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伦理学与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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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人道和自由:社会治理的最高道德原则(8)

在那篇文章里面他就讲了这样一个思想,就是一个社会,它的思想、它的文化、它的科学是否繁荣昌盛取决于这个国家给人们的思想自由的限度。每个人的思想越自由,他所能寻找到的真理就越多,那么,这个社会的思想和科学就越繁荣昌盛。反过来也是一样,如果思想能够完全自由,那么这个国家就将完全的和无与伦比的鼎盛、兴盛。春秋战国就是明证。春秋战国的思想是完全自由的,所以它的文化就是中国最灿烂、最辉煌的文化,达到后来人们始终无法企及的那样一个高度。那么,由此是否可以说思想越自由越好?也就是思想的创造和传达、言论和出版是否越自由越好呢?是否应该完全自由呢?

回答是肯定的。言论和出版应该完全自由,不仅因为思想的发展与自由的程度成正比,而且还因为对于言论和出版自由的任何限制都违背自由、人道社会的普遍标准。首先,按照自由人道社会的普遍原则的第一条“自由的法治原则”,一个社会的强制、法律和道德应该是每个人意志的体现。那么,你怎么样才能够使之成为每个人意志的体现呢?必须思想完全自由!这就是说,不管一个人的思想有多么荒谬、多么危险,你也得让它自由出版和发行!否则,你就违背了自由的法治原则,你就不能使社会的强制、法律和道德成为每个人意志的体现。因为你不让他讲话,你说他思想荒谬、危险,因而不让他讲话,那么社会的强制、法律和道德就不可能是每个人意志的体现了。因此,当你禁止思想荒谬、危险的人传达出版他的思想的时候,你就违背了自由人道社会的法治原则。

其次,你要是不允许每个人的思想完全自由,因为他的思想危险、他的思想荒谬,你就不让他发言,不准他有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你还违背了自由的平等原则。因为按照自由的平等原则,任何人,不管他的思想是正确的还是思想危险的,都应该同样享有思想自由,在自由面前人人平等。这样,你认为是弱势的,或者是思想危险的人就不让他说话,你就违背了自由的平等原则。

最后,思想要是不完全的自由,就违背了自由的“限度原则”,就根本不是一个自由、人道的社会了。因为按照自由的限度原则,一个社会的强制应该减少到这个社会的存在所能容许的最大限度。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或思想自由,无论是怎么样自由显然都不会危及社会的存在,而只有人的行动才能够危及社会的存在。无论你怎么说,诽谤、造谣,甚至到处说要杀人放火,这个社会还能够存在;但是你要是拿起刀来见一个人就砍一个人,那就麻烦了。所以《民主论》的作者柯恩反复讲,在自由的、民主的社会,每个人可以任意地、完全自由地想、完全自由地说,但是不能完全自由地做。

因此,自由、人道的着名斗士和经典文献大都主张言论和出版完全自由。

罗伯斯庇尔说:“通过语言、文字或出版来表达思想的权利无论如何也不应受到妨碍或限制……新闻自由应该是完整的无限的,否则就是没有新闻自由。”潘恩说:“出版自由以及使用其他表达思想手段的自由,是不能取消、停止和限制的。”罗斯福则进而以美国为例说:“这种自由除了受到美国人民的良知的限制以外,确实是丝毫没有限制的。”美国《弗吉尼亚权利法案》规定:

“出版自由是自由的重要保障之一,任何政府,除非是暴虐政府,决不应加以限制。”美国《人权法案》第一条便这样写道:“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我国孙中山先生召集的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亦如是说:“确定人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居住、信仰之完全自由。”

总之,每个社会成员都应该享有获得与传达任何思想的自由。或者说,每个社会成员获得与传达任何思想都不应该被禁止。说到底,言论与出版应该完全自由而不应该受到任何限制;否则便不是真正的思想自由,便不是个真正自由、真正人道的社会。这就是思想自由原则,这就是衡量一个社会是否自由、是否人道的思想标准。

中国曾经有过实现思想自由原则的时代,亦即春秋战国时代,这是中国人应当引以为骄傲的那样一个时代。当然,思想、言论和出版完全自由会产生一些极其有害的后果。这些有害的后果说来说去都是什么呢?就是谬种流传,错误的思想毒害人们,这也就是思想自由的反对者们的全部的也是唯一的论据。那么这个论据能不能站住脚呢?不能。如果说因为思想自由会使一些错误的思想毒害人们,就取缔思想完全自由,只允许正确的思想发表,错误的思想就禁止发表,那么,首先面临的难题就是:谁是正确思想和错误思想的裁判者?禁者未必正确,被禁者未必错误,我们今天禁止的所谓错误,往往便是明天的真理。

所以,当你说思想完全自由会使错误思想流传,毒害人们,因而只应该发表正确的思想,那么,事情往往恰好相反,你主张的正确思想正是错误思想,真正的正确思想却得不到传播。实践是这么告诉我们的。没有人能够充当真理的裁判者。毛泽东说得好: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所以若反对思想自由,认为只有正确的思想才能够让它传播和发表,那么,结果可能恰恰相反,被禁的正是真理,而大行其道的正是谬误。

退一步说,就算能够通过反对思想完全自由,使真理发表,谬误销声匿迹,那么这样做也是极大错误的。毛泽东和马克思曾反复讲过,真理只有在同错误的比较和斗争中才能够发展起来,错误是达到真理的一个必经的阶段和过程;没有错误,真理就等于没有形成过程,你就达不到真理。心理学有一个实验非常能够说明这个问题。有一个猴子,给它五根棍子,然后把水果挂在非常高的天棚上。一开始,猴子用一根棍去挑水果,没有挑下来,犯了一次错误。

第二次,猴子把两根棍用绳子缠好接上,再去挑水果,也没有挑下来,又犯了一次错误。接着猴子将三根棍绑在一起去挑水果,还是没有弄下来,犯了三次错误。猴子又将四根棍绑在一起去弄水果,还没有挑下来,这是第四次错误。最后,他绑了五根棍子才将水果挑下来了,猴子终于获得了真理。你看,真理是怎么达到的?经过四次错误的尝试,最后才达到的。所以,错误是达到真理的一个必经的阶段和过程,没有错误,也就没有真理。

人类的真理就是这样的,没有绝对的、纯粹的真理,也没有绝对的、纯粹的谬误。遍观人类思想史,我们发现,那些发表谬论的人,其实占有非常重要的思想史地位。马尔萨斯的人口论我们说它是谬误,而达尔文说,他的自然选择思想,也就是进化论的核心思想,正是来源于马尔萨斯的人口论。达尔文有一天躺在床上,眼望着天棚,突然他想起马尔萨斯的人口论,一下子领悟到,生物是以几何级数增长的,而生物生存的资源是以算术级数增长的。这样,便总是狼多肉少,生物总是过多、过剩的。怎么办?竞争!自然竞争,物竞天择,优胜劣汰,自然选择,适者生存。这些进化论的核心思想正是源于马尔萨斯的人口论:人口几何级数增长而资源算数级数增长。没有马尔萨斯的人口论就没有达尔文的进化论!没有那些错误,也就没有真理,这是非常对的。

可见,反对思想完全自由的理由是根本不能成立的。但是,人们还是认为思想不应该完全自由,如淫秽书刊总应该禁止吧?你看美国和西方,也并不是思想完全自由的。确实,他们并没有做到思想完全自由。这并没有什么奇怪的。因为思想完全自由是一个道德原则,西方和美国也没有完全达到,就像他们没有完全达到“不损人利己”一样。“不应该损人利己”这是一个道德原则,你说哪一个国家哪一个社会把它完全达到了?没有。美国人就不损人利己吗?它也难免损人利己。“思想完全自由”同样是一个道德原则,美国、西方也没有完全达到,比如说,他们也主张禁止黄色书刊。这就违背了思想完全自由的道德原则,是不道德、不应该的。

禁止黄色书刊也是不应该的。首先,你禁止任何思想、禁止任何言论和书刊,都违背了思想完全自由原则,进而都违背了自由的三大原则,那就不是一个真正的自由、人道的社会;其次,你一旦禁止这个,你就有口实禁止某个思想家的理论,因为你会说这种理论比黄色书刊更可怕,它更加毒害人的灵魂,更得要禁止,是不是?最后,你只要禁止一点,你就能禁止无限。诚然,黄色书刊流毒甚广、甚深、甚烈,思想完全自由有巨大的毒害。这个我承认,但是,你要是禁止它,你所带来的害处,要远远大于思想完全自由所带来的害处。人类就是不那么完美,做什么事,只想它有利而没有弊,天下没有这样的好事!你要想得到文凭,就得戴眼镜,弄成近视眼,戴眼镜那多难受啊!你看我,颈椎疼脖子歪,这就是长年累月打电脑打的。要想写出一部传世之作,就难免颈椎疼脖子歪,就不能怕颈椎疼脖子歪。马克思不就是因为撰写《资本论》而活活累死的吗?你干什么事都不可能十全十美,有一利必有一弊。问题是它的净余额如何?

思想自由对于人类和社会的发展具有无与伦比的价值。因为思想自由乃是一个社会的科学、艺术和文化的繁荣兴盛的根本条件,是一个社会的精神财富得以发展的根本条件,因而也就是一个社会的物质财富得以增进的根本条件,说到底,也就是社会的一切进步的最根本的条件。因此,思想自由所带来的那些害处和它的利益相比,实在微乎其微、微不足道啊!更何况,思想完全自由的危害可以通过两种不违背思想完全自由的方法加以避免。

第一个方法就是提高人们的鉴别能力。人们的鉴别能力提高了,自然就不会被谬误淫秽邪说所蠹惑毒害。你现在用这些东西来毒害我王海明,说老实话,你毒害不了的。鉴别能力提高了,谬误淫秽邪说的诱惑力就没有了。你越禁止它,它就越有诱惑力;你越遮盖它,它就越神秘,就越为人们所渴望,人们的鉴别能力就越低,就越受其害。那么,鉴赏力怎么提高呢?只有通过思想完全自由才能提高。因为有比较才能有鉴别。“四人帮”那个时候,我们是最没有鉴别力的,因为没有比较。这一点,毛泽东也说了,有比较才能有鉴别,有斗争才能有发展。没有比较,没有思想自由,你是无法鉴别的,因为你缺乏鉴别能力。所以,只有通过思想完全自由,才能真正提高人们的鉴别能力;防止思想完全自由的弊端的手段,正是思想完全自由本身。因此,思想完全自由的有害后果,通过思想自由本身便可逐渐防止。

第二种方法是追究言论者和出版者的责任:每个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言论和出版的有害后果承担责任。就是说,你可以随便说,你可以随便写,你可以造谣诽谤、胡说八道,但是,一旦触犯法律,造成有害后果,就要追究你的法律责任。就说克林顿讲的那种情况,在座无虚席的大讲堂,虽然没有着火,但有人高喊“着火啦”,应不应该禁止他喊呢?因为禁止他高喊就违背了言论自由原则。你让他喊,随他的便,他愿意怎么喊就怎么喊。但是,你高喊着火,把人踩死,触犯了法律,就把你送上法庭,判你死刑!你还敢不敢乱喊了?黄色录像,你可以放,放了之后,你造成了恶果,制裁你!把你绳之以法!你还敢不敢放了?

所以,防止思想完全自由的弊端的一个有效的方法就是:追究法律责任。

对自己言论和出版的危害性后果承担责任的恐惧,无疑既能有效防止自己言论和出版的危害性,同时又没有限制言论和出版的完全自由。所以,法国《人权宣言》规定:“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着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这是对思想自由原则的绝妙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