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伦理学与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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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章 品德:优良道德之实现(5)

卢梭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品德属于心理范畴,因而由知、情、意三者构成:品德的“知”即其个人道德认识或个人道德认知;品德的“情”即个人道德感情或道德情感;品德的“意”即个人道德意志。仅凭个人道德认识是品德的一个因素,显然就可以得出结论说,品德必定与个人道德认识成正相关变化:一个人的个人道德认识越加提高,他的品德便必定会越加提高;他的个人道德认识越降低,他的品德便必定会越降低。诚然,实际上,我们到处可以看到恰恰相反的现象:个人道德认识比较高者,品德却比较低;品德比较高者,个人道德认识却比较低。一个终生都在研究伦理学的专家,道德认识可谓高且深矣!但他却明明是个嫉贤妒能、忘恩负义的卑鄙小人。反之,一个目不识丁的农民,个人道德认识可谓低且浅矣!但他却极地地道道是个忠厚善良的好人。那么,由此岂不可以否定品德与个人道德认识成正相关变化?造成这种理论与实际的“悖论”的原因究竟何在?

不难看出,这种所谓“悖论”现象的成因在于:品德的决定因素是个人道德感情而不是个人道德认识。所以,一个人的品德的总体水平必定与其道德感情水平一致,而未必与其道德认识一致:个人道德感情高者,即使其道德认识低,品德必高;个人道德认识水平高者,如其道德感情低,其品德必低。因此,个人道德认识高的人所以品德低,完全不是因为他的道德认识高,而仅仅是因为他的品德的其他方面——如道德感情——低。反之,个人道德认识低的人所以品德高,完全不是因为他的道德认识低,而仅仅是因为他的品德的其他方面——如道德感情——高。如果人们只有个人道德认识不同而其他条件完全一样,那么毫无疑义,个人道德认识高者,品德必高;品德高者,个人道德认识必高。换言之,仅仅从个人道德认识与品德的关系来看,二者完全成正比例变化:个人道德认识越高,品德便越高;个人道德认识越低,品德便越低。

既然人们的品德高低必定与其个人道德认识高低成正相关变化,那么,人们的个人道德认识高低究竟又决定于什么呢?每个国家国民普遍的个人道德认识水平,显然与该国的科教文化水平有必然联系。我们很难想象,一个国民普遍愚昧无知的国家,他们的道德认识和道德知识水平,普遍说来,却会很高:

国民道德认识和知识水平普遍高的国家,岂不必定是那些认识和知识水平高的国家?而一个国家认识和知识水平当然取决于该国科教文化发展水平:一个国家的科教文化越发达,该国国民普遍的认识水平便越高,国民普遍的道德认识水平便越高;反之,一个国家的科教文化越不发达,该国国民普遍的认识水平便越低,国民普遍的道德认识水平便越低。

于是,一个国家国民品德的高低变化,不仅取决于该国经济发展的快慢和财富分配的公平与否以及政治的清明与否,而且取决于该国科教文化事业的发达程度:一个国家的科教文化越发达,该国国民普遍的认识水平便越高,国民普遍的道德认识水平便越高,国民的品德便越高尚;一个国家的科教文化越不发达,该国国民普遍的认识水平便越低,国民普遍的道德认识水平便越低,国民的品德便越败坏。这个规律,关乎国民的个人道德认识与其科教文化事业的关系,属于品德的个人道德认识方面的规律,因而可以名之为“德识律:

品德与科教文化的内在联系”。

卢梭认为科教文化事业越发达人们的品德便越低劣的主要依据,真正讲来,无疑是他所谓人类的“自然状态”与“文明状态”之比较。在他看来,处于自然状态的原始人品德淳朴高尚;他们虽然无知无识,但政治民主清明、财富分配公正、平等。反之,生活于文明状态——亦即君主专制的封建社会——的国民品德堕落败坏;他们的科教文化虽然发达,但政治专制腐败、财富分配极端不公正、不平等。这一见地大体符合史实。因为确如卢梭所言,在原始社会,人们的品德淳朴高尚,他们无知无识得很,但政治民主清明,财富分配公正、平等;反之,在君主专制的封建社会,国民品德远远堕落败坏于原始社会,他们的科教文化虽然发达,但政治专制腐败,财富分配极端不公正、不平等。

然而,卢梭却将“在此(科教发达、政治腐败和财富分配不公)之后(品德败坏)”统统当作“因此(科教发达、政治腐败和财富分配不公)之故”,因而误以为:文明社会国民品德败坏的原因是科教发达、政治腐败和分配不公;自然状态人们品德高尚的原因则是科教文化不发达、政治民主清明和财富分配公正。这是一种双重的错误。一方面,卢梭不懂得,原始社会人们的品德之所以高尚,完全不是因为科教事业不发达。科教事业不发达只能降低人们的道德认识,只能降低人们品德所由以构成的道德认识因素,从而也就只能降低人们的品德:它怎么可能完善人们的品德呢?原始社会人们的品德之所以高尚,只是因为与科教文化不发达同时并存的政治和经济的状况:政治民主清明和分配公正平等。政治民主清明和分配公正所提高的乃是国民品德的决定性因素:个人道德感情。反之,科教文化的不发达所降低的则是国民品德的非决定性因素:个人道德认识。因此,科教文化落后所导致的国民品德降低,必定远不及政治民主清明和财富分配公正所导致的国民品德的提高:其净余额是提高而不是降低。这就是无知无识的原始社会人们品德反倒高尚的真正原因:政治清明和财富分配公正对于人们品德的提高超过了科教文化落后对人们品德的降低。

另一方面,卢梭不懂得,封建社会国民品德败坏,完全不是因为科教文化事业发达。科教文化事业发达只能提高人们的道德认识,从而只能提高人们的品德:它怎么可能败坏国民的品德呢?封建社会国民品德之所以败坏,只是因为与科教文化进步同时发生的该国的政治和经济的变化:政治专制腐败和财富分配不公。政治专制腐败和经济分配不公所降低的乃是国民品德的决定性因素:个人道德感情。反之,科教文化的进步所提高的则是国民品德的非决定性因素:个人道德认识。因此,科教文化进步所导致的国民品德提高,必定远不及政治专制腐败和经济不公所导致的国民品德的降低:其净余额是降低而不是提高。这就是君主专制的封建社会的“科学与艺术的光芒升起而德行也就消逝”的真正原因:政治专制腐败和经济不公对于国民品德的败坏超过了科教文化对国民品德的提高。

可叹卢梭被“国民品德与科教文化发展恰成反比”的假象所惑而未见于此,遂将“在此(科教发达)之后(品德败坏)”当作“因此之故”,于是错误地得出结论说:科教事业越发达,人们的品德便越低劣。殊不知真理恰恰相反:一个国家的科教文化越发达,该国国民普遍的认识水平便越高,国民普遍的道德认识水平便越高,国民的品德便越高尚;一个国家的科教文化越不发达,该国国民普遍的认识水平便越低,国民普遍的道德认识水平便越低,国民的品德便越败坏。那么,一个国家的科教文化发达与否又取决于什么?

一个国家的科教文化发达与否,根本说来,无疑取决于该国是否有思想自由,亦即是否有获得与传达思想之自由,说到底,是否有言论与出版——言论与出版是思想获得与传达的主要途径——之自由:思想自由是科教文化迅速发展的根本条件,是精神财富繁荣兴盛的根本条件,是真理得以诞生的根本条件。因为不言而喻,任何人的思想,都不可能在强制和奴役的条件下得到发展。思想自由,确如无数先哲所论,是思想和真理发展的根本条件而与其成正相关变化:一个社会的言论和出版越自由,它所能得到的真理便越多,它的科学与艺术便越繁荣兴旺,它所获得的精神财富便越先进发达;一个社会的言论和出版越不自由,它所能得到的真理便越少,它的科学与艺术便越萧条荒芜,它所获得的精神财富便越低劣落后。

诚然,言论与出版自由往往会产生一些有害后果,如种种谬论流传而引人误入歧途。反对言论与出版自由的理由,说来说去,亦莫过于此:禁止错误思想。然而,这个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一方面,禁者未必正确,被禁者未必错误,我们今天禁止的所谓错误,往往便是明天的真理;另一方面,就算被禁者是错误,也不应禁止,因为真理只有在同错误的斗争中才能发展起来,没有这种斗争,真理便会丧失生命力而成为僵死的教条。因此,正如诺兰所指出的,如果因言论和出版完全自由的危害而限制其自由,那么,这种限制所带来的危害,便远远大于言论与出版完全自由所带来的危害。

那么,是否有不通过限制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方法来防止其危害呢?有的。

一种方法是提高听众和读者的鉴别力。诺兰说:“一种信息通畅的具有批判精神的社会,乃是免除言论自由危害的最好武器。”而这样的社会显然只有通过思想完全自由才能建立起来。所以,思想完全自由的有害后果,通过思想自由本身便可逐渐防止。另一种方法是追究言论者和出版者的责任:每个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言论和出版的有害后果承担责任。对自己言论和出版的危害性后果承担责任的恐惧,无疑既能有效防止自己言论和出版的危害性,同时又没有限制言论和出版自由。

可见,应该坚持思想自由原则:一个国家的思想、言论和出版越不自由,该国的科教文化便越不发达,该国国民普遍的认识水平便越低,国民普遍的道德认识水平便越低,国民的品德便越败坏,国中君子、仁人乃至圣人便越稀少;一个国家的思想、言论和出版越自由,该国的科教文化便越发达,该国国民普遍的认识水平便越高,国民普遍的道德认识水平便越高,国民的品德便越高尚,国中君子、仁人乃至圣人便越多。这岂不意味着:思想自由是培养国民品德道德认识因素的方法,是提高国民品德的首要方法?

七、国民品德的败坏与最高调的道德如影随形

遍观历史和现实,我们到处都会看到这样一种奇怪的现象:一个社会所奉行的道德对人们的要求越高,人们的品德反倒越低;国民品德的败坏竟会与最高调的道德——利他主义道德——如影随形。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一个国家国民品德高低变化,不仅取决于该国经济发展的快慢、财富分配的公平程度和政治的清明以及科教文化发达与否,而且——最为直接地——取决于该国所奉行的道德之优劣:道德优良则品德良好;道德恶劣则品德败坏。因为品德亦即长期遵守或违背道德的行为所形成的道德人格,完全是遵守或违背道德的结果;而每个人究竟遵守还是违背道德,无疑直接取决于道德本身的性质,取决于道德本身之优劣:道德越优良,便越易于被人们遵守,人们的品德便越良好;道德越恶劣,便越难以被人们遵守,人们的品德便越败坏。那么,究竟为什么道德越优良就越易于被遵守?

这是因为,道德与法律一样,就其自身来说,不过是对人的某些欲望和自由的压抑、侵犯,因而是一种害或恶;就其结果和目的来说,却能够防止更大的害或恶(社会的崩溃和每个人的死亡)和求得更大的利或善(社会的存在、发展和每个人利益的增进),因而是净余额为利的害,是净余额为善的恶,是必要的害和恶:道德的手段是压抑、限制每个人的某些欲望和自由;道德的最终目的是保障社会——亦即经济、文化产业、人际交往、法、政治——的存在发展,增进每个人的个人利益。因此,保障经济、文化产业、人际交往、法、政治的存在、发展,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亦即道德给予每个人的利与害之比值——便是评价一切道德优劣之终极标准:哪种道德对人的欲望和自由侵犯最少、促进经济和文化产业发展速度最快、保障人际交往的自由和安全的系数最大、使法和政治最优良、最终增进每个人利益最多、给予每个人的利与害的比值最大,哪种道德便最优良;反之,则最恶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