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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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章 结语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证券投资基金在资本市场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它的健康发展对证券市场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对促进庞大的民间储蓄转化为生产型投资,促进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起着桥梁纽带作用,因此,规范投资基金经理人的行为,不断吸引投资者进行基金投资,在政治、经济上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们最紧迫的任务是建立一部行之有效并且有中国特色的《投资基金法》。《投资基金法》首先应解决基金契约的性质问题,其次还要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由于立法的局限性,诚信法律规范一般不可能规定得非常具体,但这就为我们对基金管理人诚信机制的扩展研究和完善指明了方向。从科学和历史的角度来看,基金契约的性质宜定位为信托关系,因为信托关系对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持有人更为有利。本文由于篇幅所限,仅对基金管理人的诚信机制的基本理论、内容、要求以及违反诚信义务的表现和责任制度作了初步的探讨。随着我国基金业的不断发展,基金管理人诚信机制还有待完善,如托管人和管理人是否定位为共同受托人、它们的责任如何分配、违反诚信义务的判断标准和实现机制等问题都有待将来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最终目的是为投资者建立一个更为牢固的法律保障体系。我们期待着证券投资基金业在完善的法制保护下一定会取得辉煌的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