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旅游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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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旅游收入与经济效益(2)

外汇汇率是各个国家不同种类货币之间的相互比价。外汇汇率对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旅游收入的变化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旅游目的地国家相对旅游客源国的货币贬值,即汇率降低,在旅游目的地国家价格未提高的条件下,会刺激该旅游客源国的旅游需求,导致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入境旅游人数增加,从而使旅游外汇总收入增加。反之,如果旅游目的地国家相对旅游客源国的货币升值,则汇率提高,将会抑制旅游客源国的旅游需求,导致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入境旅游者人数减少,从而使该国旅游外汇总收入降低。由此可见,由于汇率的变化,同量的旅游外汇收入在不同时期会因旅游目的地国家的汇率变化而出现差异,有时差异会较大。因此,在衡量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旅游收入时,应注意分析因汇率变动而形成的差异,这样才能使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在不同时期内所取得的旅游收入更具真实性和可比性。

7.旅游统计因素

旅游收入有些来自直接旅游部门,也有些来自间接旅游部门。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旅游统计部门统计的旅游收入并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所取得的旅游收入。主要表现在:一是旅游部门之间、旅游部门与非旅游部门之间对旅游的收入会出现重复统计的现象;二是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所支出的有些费用,如小费等无法统计到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旅游收入中,致使该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旅游收入统计出现遗漏。三是在探亲旅游过程中,某些旅游者以馈赠礼品、土特产品等方式来换取亲朋好友所提供的免费食宿,这种交换方式所产生的旅游收入无法进行统计。四是由于“地下旅游经济活动”的存在,即旅游者与旅游从业人员以私下交易方式,将购买旅游服务和产品的钱直接交给餐厅服务员、导游员、出租汽车司机等,致使旅游收入减少和政府税收减少等,也增加了旅游统计中的漏统现象。

二、旅游分配

旅游收入是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各旅游部门和企业经营收入的总和。旅游收入分配通常是经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两个过程来进行和完成的。

(一)旅游收入的初次分配

旅游收入的初次分配是在直接经营旅游业务的旅游部门和企业内部进行的。这些部门和企业包括:饭店、旅行社、交通部门、餐饮部门、旅游景点、旅游用品和纪念品商店等。

1.旅游收入初次分配的流向

初次分配的内容是旅游营业总收入中扣除了当年旅游产品生产中所消耗掉的生产资料价值后的旅游净收入(见图8-1)。旅游净收入又是旅游从业人员所创造的新增价值,属于当期旅游部门和企业的净收入,其价值通过营业成本核算转移到经营成本中去,从出售旅游产品的收入中直接补偿。旅游净收入经过初次分配后,分解为职工工资、政府税收和企业赢利三大部分。

图8-1旅游收入的初次分配

职工工资。是指旅游部门和企业根据合理的分配原则,向旅游从业人员支付的工资,作为他们提供劳务的报酬,满足他们自己和家庭生活的需要。

政府税收。旅游部门和企业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的规定向政府纳税,成为国家财政预算收入的一部分,由国家统筹安排和使用。从1994年开始,我国实行了新税制,规定旅游经营中的劳务性收入上缴营业税的税率为营业收入的5%;旅游经营中的商品性收入上缴增值税,基本税率为营业收入的17%,低税率为营业收入的13%。在扣除了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租金、利息、营业税之后,旅游部门和企业经营所得纯利润上缴所得税的税率为纯利润额的33%。

企业留利。旅游部门和企业的自留利润被称作企业净利润,留归企业自行安排分配和使用。在我国旅游部门和企业中,企业净利润又可分为企业公积金和公益金两部分,分别用于企业的自身发展和职工的福利支出等。

2.包价旅游收入的初次分配

旅游收入的初次分配是在各旅游部门和企业中进行的。旅行社是旅游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龙头”部门,由于旅行社的特殊职能和地位,使它在旅游收入的初次分配中起着特殊的作用。其中,包价旅游收入的初次分配出现了与前述分配过程不同的分配形式。

旅游业是一项跨地区、跨国界的综合性的产业,是由各经济部门和非经济部门遵循旅游市场的引导而构成的综合性经济行业,各基本要素在向旅游者提供产品时,必须协调一致,才能获得各自应得的利益。旅行社作为旅游业的“龙头”部门,是组织、规划旅游产品、开展宣传促销、招徕和接待旅游者的经济组织。旅行社根据市场的需求,首先向住宿、餐饮、交通、游览、娱乐的部门和企业预订单项旅游产品,经过加工、组合,形成不同的综合性旅游产品(即包价旅游),出售给旅游者,由此获得包价旅游收入(图8-2)。这种包价旅游收入首先表现为旅行社的营业总收入,在扣除了旅行社的经营费用和应得利润后,旅行社根据其它各旅游企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预定的收费标准、所签定的经济合同中列定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和其他有关规定,分配给这些旅游部门和企业应得的旅游收入。这些部门和企业获得营业收入后,才按照前述的分配方式进行旅游收入的初次分配。

图8-2包价旅游收入的初次分配

由上可见,旅游收入的初次分配又体现为旅行社的营业总收入转为各旅游部门和企业的营业收入。由于包价旅游收入是旅游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旅行社在旅游收入分配中所起的先导作用,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旅游总收入的很大部分首先是通过旅行社的经营所取得,又通过旅行社分配出去的。所以,旅行社的经营活动既是旅游营业收入的来源,又决定了旅游营业收入的分配,从而具有双重职能。旅游营业总收入数量的多少,旅游部门和企业营业收入的多少,在某种程度上往往取决于旅行社经营活动的强弱程度。因此,提高旅行社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对增加旅游营业收入是十分重要的。

(二)旅游收入的再分配

旅游收入进行初次分配后还必须进行再分配。再分配是在旅游业的外部、在全社会经济范围中进行的。

1.旅游收入再分配的主要原因

旅游收入进行再分配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为了使旅游业能不断扩大再生产,满足其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所必需的物质条件的需要,使消耗掉的原材料和物质设备等能得到补偿;二是满足旅游业从业人员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以恢复和增强其体力和智力,继续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同时,劳动者的家庭需要也能够得到满足,使劳动力不断地再生产;三是国家把集中的资金作为财政预算用于发展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建立国家社会各项储备基金和社会保证基金,以及国防建设费用等,同时还支付国家机关、文教卫生等事业单位的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推动社会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2.旅游收入再分配的流向

旅游收入经过初次分配以后,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按照价值规律和经济利益原则,在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全社会范围内,进行再分配,以实现旅游收入的最终用途。旅游收入再分配的流向主要是以下几方面:

(1)旅游收入中上缴政府的各类税金构成政府的财政预算收入。政府通过各种财政支出的方式来实现旅游收入的再分配,政府的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国家的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公共事业和社会福利投资及国家的储备金。其中一部分可能会作为旅游基础建设和重点旅游项目开发又返回到旅游业中来。

(2)旅游收入中支付给旅游从业人员个人的报酬部分。其中大部分被用于购买他们所需要的生活用品和劳务产品,以满足旅游从业人员自己和家庭成员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需要,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这部分支出构成了社会经济中相关的提供生活资料和提供劳务的行业的营业收入。旅游从业人员个人收入消费之后所剩下的另一部分则存入银行、购买保险、购买国库券等,又形成了国家金融建设资金和保险部门的收入等。

(3)旅游收入中的企业自留利润分为公积金和公益金两部分。公积金主要用于旅游部门和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追加投资,购买新的设备和设施,新产品的研制,技术更新改造,开辟新的市场,以及弥补企业亏损等方面。公益金主要用于旅游部门和企业职工与集体的福利,作为职工住房、医疗、教育、文体等活动的投资。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支出构成了直接或间接为旅游部门、企业提供产品与服务的相关部门的营业收入。

(4)旅游收入中还有一部分流向其他部门。如支付贷款利息而构成金融部门的投入,支付保险金而构成保险部门的收入,支付房租或购买住宅而形成房地产部门的收入,租赁设施设备而形成租赁单位的收入等。

旅游收入的再分配是旅游经济活动的重要一环(图8-3)。旅游经济活动也是一个不断重复和扩大的运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旅游产品再生产所消耗掉的劳动力与物质资料在价值上要不断得到补偿,在实物上要不断得到替换。即一方面表现为旅游产品再生产的不间断进行,另一方面又表现为旅游收入的不断再分配。通过旅游收入的再分配,把旅游业收入的大部分集中在国家手中,有计划地投放在国家重点项目和急待开发的地区,加速这些地区社会经济和旅游事业的发展,以保证与其他经济、社会部门的协调。

图8-3旅游收入的再分配

旅游收入经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运动过程,实现了最终用途而形成两大部分,一部分形成消费基金,其余大部分形成积累基金。在旅游收入的分配过程中,每个旅游部门和企业都有自身的利益,在旅游收入分配时应给予兼顾。但每个旅游部门和企业自身的利益,同整个国家旅游业的利益和发展又是密不可分的。所以,旅游收入的分配应把国家利益、旅游业整体利益摆在第一位,将国家利益、旅游部门和企业的利益,以及旅游业职工的个人利益有机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这是旅游收入分配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旅游乘数效应与卫星账户

一、乘数效应的概念

乘数(Multiplier)又可译作倍数,是现代经济学中用于分析经济活动中某一变量的增减所引起的经济总量变化的连锁反应程度。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常会出现这样的现象,一种经济量的变化,可以导致其他经济量相应的变化,这种变化连续发生并发展。如一笔原始花费进入某一经济领域系统后,会经过多次循环,使原来那笔货币基数发挥若干倍的作用。这种多次变化所产生的最终总效应,就称为乘数效应。经济活动中之所以会产生乘数效应,是因为各个经济部门在经济活动中是互相关联的。某一经济部门的一笔投资不仅会增加本部门的收入,而且会在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中引起连带反应,从而增加其他部门的收入,最终使国民收入总量成倍地增加。由此可见,某一行业的发展必然会促进一系列同该行业相关的间接部门的生产,从而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旅游收入乘数效应

(一)旅游收入乘数效应的涵义

旅游收入乘数效应是用来衡量旅游收入在国民经济领域中,通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循环周转,给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增值效益和连带促进作用的程度。

旅游业是“无烟工业”,但它必须靠“有烟工业”——物质生产部门的支持,才能得以存在和发展。旅游者的交通,要依靠飞机和机车制造业,而这些制造业又要依赖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钢铁、铝、铜等工业的发展;旅游者的住宿要依靠建筑业来建造饭店;旅游者的膳食要农业部门提供丰富多样的农副产品;旅游者的购物也要轻工业和手工业提供各种旅游商品。由此可见,旅游业的发展必然会促进一系列同旅游相关的间接部门的生产,从而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正是由于旅游业的发展,对旅游业间接有关的部门发生了影响,增加了有关部门的收入,因而可在经济整体上用旅游收入乘数来衡量旅游业的地位和作用。旅游收入乘数效应就是通过旅游者的花费对某一地区的旅游业的货币注入而反映出来的国民收入的变化和经济影响。

(二)旅游收入乘数的计算

旅游收入乘数效应,可通过计算旅游收入乘数来判定,通常用K表示旅游收入乘数,则根据一定的投入增量和收入增量,即可计算旅游收入乘数,计算公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