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企业以土地使用权,F企业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以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而现行营业税法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行为,不征营业税。由于E企业投资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因此,就不须交纳营业税,仅此一项甲企业就节省营业税款50万元,这就是事前进行纳税筹划的效果。
(3)无形资产转让的纳税筹划
企业在转让无形资产过程中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伴随着其他资产的转让,所以会在涉及到营业税的同时,计算缴纳增值税。如何使总税负最低,其中有较大的筹划空间。
【例6—6】G企业是一家机械公司,H企业是一家实业公司。2005年11月,C向H出售M型生产线一套,同时进行技术转让,合同总额为2000万元,其中设备款为1400万元,专有技术费450万元,专用技术辅导费为150万元。
方案一:
如果在合同中分别列示,按照现行最新政策规定,C企业应纳营业税为:
(450+150)×5%=30(万元)
应交增值税:1400×17%=238(万元)
共交税金:30+238=268(万元)
方案二:
如果在合同中将专有技术费450万元和专用技术辅导费150万元合并到设备价款中去,则E企业应纳营业税为0。
应交增值税:1400×17%+(450+150)÷(1+17%)×17%=325.18(万元)
共交税金:0+325.18=325.18(万元)
二者比较,方案一比方案二少交税金57.18万元(325.18-268)。
新准则第7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项下的涉税处理实务
新准则制定背景
通常情况下,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交易都是货币性交易,比如,以现金购买原材料,以现金偿还债务等,涉及货币性资产、负债等的交易,属于货币性交易。从货币性资产交换看,其特点在于:以放弃货币性资产的方式换入货币性或非货币性资产。比如,企业以50万元购入生产用设备,在这项交易中企业放弃的是货币性资产,获得的是非货币性资产(固定资产)。而非货币性交易是以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作为前提的,在这种交易中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比如,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换入所需的原材料,在这项交易中,企业换出的产品属于非货币性资产,而换入的原材料也是非货币性资产,没有涉及货币性资产。
财政部于1998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以下简称旧准则),2001年对原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2001年修订后的非货性资产交易准则实施以来,对防止企业利用非货币性交易操纵会计信息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其中某些内容与国际会计准则不协调。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财政部于2006年2月在此基础上修改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新准则)。
新准则主要内容
新准则共分为三章十条,其中包括总则、确认和计量、披露。
(1)总则部分
在“总则”部分,规定了准则的制定目的和依据、定义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①准则制定的目标和依据。为了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定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其中指出: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2)确认和计量部分
在“确认和计量”部分,规定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条件、交换时发生补价的处理。
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条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②非货币性交易发生补价时的处理。企业在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在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3)披露部分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关的下列信息:
①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类别。
②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方式。
③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④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
涉税处理实务
按照相关税法的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取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实际上是一种有偿出让资产的行为,只不过换取的不是货币,而是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应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分解为出售或转让持有的非货币性资产和购置新的非货币性资产两项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分别计算缴纳相应的流转税和所得税。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销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由以上论述可知,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与税务处理存在明显的差异: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两者的处理一致,均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或所得;如果交换未同时符合具有商业实质、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条件的,会计上不确认损益,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而税务上仍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其入账价值。
【例7—1】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2006年9月,甲公司以其生产的A产品与乙公司的B商品进行交换,双方对换入的资产均作为库存商品核算,并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产品的账面价值为20000元,公允价值(与市场价格相同,不含增值税,下同)为30000元。B商品的账面价值为35000元,公允价值为30000元。2007年5月,甲公司将换入的B商品出售,出售价格为40000元(不含增值税)。
假设上述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甲、乙公司未对换入、换出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上述业务过程中不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因素。
①甲公司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2006年9月,甲公司用A产品换入B商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作为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30000×17%=5100(元)。因存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会计上不确认收益。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B商品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
贷:库存商品——A产品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2006年,会计上对上述交易不确认收益,而税务上确认产品销售收入30000元,产品销售成本20000元,即确认交换所得10000元。因此,甲公司在申报2006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元。
此时,换入B商品的账面价值是20000元,计税基础(成本)是30000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两者之间的差额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如果甲公司2006年实现盈利50000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所得税率为33%,且在2006年12月31日,甲公司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这时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3300元[(30000-20000)×33%]。
借:所得税16500
递延所得税资产33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9800
2007年5月,甲公司将B商品出售,增值税销项税额=40000×17%=6800(元)。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46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
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
贷:库存商品——B商品20000
2007年,会计上对这笔业务确认产品销售收入40000元,产品销售成本20000元,即确认销售利润20000元;而税务上确认销售收入40000元,计税成本30000元,即确认商品转让所得10000元。会计处理比税务处理多计收益10000元(20000-10000)。因此,甲公司在申报2007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00元。
如果甲公司2007年也实现盈利50000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借:所得税16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3200
递延所得税资产3300
②乙公司的税务处理与甲公司的处理相同。
避税技巧运用
我国税法规定,对非货币性交易的销售额按以下顺序确定: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纳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例7—2】甲公司是一家生产A材料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乙公司为生产B产品的一般纳税人。由于未来市场A材料的价格处于上涨趋势,而B产品的价格处于下降趋势,乙公司预测未来B产品的价格会上涨,但目前面临资金紧张。因此,2006年5月,乙公司与甲公司协商,甲公司生产的A材料与乙公司生产的产品进行交换,甲公司以成本为12万元,市场价格为18万元,作价20万元的材料交换乙公司成本为18万元,市场价格为22万元,作价为20万元的产品。
①甲公司的增值税计算。
换出原材料的销项税额=180000×17%=30600(元)
换入产品的进项税额=220000×17%=37400(元)
该业务应纳增值税额=30600-37400=-6800(元)
②乙公司的增值税计算。
换出产品的销项税额220000×17%=37400(元)
换入原材料的进项税额=180000×17%=30600(元)
该业务应纳增值税额=37400-30600=6800(元)
资金成本率=6800÷180000×100%=3.78%
此项业务对于甲公司而言,降低了增值税税负6800元,乙公司解决了资金紧张,增加了增值税税负6800元,由于资金成本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5.6%,对于乙公司而言,比向银行同期贷款更为有利。
新准则第8号
《资产减值》项下的涉税处理实务
新准则主要内容
新准则共由七章三十一条组成,分别是:总则、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商誉减值的处理和披露。
(1)总则部分
在“总则”部分,包括制定新准则的目的、依据以及资产减值的定义等。
①资产减值的定义。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②资产组的定义。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
(2)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部分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