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企事业单位工商税务优惠政策指导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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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3章 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应用:涉税处理与纳税统筹(46)

结算方式的筹划一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去着手:①未付出货款,先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②使销售方接受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尽量让人先垫付税款。③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方式,使出贷方垫付税款,而自身获得足够的资金调度时间。④尽可能少用现金支付等。以上结算方式的筹划并不能涵盖采购结算方式筹划的全部。但总之一条:企业应该掌握“借鸡生蛋再还鸡”的技巧。当然,企业在进行类似筹划时不能有损自身的商誉,丧失销售方对自己的信任。

五、企业签订经济合同时的筹划

我国现行税法所提供的纳税时间的筹划空间有:

1.《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一是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是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分为七种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对应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货物销售方式、货款结算方式不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存在差别。许多纳税人没有正确理解有关税收法规的精神,在销售货物时,被动地进行会计核算,结果是大量的货物销售发生了,而会计仅在往来账上进行核算,导致长期挂账,企业的应收账款余额越滚越大,货款没有收回,就不开具发票,也不申报纳税,一旦税务机关来查账,偷税事实客观存在,企业将受很大损失。

如果纳税人在进行货物销售时进行适当的筹划,与购买方一起商量货款回笼的具体安排,并在销货合同上进行具体反映:在其他因素既定的情况下,当对方的资金运作情况比较好,货物提走后很快就有资金回笼时,合同可以约定采用直接收款等销售方式,纳税义务当天发生;当对方资金流转资金不太好,货物提走后货款不能很快回笼,甚至可能要拖延很长时间,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就要考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给企业可能带来的资金压力,尽可能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从而将纳税义务向后推移。这样操作的结果,纳税人既然可以避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造成纳税成本增加的后果,又获得了税款时间的价值。

另外,企业签订合同的方式也有很大的筹划空间。

现在多数下岗工人找到一份工作就匆忙签订合同;有些具有技术专长的人员择业时,往往也想不到在用工合同上做文章。其实,与用工单位签署用工合同时,用工关系的不同选择,在税收负担上是不一样的,有时差异可能很大。

例如,李某到私营企业打工,约定年薪为20000元。与私营企业主建立怎样的用工关系才能节约个人所得税,方案的设计有两种:

方案一:以雇工关系签署雇佣合同,则按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李某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约62元。

方案二:以提供劳务的形式签署用工合同,则按劳务报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李某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约173元。

通过计算我们发现,两种方案的结果是不同的,前者比后者要划算。进一步分析还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在计税所得额比较小的时候,以雇佣的形式比劳务形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少;而当计税所得额比较大的时候,以劳务的形式比雇佣的形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少。这是由两种政策在税率设置方法上的不同造成的。工资薪金的最低税率是5%,最高税率是45%,而劳务报酬的最低税率是20%,最高税率是40%(在20%的基础上加征100%)。当然,二者在计算时速算扣除数不同。因此,我们在签署用工合同时,就可以根据报酬的数额进行具体筹划,决定是以雇佣关系拿工资,还是以提供劳务报酬的形式拿报酬。当然,要以提供劳务的形式计税,工作的性质需要符合税法对“劳务”的界定,此外还应考虑到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因素。

如果确定以劳务报酬的形式取得收入,那么请注意:一是分次领取劳务报酬可节税。我国税法规定,劳务报酬一次性取得收入在2万元以上就要加成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将每次一次性都控制在2万元以下,税收负担就会大大下降。这里还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取得收入的间隔应超过一个月,因为我国税法规定,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为一次。如果支付间隔超过1个月,按每次收入额扣除法定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间隔期不超过1个月的,则合并为一次扣除法定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内部核算阶段的涉税处理与纳税筹划

一、存货计价方法的纳税筹划

所谓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包括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存货一般又被称为材料。于是存货计价方法又可称为材料计价方法,这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核算的筹划内容。

企业经营过程中,存货资金是企业流动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存货的定义可以看出:存货费用在产品成本之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存货材料的种类繁多,更替变动频繁,所以存货核算在企业内部核算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销货成本:期初存货+本期存货-期末存货

由上述公式可知,期末存货的大小,恰好与销货成本高低成反比。换言之,期末存货金额越大,销货成本便愈小,销货毛利随之加大,应纳税所得额及所得税税负也会随之增加,从而对企业不利;反之,期末存货金额越小,销货成本愈大,销货毛利变小,应纳税所得额及所得税税负均随之减少,从而对企业有利。因此,对存货进行合理筹划,可以减轻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我国现行税制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会得出不同的应纳税额,从而企业承受不同的税收负担。由于存货计价方法是由企业一次选定,不得更改,所以选择恰当的存货计价法对减轻税负至关重要。

下面就从存货计价法的定义开始,论述存货计价方式筹划的原理和操作技巧。

存货计价法是指企业在计算成本时,为使成本最大所采取的最有利于自己的成本计价法。企业生产过程中所需材料的购入价格随市场商品价格的波动而发生变化;供不应求时,存货价格就会上涨,反之就要下落。存货用于产品生产,存货价格也自然要计入成本,但是存货费用如何计入成本,直接影响到成本的大小。这样,通过影响成本而影响利润,进而影响到所得税额。对企业来讲,存货计价方法常用的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先进后出法、移动平均法、加权平均法(即折中计算法)、个别计价法等。所谓先进先出法是指存货费用计入成本时,根据存货进库时间,按先后次序,将先入库的存货优先计入成本;后进先出法则是将后入库的存货先计入成本;先进后出法则是将先入库的存货后计入成本;折中计算法是将所有进库存货费用平均摊入单位材料的成本;移动平均法是指在每一次收到材料后,以各批收入数量与各批收入前的结存数量为权数计算材料平均单位成本的方法;个别计价法是每次领用或发出存货时,查明其入库时的实际成本(采购成本或生产成本)作为该材料的成本。

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利润、纳税额的影响是不均等的,这也是纳税筹划者从事纳税筹划活动所需研究和实践的一项重要内容。一般来说,原材料价格总是在不断上涨的。后进原材料先出,计入成本高。否则同样的原材料,先进先出势必使成本价格总是慢半拍导致成本并不够高。通过后进先出,能将成本调到最高位,对所得税扣除来说,将更有利于企业减少税基,减轻税负。

存货计价法作为企业内部核算的具体方式,利用市场价格的波动来达到节约税款的目的。就商品市场价格水平而言,它总是上下波动变化的。在任何一个国家里,政府对商品市场上的价格控制总是有限的,企业应该也必须用这种差异与变动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就存货计入成本这一点而言,企业究竟采用哪一种存货计价方法,应依据具体情况进行预测分析,用多种存货计价方案计算出多组数据,然后选择一种最有利于自身“成本扩张”的存货计价方案。这是纳税筹划中的常见行为,合情合理而且合法。

【例10—14】某一生产企业为保证正常生产经营,须有可供一年生产的库存材料,企业每年进货6次。2000年6次进货的数量和价格见表10—16。

次数

项目

进货数量/件单价/元总价/元

第一次1200013156000

第二次1200017204000

第三次500020100000

第四次1800019342000

第五次1000018180000

第六次1200020240000

同年底,该企业10000件产品售出,市场价格为37元/件,除材料费用外,其他开支10元/件,企业适用税率见表10—17。

利润收入/元适用税率(%)

5以下5

5~1015

10~2025

20~5040

50以上55

(1)先进先出法,材料费用计入成本额为:

13×10000=130000(元)

加上其他成本10元/件,共计成本:

130000+10000×10=230000(元)

销售10000件收入=37×10000=370000(元)

扣除成本后利润=370000-230000=140000(元)

应纳税额:

(140000-100000)×25%+(100000-50000)×15%+50000×5%=20000(元)

税负为:(20000/140000)×100%=14.29%

(2)后进先出法,材料计入成本额为:10000×20=20(万元)

加上其他费用10元/件,共计成本为:20+10×1=30(万元)

销售1万件收入37万元。

扣除成本后利润额为=37-30=7(万元)

应纳税:(7-5)×15%+5×5%=0.55(万元)

税负为:(0.55÷7)×100%=7.86%

(3)加权平均法,单位材料购入价为:

[(12000×13)+(12000×17)+(5000×20)+(18000×19)+(10000×18)+(12000×20)]/(12000+12000+5000+18000+10000+12000)=17.71(元/件)

材料费用计入成本为:10000×17.71=17.71(万元)

加上其他费用10元/件,共计成本:10+17.71=27.71(万元)

销售收入:37×10000=37(万元)

扣除成本后利润为:37-27.71=9.29(万元)

应纳税:(9.29-5)×15%+5×5%=0.8935(万元)

税负为:(0.8935÷9.29)×100%=9.6%

显然,先进先出计算材料成本使企业所承担税负最重,折中平均法次之,后进先出法最轻。但这仅是从税收这个因素考察,若从企业整个经济效益考虑,则未必采用该法。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式的纳税筹划

固定资产的特点是可以连续多次地参加生产过程,但仍能保持原有的实物形态。由于长期被使用,发生损耗是必然的,其价值也就逐渐减少。所以“固定资产折旧”便是固定资产由于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中去的价值。固定资产折旧筹划属于企业成本费用筹划的内容之一。

我国现行增值税是生产型增值税,所以对固定资产已经征了一道增值税,而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是对企业固定资产予以补偿的途径。由于折旧都要计入成本费用,直接关系到成本的大小、利润的高低,以及应纳税额的多少,因此,固定资产如何计提折旧成为企业十分关注的问题。

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有很多种,但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平均使用年限法,又称平均法、直线法,是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按照预计使用年限平均计算折旧的一种方法。折旧额的具体计算方法便是固定资产原值减去净残值的余额除以使用年限。②自然损耗法,即根据固定资产自然磨损程度提取折旧,这种方法的特点在于折旧额先少后多。③加速折旧法,又称为递减折旧费用法,指固定资产每期计提的折旧费用,在使用初期提得多,后期则提得少,从而相对加快了折旧的速度,以比机器寿命更短的年限内提完折旧额。加速折旧法又有多种,主要的有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两种。④产量法。假定固定资产服务潜力会随着使用程度而减退,因此单位产品折旧额的计算为将年限平均法中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改为使用这项固定资产所能生产的产品或劳务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