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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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6章 《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许可法》将信赖保护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制度纳入法制规范,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次重大突破,不但有利于行政机关树立诚信观念,有利于相对人形成对法律的信仰,而且有利于防止行政权的滥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是与相对人一种互动的过程。行政机关要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必须得到相对人的配合与支持,这种配合与支持是建立在对行政机关充分尊重和信赖的基础上的。现时中的老百姓已形成对政府朴素的信任感,人们相信盖着大红公章的公函,人们愿意将钱存在国有银行,因为人们相信政府是守信用的,不会坑害老百姓。如果这种纯朴的信任感被打破,底线崩溃带来的后果将是灾难性的,构建的诚信社会也将只是一句空谈。所以,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认信赖保护原则势在必行,在这种背景下,《行政许可法》立法时第一次引入了信赖保护原则,其基本内涵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是正当的合理信赖,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或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撤销或者变更已生效行政许可的情形,主要是指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人以违法手段获取行政许可的情形。但是,行政许可的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有重大损害的,不得撤销;确需撤销的,应当予以赔偿。

行政机关和申请人、被许可人都没有过错,而是客观原因,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这种客观原因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使行政许可事项不再被允许。二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造成被许可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这种补偿是对损益的弥补,不是惩罚性的。《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及第六十九条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彰显了信赖保护原则,这对于行政机关打造诚信政府、透明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对于行政人及行政相对人形成对法律的信仰、对于保障相对人合法利益的实现均具有重大的意义。

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确认,有利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树立诚信意识,从而得到相对人的信任和支持;有利于相对人形成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政府的信赖。有利于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权时更加谨慎、理性,更加注重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信赖保护原则的确认,既是从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的需要,也是民主与法治相互渗透交融的结果。通过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实现公权与私权的理性平衡,促进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稳定,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