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企事业单位工商税务优惠政策指导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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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9章 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应用:涉税处理与纳税统筹(32)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B公司年末还没有分配利润,则A公司照样要补交所得税。

出现上面的局面主要原因是,成本法在其投资收益已实现但未分回投资之前,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并不反映其已实现的投资收益,而权益法则无论投资收益是否分回,均在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上体现其投资收益。这样,采用成本法的企业就可以将应由被投资企业支付的投资收益长期滞留在被投资企业账户,留作资本积累,或挪作他用,以此来长期避免这部分投资收益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即使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投资的企业无心推后纳税,投资收益实际收回后也会出现滞后纳税款的现象。一般情况是,被投资方都是先宣告实现投资收益,后发放股利的,而成本法核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间为收到投资所得后才缴交的。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取得股份以后,其账务处理应根据投资者的投资占被投资企业资本的比例,确定采用成本法或采用权益法。当长期投资的股份低于被投资企业股份的25%时,适用成本法进行投资核算;当企业投资份额高于被投资企业的资本比例的25%时,适用权益法进行投资核算。

我们在选择投资和会计核算方法时,必须注意上面的会计制度规定,否则将会面临纳税调整。

二、资产评估增值筹划案例

现行所得税税法规对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未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评估增值额,可以提取折旧,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例如:某房产账面净值为1000万元,评估后增值50%,评估价值为1500万元,按10年提折旧。

每年可多提折旧=500×10%=50(万元)

每年可少纳所得税=50×33%=16.5(万元)

用此法要注意:如果外资企业股份制改造评估增值部分,应交纳所得税。

三、坏账损失筹划案例

按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按财政部门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可在税前列支。未建立坏账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按当期实际发生的损失在计征所得税时给予扣除。对坏账损失的账务处理方法主要有: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两种。

一般情况下,采用坏账备抵法对企业更为有利。

【例8—11】某企业1月销售A商品1000件,单价500元,至年底尚未收到货款,并且付款方已被法院宣告破产,确认为坏账。

采用直接转销法的,在确认为坏账时,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在税前列支的费用为500000元;而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则企业发生应收账款时就可以提取坏账准备金,假设坏账提取比例为5‰,则1月就可提取并在税前列支的坏账准备金=500000×5‰=2500元,2002年底确认为坏账后,再在税前列支497500元(500000-2500)。这样通过提取坏账准备金,降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等于享受一笔无息贷款。

四、外币业务筹划案例

企业外币业务,是指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其他币种进行款项的收付、往来核算和计价的经济业务。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对外币业务的会计核算,可以选用外币统账制或外币分账制。由于汇率经常发生变化,致使同一外币数额在不同时点会对应不同的记账本位币数额,从而在两者间进行相互折算时就会形成汇兑损益。汇兑损益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两种方法:一是资本化,即作为原始成本的一部分计入相关的资本账户;二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汇兑损益,最终都会分次或一次地在计征所得税之前以各种费用的形式扣除掉或增加计税所得,从而影响到企业计算应纳所得税税额。

从纳税角度看,如果汇兑损益是净汇兑收益,则予以资本化更为有利;如果汇兑损益为净汇兑净损失,则直接计入企业当期损益更为有利。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筹建期间以及固定资产购建期间所发生的汇兑损益应当进行资本化,进行分期摊销;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由于企业日常发生的汇兑损益一般都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所得税筹划的关键就是通过选取适当的记账汇率,使得计算出来的汇兑净损失最大化或汇兑净收益最小化,从而使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最小化。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进行外币业务核算时,可以选择外币业务发生当日的市场汇率作为记账汇率,也可以选择外币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市场汇率作为记账汇率,一般是选取当月1日的市场汇率。在月份(或季度、年度)终了时,将各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按期末时市场汇率将其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其与相对应的记账本位币账户期末余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汇兑损益。

【例8—12】某企业有美元外汇账户,当月1日汇率8.1元,月底汇率8.4元,10日进口材料一批15万元,当日汇率8.3元。如果用当日汇率为记账汇率,则汇兑损失为:

汇兑损失=10×8.1-10×8.3=2(万元)

如果用期末汇率为记账汇率,则汇兑损失为:

汇兑损失=10×8.1-10×8.4=3(万元)

结论:当汇率上升时,取当月1日汇率为记账汇率对企业节税有利;当汇率下降时,取当日汇率为记账汇率对企业节税有利。

对外币业务的纳税筹划的总结性结论是:如果本期的外币债权发生额大于本期的外币债务发生额,在汇率持续上升时,选取当日汇率有利,而在汇率持续下降时,选取当月1日汇率有利;若本期的外币债权发生额小于本期的外币债务发生额,则在汇率持续上升时,选取当月1日汇率有利,而在汇率持续下降时,选取当日汇率有利。

五、利用预缴所得税政策的筹划

现行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方法。企业的财务成果要到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完整计算出来,因此平时的所得税预缴是按上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按纳税期的实际数预缴,其预缴数与实际财务成果有一定差额,加之企业的收入和成本费用的发生会受任务或季节性等因素的影响,会在某一段时期少发生收入或多列支一些费用,在另一段时期多发生收入或少列支一些费用,但从整个经营期来说总体的收入或成本费用的配比是不会发生变化的。

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

在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上,该如何做才能既不违反税法又能使企业更有利呢?下面通过例子来说明每月实现的利润是如何均衡的。

【例8—13】某私营企业,2002年每月会计利润都在6万元左右,且每月有超标准的工资和业务招待费等费用4万元。预缴时每月按会计利润去预缴,即按6万元计算,应预缴1.98万元;而应在税后列支的项目,待年终后的4个月内再交纳,这样就可把48万元的所得,税款15.84万元滞后交纳企业所得税。

每月实现的利润不均衡的:如果预计利润是在前三季度实现,而最后一个季度将发生亏损,且经纳税调整后仍无利润的,则可采用如下方法:如果预计当年的效益比上年好,则可选择按上年度应纳税额比例预缴;反之则按实际数预缴。

另外,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超过五年。”这一规定适用于不同经济成分、不同经营组织形式的企业。这一规定给我们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法律依据。具体弥补亏损有如下三种情况:

1.本年度应纳税所得大于前5年累计亏损额时,应就其差额部分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如,某民营企业年度计税所得的资料为:1997年亏损2万元,1998年盈利1万元,1999年亏损10万元,2000年亏损5万元,2001年亏损8万元,2002年盈利25万元,则:

2002年应纳税所得额=25-2+1-10-5-8=1(万元)

2002年应纳税额=1×18%=1800(元)

2.如果本年度应纳税所得小于前5年的亏损时,继续补亏损不纳税。假若2002年盈利为23万元,则尚有1万元留抵;

3.本年度继续亏损,则当年不纳税,和前4年的亏损一起留下年抵扣。如2002年亏损3万元,则:

可留抵的亏损额=10+5+8+3=26(万元)

由于1997年亏损未抵扣已超过五年,在2002年不能再给予抵扣。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年度亏损额,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来的,并不是企业会计核算的亏损额,更不是采用多列成本、费用或虚报亏损。如果企业采用违法的手段多列成本、费用而多报亏损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对企业的纳税所得进行调整,行经调整后无论企业仍是亏损还是变为盈利的,应视为查出相同数额的应纳税所得,一律按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以此作为偷税罚款的依据。如果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有盈余的,还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多报亏损已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进行了弥补,则还应对多报亏损已弥补部分,按适用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必须按税法规定计算纳税所得并依法向这管税务机关申报,才能做到合法地利用现行税收政策法规来取得合法权益。

六、所得税减免筹划案例

在上一节的税收法律法规中,我们已经了解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我们应该充分利用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以便合法降低整体税负。此外,如果当年经营期不到半年,可申请当年交税第二年起才免税,但如果企业选择该办法,次年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交的企业所得税不给予退还,年度亏损也应计算为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只能留在以后年度的纳税所得中给予抵扣。

【例8—14】某科技公司2004年8月开业,当年每月实现利润为5万元,2005年预计可实现利润100万元。如果选择当年为免税期,则当年不交所得税为8.25万元,第二年应交税33万元;选择第二年为免税期,则可节税24.75万元(33-8.25)。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的涉税处理与纳税筹划

一、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的纳税筹划

按现行税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的纳税人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即按照中国法律成立的企业法人。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二是外国企业,即非中国企业法人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然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没有组成企业法人的合作企业的外国合作者。

总的来说,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在我国不是居民纳税人,便是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在我国负无限纳税义务,既要将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又要将来源于国外的收人和所得申报纳税;非居民纳税人,在我国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判定居民纳税人的标准,主要是看总部所在地,总决策机构所在地在大陆,即为税收上的居民纳税人。

纳税筹划重点做法:(1)尽可能以非居民纳税人身份出现,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从而合法地将国外的收入不申报纳税;将总机构设在避税地或税负低的地方。(2)尽可能斩断某些收入与总机构的联系,以避免重复课税。

二、源泉扣缴预缴税的避税筹划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税率有两种,一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置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按30%缴纳所得税,地方所得税按3%缴纳,合并税率为33%。二是源泉扣缴预提税税率为10%。

源泉扣缴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而从中国取得的应税所得,其应纳所得税由支付人代扣代缴。这样所得税又称为预提税。预提税按收入总额依10%比例税率计算缴纳。

纳税筹划做法:

(一)将一般所得应纳所得税的项目转变为交纳预提税,其做法是:没在大陆设立机构,对在大陆设立机构、场所的,避免将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与其机构、场所发生联系。

(二)将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隐藏于转让设备的价款之中,利用设备转让的机会,一方面,提高设备转让价格,另一方面,少要或者不要上述属于税法列举的预提税项目的收入,这样就可以少缴甚至不缴预提所得税。

三、再投资退税筹划案例

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