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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公民财产继承与法律(3)

法定继承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是不同的制度,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发生的事实根据不同

引起转继承发生的条件是继承人死亡,而代位继承的条件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死亡,即除子女之外的其他的继承人死亡不能引起代位继承。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继承主体的范围不同

接受转继承遗产的人是被转继承人的继承人,而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适用的范围不同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继承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赠。

法定继承人以外分得遗产的人

法定继承人之外分得遗产的人,是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自然人。他们与被继承人既无婚姻关系,又无血缘关系和家庭关系,因而他们继承遗产并不是基于继承权,而是基于一定程度的扶养关系的存在。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之外分得遗产的人有以下两类:一是依靠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二是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的人。

继承权

无论是适用遗嘱继承还是适用法定继承,继承人都必须拥有合法的继承权,自始没有或者丧失了继承权的人不能继承遗产。所以在分割遗产之前必须考察准备继承遗产的人是否具有继承权。

所谓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依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遗嘱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取得

继承权的取得,是指自然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死者生前在遗嘱中所做的指定,从而取得继承权。具体来讲,继承权可以基于以下原因取得:

基于血缘关系而取得继承权

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是基于血缘关系而取得继承权,孙子女、外孙子女也是根据血缘关系取得代位继承权。自然人死后,他的合法财产只能由他的直系血亲和关系较近的旁系血亲来继承。血缘关系始终是继承发生的首要根据。

基于婚姻关系而取得继承权

夫妻双方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是一方死亡之后,另一方可以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

基于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

继承权的接受、放弃是指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继承人作出的接受或放弃自己的继承地位和应继承份额的意思表示。

继承权的接受、放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即只要有行为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依法成立,而不需要征得他人的同意。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因此,对于接受继承权的,法律不要求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但对于放弃继承权的,必须在遗产处理之前,作出放弃继承权的表示。遗产分割后才表示放弃的,不再视为是放弃继承权。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当采用明示的方式,可用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但用口头形式表示的,需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方才有效。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权的人签名。

放弃继承权将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资格,既不再享有继承人的权利,也不用承担继承人的义务。虽然继承人享有放弃继承权的权利,但若他行使该权利是以逃避法定义务的履行为目的,或导致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则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比如,为了逃避扶养义务、逃避支付被继承人丧葬费用的义务等。

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在发生法定事由时,继承人被依法取消继承权。依照我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丧失继承权。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第一,继承人必须在主观上存在杀害被继承人的故意。所谓故意,是指继承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继承人死亡的结果,仍然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如果是由于疏忽大意实施某种行为导致被继承人死亡的话,继承人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不丧失继承权。

第二,继承人实施了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不论是自己亲自实施还是教唆他人实施,也不论杀人行为既遂还是未遂,即不管是否结果上造成了被继承人的死亡,继承人都将丧失继承权。

第三,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即使被继承人曾以遗嘱的方式将遗产指定给该继承人继承,可确认遗嘱无效,剥夺该继承人的继承权。

第四,丧失继承权,仅是针对特定的某一个或某几个被继承人而言,而不是任何被继承人的继承权都丧失。例如,甲故意将其妻子杀害,那么他就丧失了对其妻子的继承权,但甲并不因此丧失对自己父母的继承权。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是指继承人为了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而实施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行为。这里既要满足一般的故意杀人的要件,还必须具有争夺遗产的主观动机,即继承人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争夺遗产。如果继承人因为争夺遗产之外的原因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话,虽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并不因此丧失继承权。同时,被杀害的一方也必须是继承人,否则也不构成继承权的丧失。例如,弟弟为了和哥哥争夺遗产而将嫂子杀害的话,并不因此而被剥夺继承权。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遗弃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对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和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在实践中,我们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被遗弃的对象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主要是老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他们需要他人的扶助和照顾才能维持正常的生活。如果被继承人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尽管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是不道德的,但是并不能构成遗弃。

第二,继承人应当是有能力尽扶养义务而拒不尽扶养义务。如果继承人本身也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无力尽扶养义务的,则不构成遗弃,即要考虑继承人的能力和条件。

第三,遗弃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例如,父母将年幼的子女弃置于路旁或其他地方,这种积极的作为是遗弃;子女对年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置之不理,这种消极的不作为也可以构成遗弃。

虐待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以各种手段进行身体上或者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例如,对被继承人殴打、体罚、冻饿、强制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等等。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并不必然丧失继承权,只有当虐待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因此,确定情节是否严重是关键问题。一般来讲,如果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虐待具有长期性、经常性,并且手段比较恶劣,社会影响很坏,则可以认定为虐待情节严重。如果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只是一时的不关心或者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则不认定为情节严重。虐待情节严重的,无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均丧失继承权。

继承法立法的目的是尽可能地尊重被继承人本人的意愿,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和团结。所以,尽管继承人曾经虐待被继承人并且情节严重,或者曾经遗弃被继承人,如果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对自己死后的财产所作的处分,是被继承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其合法财产的法律形式。因此,遗嘱只能由被继承人亲自订立,任何人不能代替他人订立遗嘱,更不能擅自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都是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