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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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7章 宪法司法化意义

在谈及司法适用的意义之前,不得不谈一下违宪审查的意义,在成文法国家中宪法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规、规章都不得与其相抵触。在现代国家中有了宪法不当然意味着人权就可以得到保障,历史一再证明政治并不是当然地为国民的幸福而运作。另外,政府的权力如果不受到监督,政府腐败就迟早会发生,为了克服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害人类确立了立宪主义,而立宪主义在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成果就是确立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制度是针对限制人权的立法而进行的,它的目的是保障人权。在采用专门机关宪法监督模式和司法机关宪法监督模式的国家中,宪法的司法适用与违宪审查总是结合在一起的,共存于宪法监督的过程中;而在立法机关宪法监督模式的国家中,宪法是不能在法院被适用的,也即宪法并未司法化。宪法司法化问题实际上是司法机关能否享有违宪审查权的问题,它涉及一个国家的宪政理论和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甚至包括历史传统和文化观念等层面;在理论上它涉及一国权力配置的格局;在技术和知识上,涉及司法机关的法官们是否有足以使宪政理念得以准确阐发的素质,包括他们的知识结构,人格和职业精神,无疑这对司法公务人员选拔机制提出更高的要求。美国是普通法院适用宪法的典型国家,那么为什么在美国能够由法院进行违宪审查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美国传统的判例法使得‘法官造法’外,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整个美国民众给予美国最高法院行使这一权力的充分肯定和尊重。当然美国宪政理念深入人心、法官素质很高都与法院能行使违宪审查权有直接联系。虽然在美国这种司法模式有其弊端,如它为事后审查、间接审查,使法制统一方面有缺漏,但这却不能抹煞司法审查的意义。司法审查使宪法的实施置于法院的监督之下,法院是专职的司法机关,法官熟悉法律知识,并且有丰富的司法经验,有利于维持公正。同时,立法机关由于担心其制定的法律有可能被法院宣布无效,在立法时就必然要更加审慎。还有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可以是受到违宪审查的公民得到必要的法律救济,这是立法机关和专门机关违宪审查制度所不能做到的。

违宪审查制度建立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宪法的最高性,即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其相抵触;二是宪法的可适用性,即宪法能够直接用于审理和解决具体的宪法争议纠纷。第一个条件说明违宪的可能性,第二个条件说明解决违宪案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适用,违宪审查与宪法的可适用性密不可分。违宪审查的完善从某种意义上来将在制度创新中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违宪审查制度是适应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权威这一特点而设置的制度。它使违反宪法的行为能够在法律制度范围内及时和有效的处理,国家机关以宪法为准则来行使权力,并根据宪法的规定行使对其他机关的监督权,以保障宪法的最高权威性。作为违宪审查之一种的司法机关审查制当然也具有上述重要作用,世界各国的宪政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受英国和“一战”前的法国影响,立法机关监督模式曾为许多国家所采纳,当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立的普通法院审查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做法而开创了对违宪的司法审查的先例,以及奥地利开创宪法法院监督模式后,各国纷纷仿效,掀起了违宪的司法审查高潮。从各国对宪法基本权利保障的制度设计和安排来看,尽管各国由于政治制度、司法传统、历史文化等方面各不相同,确立的保障宪法基本权利实施的制度也不尽一致,但无论采取何种法律保障制度,都必须确保宪法基本权利在法治社会中成为其他一切法律权力之源泉,是评价其他一切法律权利的基石。实践证明,采取司法活动予以适用宪法,已成为当今宪法的发展趋势之一。宪法的司法适用对一国法律制度、法律实施乃至法律观念都将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宪法司法化的意义。

1.宪法司法化使宪法成为真正的法律

是法律就必须由法院加以适用,这是一切法律所具有的本质要求如果宪法不能被法院适用,那么无论宪法在文本中怎么规定自己具有最高效力,也无论它如何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其为根本活动准则,宪法则始终只具有理论上的效力,而不具有现实效力。有人认为,宪法通过一般法律加以具体化,宪法的效力通过一般法律的效力来体现,即宪法仅具有间接的效力,而不具有直接的效力。实质上,在我国由于缺乏有效的违宪审查机制,现实中很多法律、法规是违宪的,它们并未真正完全严格依据宪法制定,这些法律法规的效力是宪法效力的体现吗?显然不是,此时,一般法律的效力与宪法的效力就没有严格的逻辑联系,当然也就不存在宪法间接效力的问题。

2.宪法司法化是重要的宪法发展机制

宪法司法化使宪法与社会现实或具体社会关系相连结。因为法院在处理宪法争议时,就能发现宪法与社会生活不相适应的环节,并进而协调宪法与社会现实的关系。在普通法院审查违宪案件情况下,可以宣布此法律不适用于本案,从而将该法律排除在外。由于这样国家实行判例制,法官再审案时会遵循先例,这样实际就剥夺了此法律的法律资格。而在宪法法院审查制下,宪法法院有权直接宣布违宪法律无效。无论那种无效,都会使宪法规范与具体社会关系不相适宜地方被改善。

3.宪法司法化是法治的起点,是法治建设重要内容所有的法律包括宪法都具有可诉性,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

法的可诉性是指法所具备的为了判断社会纠纷的是非而使纠纷主体可诉求于法律公设的判断主体的属性法治建设包括很多内容,能够使所有的不公正都诉诸法庭应当是法治的应有之意。

4.宪法司法化在保障民主、制约权力、解决冲突、保障人权、维护宪法至上方面有重要作用

人类为了限制权力,保障权利而制定宪法。但在现代国家中,并不是有了宪法就当然意味着人权可以得到保障,政府的权力得到制约。历史一再证明这一点,没有监督的政府就会践踏人权,没有监督的宪法就会成为一纸空文,自然宪法作为政府权力减速器的作用也将大打折扣。如果政府权力得不到制约那么公民权利就无从谈起,民主也只不过是政府用来限制权利的工具。作为宪法监督重要形式的违宪审查制度的作用可见一斑。虽然,各国违宪审查方式、主体、后果的均有很大不同,但是宪法司法化已成为违宪审查发展的潮流。用‘既无钱又无剑’的司法机关作为保障人权的最后屏障是人类的巨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