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企事业单位工商税务优惠政策指导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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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4章 新会计准则项下的涉税处理实务(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纳税人以存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存货投出时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存货对外投资时,会有两种情况出现:

①存货评估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应当按照存货评估确认的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公司”科目,按照投出的实物资产和存货的账面价值和应交纳的税金,贷记“存货(原材料)”,“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按照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投资评估增值”科目。

②存货评估确认的价值小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应当按照存货评估确认的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公司”科目,按照投出实物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贷记“存货(原材料)”,“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并按照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小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投资评估减值”科目。

另外,企业转让或收回长期投资,收回存货时,按实际取得价款或确定的资产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按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公司”科目,实际取得的价款或确定的资产价值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并且在企业转让或收回投资时,将该项原记入“资本公积——投资评估增值”科目的余额转入投资收益,借记“资本公积——投资评估增值”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企业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应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当存货已提取了相应的跌价准备时,需要按照存货的公允价值扣除原账面余额(即存货原账面价值减去其相应跌价准备后的余额)的差额确认当期所得。

(5)存货捐赠的涉税处理

存货捐赠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按照我国现行税法,我国企业以存货对外捐赠时需遵循以下规定处理:

①企业将资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存货(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视作对外销售和对外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②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捐赠外,其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③接受捐赠的企业,应当按照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当企业取得捐赠收入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有困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其中我国税法对于不同单位的捐赠扣除比例也有不同的规定:

①全额税前扣除。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构向红十字会;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四个项目捐赠时其为全额税前扣除。

②限额税前扣除。金融保险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时税前扣除比例为1.5%;纳税人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营利公益组织对指定的文化事业的捐赠时税前扣除比例为10%;除上述以外的公益、救济性捐款,在年度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③不得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捐赠的,其在税前不得扣除。

在企业的捐赠处理中,可能会涉及到企业纳税调整事项,根据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可能会因资产应计入损益的金额不同而产生差异,此差异是永久性差异,无论企业是按应付税款法还是按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其都应当按照当其应交的所得税确认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另外其应按以下公式进行纳税调整:

因捐赠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按税法规定认定的捐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捐赠资产的成本(或原价)-按税法规定已提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捐赠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及缴纳的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除所得税以外的相关税费}+因捐赠事项按会计规定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的金额-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金额

企业应当按照此公式计算的纳税调整金额加上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作为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6)存货债务重组的涉税处理

税法规定,纳税人以货物进行债务抵偿或以物易物,应作为视同销售,并计算其间涉及到的税金。此税金主要指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中在国家税务总局消费税的具体规定中,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这一税务规定是防止纳税人利用存货价格的确认规避税收,所以实行从高计税。

按照《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债务人企业以存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存货、再以与存货公允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存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存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而债权人(企业)取得的存货,应当按照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存货有关得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结转的商品销售成本等。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权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

(7)存货跌价准备的涉税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存货的期末计价应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可变现净值”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估计售价减去估计完工成本以及销售所必需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①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②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③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④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⑤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当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将存货账面余额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①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②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③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④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会计上根据谨慎性原则,对企业存货发生的减值要求提取存货跌价准备,这主要是防止企业资产价值虚增,使会计报表对资产披露失去真实性。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得税前扣除。

纳税人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应当注意:存货跌价准备属于时间性差异,当发生减值的存货对外出售时,其因提取准备而减少的利润又在处置时得已实现。因此,本期增提的准备应当调增所得额;本期因恢复而减提的准备或者因处置存货而冲销的准备金额应当作调减所得额处理。

对于存货发生霉烂变质等上述四种应当将存货账面余额全部转入当期损益的情况,会计上应当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存货”。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应按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处理,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在税前扣除。

【例1—1】某商业企业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进行存货的计价核算。

(1)假设,2007年年末存货的账面成本为1000000元,预计可变现净值为900000元,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为100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100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100000

税务处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

(2)假设,2008年年末该存货的预计可变现净值为850000元,则应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为50000元。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50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50000

税务处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

(3)假设,2009年年末该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所恢复,预计可变现净值为970000元,则应冲减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120000元,账务处理为:

借:存货跌价准备120000

贷: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120000

税务处理: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20000元。

(4)假设,2010年5月将该批存货的80%对外出售,取得收入940000元,年末未对跌价准备作调整。对外出售时,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9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4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776000

存货跌价准备[(100000+50000-120000)×80%]24000

贷:存货(1000000×80%)800000

税务处理: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4000元。

避税技巧运用

(1)存货计价避税法

存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消耗或者销售而持有的各种资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外购商品、协作件、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

存货成本的计算,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在理论上,企业存货的成本流转与实物流转应该是一致的,只有这样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才是最准确的。但是,这必须通过个别计价法才能得以实现,也就是说,对于多次购入或制成的商品能够确定哪一些已经售出,哪一些还包括在存货之中,这样,就能按它们购入时的不同价格或入库时的不同制造成本来分别计价。这种方法工作量极大,对于多数企业来讲,是难以办到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因此,只能把存货的流动建立在一定的假设基础上,这种假设与实际的货物流转是不完全一致的。这就造成了存货计价方法对税收的影响,因而存货计价方法的避税筹划成为企业必需考虑的因素之一。

因为企业存货成本的结算涉及到企业利润的大小,因此可以在不同的结算方式中选择一种既符合企业的经营目标,又能够减少税收的方式。

不同的计价方法对结转当期的销售成本的数额会有所不同,因为销售成本=期初存货+本期存货-期末存货,期末存货的大小与销售成本的高低成反比,从而影响企业当期应纳税利润数额的确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期末存货如果计价过低,当期利润可能因此而相应减少。

·期末存货被高估,则当期的利润会被低估。

·期初存货计价过低,当期的利润可能因此而相应增加。

·期初存货如果计价过高,当期的利润可能因此相应减少。

①常用存货计价方法。

·先进先出法。先进先出法是以先购进的存货先发出为假设前提,每次发出材料的实际单价,要按库存材料中最先购买的那批材料的实际单价计价。采用这种方法要求分清所购每批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出材料时,除逐笔登记发出数量外,还需登记金额,并结出结存的数量和金额。

采用这种方法的优点是使企业不能随意挑选存货计价以调整当期利润,缺点是工作量比较繁琐,特别是对于存货进出量频繁的企业更是如此。而且当物价上涨时,会高估企业当期利润和库存存货价值;反之,会低估企业存货价值和当期利润。

·加权平均法。加权平均法是以数量为权数计算每种材料的实际平均单位价格,作为日常发料、凭证的计价依据。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是指在月末计算一次平均单价,即以月初库存材料数量与本月收入材料数量之和,求得的材料平均单位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材料加权平均单价=月初结存材料实际成本+本月收入材料实际成本月初结存材料数量+本月收入材料数量

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材料加权平均单价×发出材料数量

月末库存材料成本=月末库存材料数量×材料平均单价

这种计算方法比较简单,简化了核算工作,但由于发出货物的成本只能在月末确定,不利于日常管理。而且,在物价变动较大的情况下,加权平均单价与现行成本存在较大的差异。

·计划成本法。计划成本法指企业存货的收入、发出和结余均按预先制定的计划成本计价,同时另设“材料成本差异”科目,登记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额。

这种方法的前提是制定每一品种规格材料存货的计划成本,材料计划成本的组成内容应与其实际成本的构成一致,包括买价、运杂费和有关的税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