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以权利看待发展:中国农村变迁中的风险治理及规则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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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中国农业产业化组织治理机制: 一个实证性描述

根据农业生产的专业化程度及农户与农业关联企业或合作经济组织的交易方式的不同,可将农业产业组织分为以下类型。

(一) 契约(合同)型农业产业化组织

该类产业化组织的实质是农户与相关联企业(龙头企业)以长期合同的形式,取代双方的市场交易,规制双方经济行为,克服或减少交易中机会主义行为。契约型农业产业化组织应属于市场主导型经济组织,也可以认为是企业主导型的经济组织,因而也被称为“准企业(市场)组织”(张玉琦等,2000)。其制度结构特征既取决于龙头企业、中介组织自身的内部治理结构,又依赖于龙头企业、中介组织与农户双边规制的契约关系状况。其中,龙头企业、中介组织与农户的契约方式、内容的不同会导致该类组织的一体化程度不一样: (1) 服务性契约关系,龙头企业、中介组织负责向农民提供信息、技术和种苗等服务,与农户的关系松散,一体化程度很低。(2) 价格型契约关系,即龙头企业、中介组织在自身能消化的范围内采取保护价格、价外补贴等手段,向农民让利,返利,给农民最直接的利益补偿。这类契约关系形成一体化的程度比前一类高,对农户的激励作用强。(3) 双方规制型契约关系,即龙头企业、中介组织与农户签订产销合同,用契约形式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设计恰当的抵押、担保条款,以克服对方的机会主义倾向, 确保契约双方“风险共担,利润共享”。这是一种契约关系较为紧密,一体化程度也较高的组织形式。虚线表示被各种实线所代表的交易协调机制所替代的交易活动,以下各图的说明类似。,根据农业关联企业或龙头企业的不同,契约型农业产业化组织具体可分两类: (1) “公司( 基地) 农户”。该类是指农户同农业关联企业签订合同,在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济责任)的基础上,农户从事专业化生产,而关联企业向农户提供信息技术指导、原材料以及按一定价格标准收购农户产品的一种经营组织形式。这种形式在种植业、养殖行业以及畜牧业等各行业都比较普遍。

(2) “专业市场 农户”。专业市场作为一个市场组织,具有较强的价格发现功能,是信息交流中心和价格形成中心,市场容量巨大。专业市场与周边农户以及产品运销组织之间存在一个稳定的隐性(默示)契约,常常能带动区域性专业化生产,如寿光蔬菜批发市场。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将专业市场组织与农户之间的交易协调方式称为契约型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当然,这种契约关系是松散的。

(二) 合作服务主导型农业产业化组织

作为一种组织制度安排形式,合作经济组织所带来的收益主要在于降低交易成本收益、规模经济收益、减少不确定性及规避市场风险收益和维护经济地位收益。在这四种收益中,前两者属于效率收益,后两者属于公平收益。在提供效率的同时也提供公平,这正是合作组织的特点。由于合作组织和农户之间存在交易关系,这种关系常被称为“合作社内部市场”,所以,合作组织在Coase意义上对市场的替代不是取消了市场,而是将外部市场内部化,当内部化外部收益的费用低于内部化外部成本的费用时,建立合作社的可能性就存在了(国鲁来,2002)。

(1) “合作服务组织+农户”,是指农户自办或政府引导下兴办各种专业技术协会、合作专业协会或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并在这些组织提供原材料、技术、营销指导服务的支持之下,从事专业化生产的一种经营组织形式,如山东诸城绿宝蔬菜协会、广东顺德花卉专业技术协会等。

农户与合作服务组织之间的交易协调机制大大减少了农户在专业化生产中的产前、产中、产后三个环节的交易费用、风险及不确定性。其中,在产前环节,合作服务组织统一向农户供给良种、化肥、农药,既(减少)消除了产品质量伪劣的风险,又降低了农户单独进入市场交易的交易费用。在产中环节,合作服务组织为农户提供信息技术指导服务,有利于降低农户的生产风险;而在产后环节,合作服务组织统一销售产品,大大减少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和农户单独进入市场的交易费用。当然,目前大量的专业服务组织还不能向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三个环节的全方位的服务,而往往是侧重于提供以上三个环节中的某个或某两个环节中的某些服务。

(2) 专业合作社 企业 农户。少数发达的专业合作社组织除了为入社农户提供生产资料、资金、信息以及产中环节各种服务外,还直接建立产品加工与销售企业,从而一方面开拓农户专业化生产的产品市场,另一方面利用已有的营销网络将农户生产的部分产品进一步加工后销售,以获取产品的价值增值。

(三) 垂直一体的农业产业化组织

这是指农户以土地出租、转包或以土地、资金入股的方式,实现某个企业或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业专业化、规模化经营的一种经营组织形式。这类产业化组织的性质是通过土地、资本等要素的交易契约替代单个农户进入市场交易商品的契约形式,从而最终形成科层组织如企业。企业“雇佣”农民进行耕作等生产,在监督的基础上确定其工资水平。在这种契约形式下,农民获得两部分收入,一是土地或资本的使用权租金收入,二是劳动的工资收入。通过这种形式的契约,企业可以直接支配和配置农户的土地和劳动力要素,并在统一的指挥和监督下组织农产品的生产加工。与商品契约相比,要素契约具有直接性、长期性和稳定性等特定(周立群、曹利群,2002)。

根据要素交易的方式不同,垂直一体化的农业产业化具体有以下几种组织形式。

(1) (不涉及土地产权)“股份合作企业 农户”。农户直接以资金入股的方式设立股份合作企业(公司),公司内设技术服务部门、原材料采购部门以及产品销售部门(甚至下属产品加工与销售企业),为农户从事专业化生产提供系列的服务。这种股份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在畜牧业、养殖业中比较常见。该交易协调方式大大降低单个农户从事专业化生产中各个环节的风险和交易

费用,如广东温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就是由温伯英等八位农民以现金入股办起的。

(2) (农户出租土地)反租倒包或承租反包。农户根据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权,将自己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出租给特定的农业经营组织(如农业开发公司、农业加工企业等),而农业企业则同农户签订土地承租合同,按照土地质量和基础条件,以及往年平均亩产折价支付承包费,然后,农业企业将所承租土地集中起来,统一规划(如划分成若干种植或养殖区),投资农田改良与基础设施建设,引进先进农业设备、优良品种等,再雇佣农户经营或将农业开发区分成若干片、块反包给农户经营,如安徽芜湖金田公司、阜阳市鑫鑫农村经济开发公司以及秦皇岛市野力集团等就采用了这一模式。这种纵向一体化组织既实现了农业的专业化经营,又实现了农业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能较大幅度地提高农业的技术投入水平和农业市场化程度。

(3) (农户以土地入股)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在某些集体经济发展迅速,农村劳动力已大量转移的地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户自愿与支持之下,将农户承包的土地以股份的形式入股,并将模糊不清的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个人,成立诸如农业发展股份公司之类的法人组织,对社区所有入股的土地进行统一规划,或发包给农户经营,或设立下属农业企业直接开发经营或用于非农产业开发等。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或农业股份公司)根据章程规范,将土地发包收益和开发收益加上村级利润等按一定分配比例,实现按股分红。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产生是以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转移为前提,目前,仅出现于沿海部分发达地区如广东顺德、南海、中山和广州市郊区等。作为一种农业产业组织形式,还很难预见其发展的前景。

(四) 复合型农业产业化组织

该组织形态是指上述契约型、合作服务主导型以及垂直一体型三种交易协调方式的交叉组合而成的较为复杂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常见的有两种复合型组织形式,一是垂直一体化组织如股份合作企业、农业开发公司等与农户再形成契约关系,如上文提到的“温氏集团 农户”也属于复合型农业产业化组织;另一种合作服务主导型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再与相关联企业(如加工、销售企业)签订购销契约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