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公民常用法律知识(时尚生活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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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公民创业与法律(3)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应当按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合并、分立时,应当由合并或分立各方签订合并或分立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时,其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2.合伙企业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变更形式主要有两种:

(1)入伙。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2)退伙。退伙可以分为声明退伙、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三种情况:

第一,声明退伙或自愿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当然退伙或法定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上述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三,除名退伙或开除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司(企业)变更登记。公司在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当自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换发或者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解散、破产与清算

1.解散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解散。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破产

公司和法人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应当依法宣告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供关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说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

但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终止破产程序。

3.清算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而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或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或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清算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清算组的职权包括:(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缴纳所欠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事务因此转移给人民法院。清算的分配方案,在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分配: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股份比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

公司注销登记。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3)股东会决议解散;(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5)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合伙企业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投资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如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税法

税法概述

税收的概念与税法的体系

1.税收的概念与特征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凭借政治权力,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满足法定课税要件的人所征收的货币或实物。税收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1)法定性,税收的征纳及其过程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件和程序进行,不允许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任意变更法定征税要件和征管程序;(2)强制性,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强制征收的,不以纳税人的纳税意愿为征税的要件;(3)无偿性,国家向纳税人征税不以支付任何对价为前提,纳税人缴纳税款后也不能主张任何直接的返还;(4)固定性,税收是国家按照预先制定的税收法律进行征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均是预先固定的。

2.税法的概念与体系

税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制定税法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和由其授权的行政机关;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包括税收征纳关系、税收体制关系和其他税收关系;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不只是其中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的法律规定。

税法的体系是指由税法的部门法所组成的多层次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税法由税收体制法、税收征纳实体法、税收征纳程序法、税收代理法、税收制裁法和税收救济法等子部门法所组成。其中,税收征纳实体法主要包括商品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和行为税法。商品税法主要包括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和关税法等。所得税法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农业税法等。财产税法主要包括资源税法、房产税法、土地税法、契税法和车船税法等。行为税法主要包括印花税法、筵席税法和屠宰税法等。税收制裁法包括税收行政制裁法和税收刑事制裁法。税收救济法包括税收行政复议法、税收行政诉讼法和税收行政赔偿法。

税法的基本原则

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亦是一国内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包括征、纳税双方)应普遍遵循的法律准则。它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在税收法制建设中的反映,其核心是如何使税收法律关系适应一定生产关系的要求。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1.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指国家征税必须有法律依据,即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其实质是国家征收权行使的法定化。

2.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通常指纳税人的地位必须平等,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

3.社会政策原则

社会政策原则主要是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进入垄断阶段后所提出并被各国普遍奉行的税法基本原则,贯彻社会政策,以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实施其他社会目的,被确立为税法的基本原则。

4.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的效率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两大方面。税收的行政效率是通过一定时期直接的征税成本与入库的税金之间的比率而衡量,即表现为征税收益与税收成本之比。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增值税法

1.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劳务在流通各环节的增加值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其特点是税源广、税收中性和避免重复征税。

2.增值税法的基本内容

(1)增值税的纳税人。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2)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与税基。前者为纳税人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的货物;后者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增值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