方式降低营业额,达到节税的目的。

4)转贷业务节税方案。转贷业务是指将借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将吸收的单位或个人的存款或自有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不属于转贷业务)。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转贷业务节税的关键在于人为地增大借款利息,缩小贷款利息,从而缩小营业额,达到节税目的。

5)娱乐业节税方案。娱乐业的营业额为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收费以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种收费。这些项目的收费一般极易“灰色化”,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此外通过征管者手中的弹性权力,寻找较低税率节税。

6)利用税务机关对营业额确定机会节税。纳税人通过与税务局建立良好的关系,利用征管者手中的弹性权力为自己节省税款服务。一般来说,当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的应税行为所产生营业额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确定营业额。另外,纳税人出售的自建建筑物行为的营业额和无偿赠与他人不动产行为的营业额也由税务机关确定。税务机关确定营业额的程序和方法是:①按纳税人当日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不动产平均价格确定。③按下列公式确定: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利润率由国家统一确定,而非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成本利润率。

五、运输企业的纳税筹划

运输企业节税重点在于确定营业额,并尽可能在合法范围内使其计税依据最小化。

1.境内运输节税

运输企业直接用营业额乘以税率计算应纳营业税税款。因此,从事国内运输的企业,在税率方面几乎没有节税的余地,其节税的关键在于营业额的确定。

2.将货物或旅客从境内运往境外节税

如果运输企业将货物或乘客直接运往目的地,用营业额乘以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税金。如果运输企业在将货物或乘客运往目的地的过程中,先将货物或乘客运往境外某地,然后委托境外企业将货物或乘客从该地运往目的地,在这种情况下,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境外承运企业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然后依此计算营业税税款。这样,企业节税就有了机会,其一般纳税筹划方法为,与外国合伙人合作,扩大国外承运部分的费用,然后通过其他形式再弥补,从而达到减少应纳营业税的目的。

【例7—3】某工厂和一运输公司签订一项货物运输合同。合同规定,运输公司负责将工厂货物运往某国B地,总运费为120000元人民币。该运输公司将货物运往某国A地后,委托该国另一运输企业,将货物运往B地,同时支付运费40000元。该运输企业该项业务应纳营业税为:

(120000-40000)×3%=2400(元)

如果支付国外运输企业不是40000元,而是60000元,则可节税600元[(120000-60000)元×3%=1800元]。

3.不征营业税的情况

将货物、旅客从境外运往境内,或者将货物从境外某一地运往境外另一地方,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行为发生地判别原则,上述行为没有发生在中国境内,因此不用缴纳营业税。

六、建筑安装企业的纳税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