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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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9章 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

据统计,现今世界上有104个国家分别采用普通法院型和宪法法院型的违宪司法审查制度。其中,采取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有60多个国家,无论是美国的普通法院审查制还是欧洲大陆国家的专门机关审查制,它们的一些基本内容或者说精神实质是一致的,那就是法院在违宪审查中的作用被突出和强调出来;它们的程序、实施方式与原则、审查结果等等无不折射出司法权的影子,无不反映出法院在现代社会法治理想和现实中的作用,无不体现着对宪政体制下法院角色的尊重。在中国宪法司法化障碍的存在是多方面的,从宪法观念到体制现状都从不同层面阻碍着中国宪法的司法化进程,但是我国已经具有接受宪法司法化的承受能力。从中国已经存在的涉及合宪性监督的法律现象,诉讼活动以及舆论要求中可以发现,在宪法保障机制方面,除抵制权、紧急事态法制以及宪法修改及其特别程序外,在公民个人行为层面有两种启动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基本模式也正隐约形成;一种是公民个人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启动违宪审查程序的建议,另一种是公民为保障其基本权利,协调权力纠纷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予以保护。迄今为止,从基层法院到最高法院的四级司法机构均出现了处理这类“准宪法诉讼”的先例,可见,公民、法院对宪法司法适用已具备一定承受能力,在中国宪法司法化有其社会基础。

关于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学者们提出很多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建议,目前呼声最高的是建立专门机关进行违宪审查,如有提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立宪法委员会专司违宪审查权,但实际上这种机构对现行制度并无大的改观,实际上是由“手监督大脑”;还有的主张建立宪法法院,这确实是一个很美好的设想,但在现实条件下,它面临很多的诘难,同时也会造成现有资源的浪费;除此之外还有学者提出复合审查制,由设立的宪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并行审查。基于此笔者认为,《宪法》必须由法院适用,但考虑到我国法院设置和法官素质状况,应由高级法院适用《宪法》,公民就《宪法》权利争议提起诉讼,可由受理的下级法院逐级报高级法院审理,由高级法院直接受理的《宪法》争议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直接审查,对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可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为终级判决、裁定,这种制度设计既符合我国对宪法司法适用的需求又可以节省资源。当然要由法院对宪法适用必须有两个前提,即首先由《宪法》或《法院组织法》明文规定由法院行使此职权,其次还要赋予法院宪法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