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科普读物人与环境知识丛书:公共道德、知识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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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做遵纪守法的小公民(2)

潘星兰、杨大兰的故事为我们树立了很好的榜样。她们是湖北省枝江县董市镇桂花农业银行分社的营业员。1989年12月25日清晨,她们正在银行金库值班,突然听到一阵响动。两个蒙面歹徒,用4把匕首架在她俩脖子上,逼她们交出钥匙。潘星兰身上被歹徒捅了11刀,左耳被割下仍勇敢地与歹徒搏斗,后来终于疼得昏了过去。杨大兰趁另一个歹徒不注意,把歹徒推倒在地,大声呼救,被歹徒连砍数刀,壮烈牺牲。潘星兰苏醒过来,发现银行的钱被盗,强忍剧痛,爬到外面报警。公安人员立即出动,不到48个小时,就抓住了那两个歹徒,追回了被盗的钱。潘星兰、杨大兰为保护国家财产,不畏强暴,把个人生死置之度外,为全国人民树立了榜样。

公共财产是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财产,还包括一切公共场所的设施等,它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物质基础,是人民辛勤劳动的成果,与我们每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受国家法律保护。凡是国家和集体的财产都属于公共财产。前者是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一般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后者是集体所有。

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有: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国防资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煤气管道等基础设施。《物权法》规定属于集体的动产和不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公共财产与公民的个人利益息息相关,爱护公共财产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每个公民在工作、劳动和生活中必须承担爱护和不挥霍公共财产的义务,必须承担负责使用和保管公共财产的义务。国家鼓励并提倡公民同侵犯公共财产的违法行为作斗争,这些公共财产包括公共场所的电影院、公园、体育场,出门乘坐的公共汽车、火车、飞机,国家和集体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生产材料,还有矿山、油田、桥梁、铁路、公路等。

对待公共财物是爱护、保护,还是浪费、破坏,是一个公民有没有道德的反映。每个公民都应该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一要爱护本单位的公物,做到公私分明,不占用公家的财物,不化公为私。但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人不爱护机器、设备;有些人在家里千方百计节约用电、用水,在单位却对“长明灯”、“长流水”视而不见;有些人甚至化公为私,随意占用公家财物,并认为“公家的东西不拿白不拿”。二要爱护公共设施,如电话亭、路灯及有关通信线路、交通设施等,还包括保护文物古迹,使其为更多的人服务。有些人不注意爱护公共设施,我们遗憾地看到:街头的公益广告牌被故意损坏,宣传橱窗的玻璃被人为破坏,一些人喜欢在公园、文物古迹等地“信手题词”;有的人甚至把公共设施视为“发财致富的源泉”,恶意偷盗窨井盖,导致夜间行人受伤致残。三要敢于同侵占、损害、破坏公共财物的行为作斗争。有些人经常抱怨公用设施差,但是对随意破坏、损害公共设施的行为无动于衷,视而不见,见而不管。每一个公民都有责任和义务同侵占、损害、破坏公物的行为作斗争,时时处处关心和爱护公共财物。

法律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

第五十三条我国公民必须爱护公共财产。

(四)保护知识产权

作家李某所著的书于1998年5月由某出版社出版。2000年10月24日,某影视文化中心委托著名作家夏某创作反映某著名实业家生平事迹的另一作品出版。李某以该书侵犯其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经法庭审查,夏某书中的文字表述,有将近2万字与李某的书基本相同,有多处表述是根据李某一书的意思扩写而来。从整体看,被告的作品在基本情节的设置和一些人物的安排方面,与原告的作品有实质性相似之处,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夏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侵权损失9万元,判决夏某所写书的出版社和销售商停止侵权。

获取知识是提高人的智能的首要前提。知识通过社会交流传播,通过市场正常交易,并取得知识资产的价格收入,因此知识价值的存在,成为知识产权的基础。相对有形资产产权,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产权。

智力成果又称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人们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某种专有权利。知识产权从权利内容上讲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是基于智力成果创造人的特定身份享有的精神权利,如著作人所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而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创造人依法享有获得一定报酬和奖励的权利,如专利、商标及作品的转让费、许可使用费等。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属于我国知识产权的范畴。

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创作、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依法产生的权利。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等。著作权的权利内容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注释权和整理权。

专利权是指专利发明人对于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专利人对其发明的专利享有财产权和人身权。我国专利法保护的专利发明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可以独占使用专利,有权禁止他人使用专利,有权处分专利,有权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专利权标记。

商标权是指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的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商标权的客体即商标,是指能够将一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并可为视觉所感知的标记。商标权的取得需要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于自己使用的商标,向国家商标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经过审查核准,获得注册之后,即取得商标专用权。商标权包括:使用专有权,是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进行使用的权利;禁止权,即禁止他人使用自己已经注册的商标的权利;许可权,即商标权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转让权,即将其注册商标依法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当今世界,知识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助于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有助于丰富人们的生活。因此我们要增强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积极参与社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我们要从自身做起,从自己身边的小事做起,如不剽窃、抄袭他人作品;引用他人作品要注明出处;不购买盗版书籍、盗版光盘等。

法律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二十九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五)保护国家文物

2006年3月,内蒙古某公司在修筑铁路时,未经申报批准就擅自在明代长城遗址进行施工,并不顾文物部门绕行、钻道、架桥的建议继续施工,致使明长城遗址和三处古村落遗址遭受严重破坏。2006年10月,内蒙古文物局根据《文物保护法》、《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下达了对该公司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物在词典上的释义为:遗存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人类文化遗物,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遗址、墓葬、建筑和碑刻;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以及生活用品;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史料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反映各时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的基本特征是:必须是由人类创造的,或者是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必须是已经成为历史的过去,不可能再重新创造的。当代中国根据文物的特征,结合中国保存文物的具体情况,把“文物”一词作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遗留下来的、由人类创造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一切有价值的物质遗存的总称。

长城

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文明史,为我们留下了众多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这些文物和名胜古迹是中华民族的象征,也是历史留给我们的无价之宝,是金钱买不到的。它们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我国各个历史时期人类的社会活动、社会关系、意识形态以及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和当时生态环境的状况,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经过多少年的风雨和战乱,流传至今的文物相对来说已经不多了,有的文化古迹已经遭到严重的破坏,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能够留传于世的文物会越来越少。

举世闻名的万里长城是我们中华民族的骄傲,但是随着开发力度的增大和游人的增多,给长城带来了显而易见的破坏。人们能把塑料袋、矿泉水瓶、废纸、果皮等物品带上长城,却不能把这些物品再带下长城。用相机拍下与长城美丽景色的亲切合影不够,还要在长城上刻上“某某到此一游”,使得长城被笑称为中国最大的BBS。当地居民“靠山吃山”的做法的确把长城当成自己的家了,可是他们忘了,长城是国家的。当你向它索取的时候,你又向它奉献了什么?还有那些开发商们,随意破坏长城进行建筑,这些加速了长城周围自然景观破坏的建筑,像一颗颗毒瘤,对长城形象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日用品坏了,可以再生产制造。文物呢?它不能再生产,再生产出的东西不是文物,是仿制品或赝品,是没有任何文物价值的。文物一旦损坏,就永远不能复原。没有众多的文物史迹,文明古国也就名存实亡,失去其应有的风采和内涵。

除此之外,我国大量文物流失国外的现象也很严重。据中国文物学会的统计,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因战争、不正当贸易等原因,致使大批中国珍贵文物流失海外。在此期间,超过1000万件中国文物流失到欧美、日本、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据了解,这1000多万件海外珍藏文物几乎涵盖所有文物种类,包括书法、绘画、青铜器、陶瓷、雕塑、甲骨、典籍等,主要分布在英国、法国、美国、日本等国家。中国自2003年7月开始启动国宝工程,旨在抢救流失文物,保护文化遗产。

作家冯骥才曾说过,保护文化遗产是我们的责任。保护文化遗产是一个古老民族生命记忆的延续,是对一个民族生存精神和生命智慧的延续;是结合文化存在的认知过程,更是一个具有人类发现和理性精神的民族文化的整合过程。它是我们的精神家园,你又怎么忍心将它毁在自己的手中呢?保护文化遗产是一条漫长而艰辛的道路,就让我们携起手来,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在这条路上共进,用我们纯洁的灵魂守护自己的精神家园,让它永葆青春!

法律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的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相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六)保护野生动物

1996年至1999年7月,被告人杨某在宜昌县务渡河镇殷家坪乡等地非法猎捕大鲵10只,非法收购大鲵9只,非法出售大鲵10余只。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自然资源。保护野生动物,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不仅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也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城市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