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生活的儒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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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新伊斯兰主义的思路

在伊斯兰教方面,情况大概也是如此。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新伊斯兰主义的侧重点,是加强伊斯兰国家在对外关系各个领域的广泛合作,其中尤以经济领域的互相合作更为显著。它们逐渐形成集团化、区域化的经济发展态势,希望建立如欧洲共同体那样的伊斯兰国家共同市场。它们主要是土耳其、伊朗、埃及、巴基斯坦等地区经济大国,及沙特阿拉伯等波斯湾富国。

伊斯兰经济,从思想渊源上看,包括三部分:第一,《古兰经》 和 《圣训》 中关于社会经济问题的论述,及早年阿拉伯哈里发国家的社会经验;第二,传统伊斯兰教法中的原则、规定,以及古代学者著述;第三,当代伊斯兰学者对传统经济理论的解释和补充,其特色是强调宗教信仰、宗教道德规范,对现代经济活动的全面指导作用,强调具有相似文化传统的伊斯兰国家应当坚持独立自主道路,而不应采用西方的发展模式。

伊斯兰教经济理论对资本主义制度持否定态度,认为其活力来自私有制度,并鼓励自由竞争,减少国家对经济事务的行政干预,靠市场机制来促进经济增长,等等。而这些经济手段已引起一系列不良后果:一是为了追逐利润不择手段。根据 《古兰经》,利息为万恶之源。因此他们认为利息是不劳而获的非法收入和剥削他人的手段。二是投机活动猖獗。他们认为股票交易、买空卖空等投机取巧行为有悖于伊斯兰教以诚实劳动、文明经商获取合法收入的正义原则,这些非法的经济活动应予以取缔。三是彩票活动盛行。认为它腐败人的灵魂。而资本主义恰好与以上各项都脱不了干系。

在具体制度方面,他们所关注的是:

首先是所有制问题。伊斯兰教是相信“两世兼善”的宗教,因此主张双重所有权观念,认为绝对的所有权仅属于真主,而实际的所有权则属于真主“代理人”的世人。对此,分歧点在于代理人何所指,一种观点认为应是全民所有制,国家作为真主的“信托人”,对土地和资源拥有完全的所有权,私有财产只限于生活资料。第二种观点认为可承认一切劳动所得的合法收入,但人的能力有差异,强者有权占有更多的私有财产,包括土地、资源等生产资料。第三种观点认为国家、集体、个人同为真主的“信托人”,皆有相应的所有权,构成并行不悖的三种所有制形式。

其次是关于生产、消费、交换和社会分配问题。当代伊斯兰学者们赞同“适度生产”观念,认为生产的目的只在于满足个人、家庭和社会成员的实际物质需求,反对为追逐利润而盲目生产。同理,他们提倡“适度消费”,认为消费必须符合宗教道德,只能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实行消费,反对以高消费来刺激生产;也禁止奢侈腐化、挥霍无度,提倡勤俭节约。关于交换,由于古代伊斯兰国家商业发达,当代的伊斯兰学者们尤为重视传统的商业道德,包括信守诺言、公平买卖、正当权益,反对投机取巧、欺行霸市、放债取利、高利盘剥等不法行为。至于社会分配问题,他们则根据“在真主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思想,主张均贫富、等贵贱,反对社会两极分化,强调均衡发展。

其三,重申传统的伊斯兰金融理论的意义。其基本理论框架包括:

一是禁止“重利”。伊斯兰学者们根据 《古兰经》“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重利”的基本原则,认为经中的“利息禁令”只适用于“净利息”,而不适用于因通货膨胀而产生的“虚利息”(浮动利率),以免使银行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二是借贷双方共担风险、共分利润。目前世界上通行的借贷关系是不公平的,它有利于贷方不利于借方。因为借方不论经营效果好坏,均需按期偿还本息;而贷方不担风险,永远有利可图。最公平的原则,应当是银行与客户结成合营伙伴关系,双方共担风险,按合同共分投资利润。

三是反对视利息为货币价格。目前世界上流行的金融理论,是把货币看做一种可变通的特殊商品,而利率作为商品的价格机制,实际上是货币自身的市场价格。他们反对这种流行的观点,认为唯有劳动产生的有形产品才有使用价值、商品价值、市场价格,而货币资本并非商品,当然也没有价值和价格,更不能作为价格机制。他们也不赞成马克思主义视资本为劳动转化为剩余价值的观点,认为资本家有权取得适当的“报酬”,但报酬的取得与资本无涉,而是因为资本家参与投资经营和承担风险,这也属于 《古兰经》 里所肯定的“劳绩”。

四是以投资利润代替利息。在现代经济环境下,取消利息显然是行不通的。为解决这一难题,当代的伊斯兰经济学家们大多主张在道义、法理上谴责利息,在实际上采取一种替代办法,如在银行(商行)与客户之间建立一种投资伙伴关系,银行将客户的存款用于投资经营,以投资经营所得利润(利润被视为正当取利)来支付客户应得的利息。

其四,修订和补充伊斯兰税收制度。古代伊斯兰教的天课制度(则卡特,Zakat)既是宗教制度,又是国家财政制度,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也是调节贫富差别的主要手段。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对天课制度的修订和补充,涉及四个方面;

一是扩大天课的适用范围。传统上天课的适用范围狭窄,只限于有价商品、金银财物、农牧产品等税种。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当代的伊斯兰学者们主张必须扩大天课的适用范围,股票、保险金、保险储蓄、有价债券、备用资金,以及租赁建筑物、租用交通工具、机构设备和其他资本货物等均须依法缴纳天课。

二是以浮动税率代替固定税率。天课属于固定税率的税项(商品与金银财务纳百分之二点五,农产品纳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现在则是旧制不变,只对新征收的税项采取浮动税率。

三是由国家负责天课收入的分配。按照惯例,天课属于济贫税,称为“法定施舍”,其收益由国家统一分配。按照 《古兰经》(9:60)的规定,天课收入的收益者包括八类人,即:贫穷者、赤贫者、管理赈务者、心被团结者、无力赎身者、不能还债者、为主道工作者和途中贫困者。部分伊斯兰学者认为,天课收入应由宗教慈善部门直接分发给受益者,以防国家行政部门从中克扣、截留。另一些人则主张所有经费开支必须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