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企事业单位工商税务优惠政策指导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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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3章 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应用:涉税处理与纳税统筹(26)

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2)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货款未付但已做帐务处理,发票联及税款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掌握折扣销售、销售折让及其税务处理,根据本企业的实际经济情况,选用适当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以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

五、巧妙进行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即为混合销售行为。所谓非应税劳务,在这里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项目征收范围的劳务。需要说明的是,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一批货物而做出的,两者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它与一般既从事这个税的应税项目,又从事那个税的应税项目,两者之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是完全不同的。这就是说混合销售行为是不可能分别核算的。

税法对混合销售的处理规定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业务为主,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上述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但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根据我国税法有关规定,这里所称“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应看自己是否属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如果不是,则只需缴纳营业税。不同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式不同,给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创造了一定条件。

【例7—10】某大专院校于1996年11月转让一项新技术,取得转让收入80万元。其中,技术资料收入50万元,样机收入30万元。

因为该项技术转让的主体是大专院校,而大专院校是事业性单位。该校取得的80万元混合销售收入,只需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不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同时兼营非应税劳务,应看非应税劳务是否超过总销售额的50%,如果非应税劳务年销售额大于总销售额的50%时,则该混合销售行为不纳增值税,如果年销售额小于总销售额的50%时,则该混合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

【例7—11】某木制品厂生产销售木制地板砖,并代为客户施工。该厂承包了天天歌舞厅的地板工程,工程总造价为10万元。其中,本厂提供的木制地板砖为4万元,施工费为6万元。工程完工后,该厂给天天歌舞厅开具普通发票,并收回了货款(含施工费)。

假如该厂施工收入60万元,地板砖销售收入为50万元,则该混合销售行为不缴纳增值税;相反,假如该厂施工收入50万元,地板砖销售收入为60万元,则该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应一并缴纳增值税。那么,该行为应缴纳增值税如下:

1101+17%×17%=15.98(万元)

从事兼营业务又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或企事业单位,如果当年混合销售行为较多,金额较大,企业有必要增加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并超过年销售额的50%,就可以降低混合销售行为的税负,不缴纳增值税,从而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不过,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要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企业在有条件进行纳税筹划时,千万不要忘了获取相关机关的批准,以使自己的纳税筹划活动名正言顺。

再比如,某建筑公司为某单位盖楼房,双方议定由建筑公司包工包料,一并核算,也就是说,建筑公司既承担建筑施工业务,同时为了盖成这幢楼又向该单位销售建筑材料。这样建筑公司也发生了混合销售行为。由于建筑公司本身不是从事货物生产销售的企业,因此其混合销售行为都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即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而是将建筑业务收入和建筑材料款额合并起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六、兼营业务切记分别核算

兼营是企业经营范围多样化的反映。企业的主要业务确定以后,其他业务项目即为兼营业务。从税收角度而言,兼营行为涉及企业税负的轻重,其税务处理的不同方式给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契机。一般而言,兼营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1)兼营项目税种相同,但适用税率不同。例如,供销系统的企业,一般既经营税率为17%的生活资料,又经营税率为13%的农用生产资料等;又如某农业机械厂既生产销售税率为13%的农机,又利用设备从事税率为17%的加工、修理修配业务。

(2)兼营项目税种不同,适用税率不同。此种类型通常是指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既涉及增值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项目,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该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企业为充分利用本单位的人力、物力等资源,跨行业进行多种经营,兼营非应税劳务的情况越来越多。

从事以上两种兼营行为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

(1)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记账,并按其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

(2)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并对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收入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其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分别核算即意味着税负的减轻,这是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如本应按17%和13%的不同税率分别计税,未分别核算的则一律按17%的税率计算缴纳。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税率一般为3%~5%,远远低于增值税税率。所以,如果将营业额并入应税销售额中,必然会增大税负支出。

【例7—12】某钢材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月份销售钢材90万元,同时又经营农机收入10万元。则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1)未分别核算时

应纳税额=90+101+17%×17%=14.53(万元)

(2)分别核算时

应纳税额=901+17%×17%+101+13%×13%=14.23(万元)

可见,分别核算可以为企业减轻0.3万元税收负担。

【例7—13】华联商厦1月份共销售商品90万元,同时又经营风味小吃,收入为10万元,则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如下:

(1)未分别核算时

应纳税额=90+101+17%×17%=14.53(万元)

(2)分别核算时

应纳增值税=901+17%×17%=13.08(万元)

应纳营业税=10×5%=0.5(万元)

总共应纳税额=13.08+0.5=13.58(万元)

可见,分别核算可以为华联商厦节省税款0.95万元。

七、减少流转环节筹划法

【例7—14】某血制品公司从全国各地采血站采购新鲜人体血液,经过加工制作成血液制品(简称血制品),产品主要销售给国内各大医药公司,然后由医药公司再销售给各大医院。

血制品的增值税税率适用17%,该公司从国内采血站采购的血液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原材料无法获得进项税额,惟一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只有水费、电费及修理用的配件等少量外购的项目。经测算其增值税税负高达12.8%。

为了照顾血制品企业的高税负问题,《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4号)规定:一般纳税人用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然而,该公司却无法利用这项政策,因为医药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求该公司销售产品均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只好“避轻就重”一直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2002年,该公司销售收入达3.3亿元,缴纳增值税4000余万元。

从筹划的角度来说,该公司应该采取“两点一线”的办法,即尽量减少流转环节,就可以改按6%的简易征税办法,不仅使该公司增值税税负大幅度下降,而且使下游的医药公司由原来按进销(均不含税)的差价的17%缴纳增值税改为进销(含税价)差价的5%缴纳营业税。将这两种方案比较如下:

筹划前:

该公司与医药公司之间的销售额为3亿元,医药公司与医院之间的销售额为3.3亿元。

该公司应纳增值税=30000×12.8%=3840(万元)

医药公司应纳增值税额=(33000-30000)×17%=510(万元)

筹划后:

该公司绕过医药公司直接将发票开具给医院,即该公司根据医药公司提供的医院名单及价格开具普通发票给医院,该公司仍根据约定的给医药公司的售价结算,对于开给医院的价格超过结算价的部分,全部支付给医药公司。由于医院是最终消费者无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该公司就可按简易的办法缴纳增值税。而医药公司也不再缴纳增值税,根据现行的税法规定,医药公司取得这部分收入为佣金收入,在分开核算的情况下只需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

该公司应纳增值税额=33000×[(1+17%)/(1+6%)]×6%=2185.47(万元)

该公司应支付给医药公司的佣金=(33000-30000)×(1+17%)=3510(万元)

该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费用——佣金3510万元

贷:银行存款3510万元

医药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3510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佣金收入3510万元

医药公司应纳税营业税额=3510×5%=175.5(万元)

筹划后,该公司节省增值税=3840-2185.47=1654.53(万元)

医药公司节税额=510-175.5=334.5(万元)

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两点:一是医药公司应当与血制品公司签订协议,协议中需要明确血制品公司必须信守商业道德,不得私下与医药公司提供的客户进行交易,否则血制品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二是根据财税字[1994]004号文件规定,血制品公司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办法选择后至少3年内不得变更。改按简易办法后,血制品公司的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

八、不同的计税方式税负有差异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自来水、建筑用沙土、石料等产品,可以任纳税人选择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其选择的原则,应主要考虑两条:

1.影响经营程度。由于纳税人采用了简易计税方法后,按6%的征收率计税,也只能按实际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来购货方相对抵扣税款不足的情况,这就要考虑影响经营的程度。如果销售对象主要是个人消费者,或非增值税纳税单位,则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果销售对象主要是增值税纳税企业,则要慎重选择计税方法。

2.税收负担状况。如果按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计算的税收负担率大于6%,则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反之,则宜选择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计税方法。

【例7—15】某乡镇水厂生产的自来水主要是供应居民饮用。该厂年销售额200万元,可取得电费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注明已征税额为6万元,按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计算的应纳税额为=200×13%-6=20(万元),增值税负担率=20÷200×100%=10%,其税负明显高于6%的征收率,故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九、合理筹划运费可以降低税负

办企业,搞经营,没有不接触运费的,采购材料要发生运费,运销产品也伴有运费。而企业的运费收支又跟税收有着密切的联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运费可抵扣进项税,收取运费应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运费收支状况发生变化时,对企业纳税情况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当这种影响达到可以人为调控,并可以合理合法地着意计算安排之时,运费中的税收筹划便产生了。

1.运费结构与税负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