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农民组织化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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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结论与政策含义

行业代表、行业协调、行业自律和行业服务是农产品行业协会的特有职能,由于行业协会的发展受制于经济体制、制度环境及自身因素,行业协会难以发挥其特有的功能。因此,如何发展和完善行业协会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7.4.1 企业、协会和政府的地位需摆正

组织理论表明,联合与合作组织应当是一个平衡系统,这就意味着组织成员在组合体内的主体地位应该相对称,组织内外主体的关系应该达成均衡。农产品行业协会作为一个联合与合作性质的组织,会员企业与协会的关系,协会与协会外部最重要的主体政府的关系应该合理定位。

(1)政府与行业协会关系合理定位。

政府与行业协会关系定位决定着政府与行业协会在管理行业公共事务职能上的分工。政府与行业协会职能合理分工的总体性原则是:涉及宏观决策、规划等方面的事务由政府行使,而中观和微观、执行与技术性的事务则由行业协会来承担,行业协会可以参与政府有关行业管理宏观决策和规划方面的事务。政府必须从一定领域内主动退出,减少直接和具体的管理;落实授权或委托管理的权限,增加新的授权和委托;加大“财政、税收和购买服务支持”的力度(由于目前行业协会在履行职能上缺少足够的财力、物力和人力,难以开展有效的活动,因此应加大扶持的力度,减少行政干预,培育行业协会的自主能力);在业务上加强指导(政府不干涉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但业务主管部门应对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的活动给予业务上的指导);维护行业协会的独立地位,理顺与协会的关系。

综合温州市各类行业协会的总体特点,可以用“自立、自治、自养”六个字来概括。在行业协会的发展上,温州的最大亮点是政府与协会之间的良性互动,政府对行业发展进行宏观调控和指导,并规范和监督行业协会的运行;行业协会管理本行业的具体事务,并参与政府有关行业管理的宏观决策与规划等方面的事务。政府与协会互相配合,共同促进行业的发展。温州的实践表明,不论是社团管理机关还是业务主管部门,对协会的最大支持,就是不当“婆婆”,放开手脚让协会自由发展。

在行业管理上,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采取的方式有着本质的区别。政府需要从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对产业和行业发展的方向、速度、结构进行宏观调控。行业协会则要立足于行业利益,组织行业企业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遵守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并代表全行业向政府反映问题、提出建议。政府和行业协会都要做行业规划,但所处的位置和发挥的作用有所不同。对行业规划的确立,政府拥有最终决策权。但在研究、制定和修改过程中,应充分征求和尊重行业协会的意见。可以委托行业协会开展调查、研究和论证,形成规划草案。行业规划出台后,行业协会应向行业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对其调整和确立自身的发展规划给予指导和建议,并且还要随时调查、了解行业规划执行与行业、企业发展之间出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给政府,为规划的修订、完善提供依据和建议。

上海市成立的行业协会发展署对行业协会的管理体制的改善有很大的启发。为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上海市从行业协会管理体制创新入手,于2002年1月成立了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和市场中介发展署,其意图在于以管理体制创新为突破口来推动行业协会加快发展。行业协会发展署的成立,使现行的行业协会二元管理体制,变成了三元管理体制。社团部门继续负责登记管理和年检,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行业协会发展署主要负责全市行业协会发展的统筹规划、布局调整、政策制定以及相关的协调工作。由于有专门部门对全市行业协会实行统筹规划、政策调研和协调管理,政府推动行业协会发展的力度也加大了。尤其突出的是,发展署成立以后,原本属于政府各委办局的协会组建权被剥离出来,统一由发展署协调和行使,这加快了政会分离的步伐。另外发展署可以解决在过渡期内行业协会发展面临的一些实际问题。行业协会发展署可以在协调协会之间、协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上发挥作用;对于跨部门的行业协会,发展署可以作为其挂靠单位;对于新成立的行业协会,发展署由于与其不存在部门利益关系,因此可以从经济发展实际需要的角度,比较客观地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准予成立的决定;对于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的某些共同事务,如党建、组织、人事等工作,发展署可以承担起必要的管理职能。随着发展署职能定位的进一步明确,与有关部门的关系进一步理顺,它还可以解决过渡期内行业协会所面临的其他一些实际问题。

(2)正确处理农产品行业协会与会员企业的关系。

维系行业协会与良好会员企业关系的基本要求应该是:生产、加工和销售性事务由会员企业自行承担,即盈利部分由会员企业来进行;行业协会的任务是协助会员企业做好生产、加工和销售工作,为会员企业最大限度地获取利益提供各种服务。①

此处要强调的一点是,行业协会内部一定要有一个惩罚性的机制。如果哪个企业会员做出违规的事情,就可以对其进行惩罚,或者开除出协会,并且要让所有相关部门都知道此企业是一个不讲信用的企业。温州的烟具协会内部就有一些行约行规,来控制企业会员的行为。比如,有一个叫“行业专利”的维权公约,就弥补了国家专利制度的缺陷,因为申请一个国家专利需要一年多的时间,对企业来说太长了,于是这个协会就内部给予 6 个月的保护期,在这6个月里,如果协会内同类的厂家仿冒别人的产品,协会就会对那个厂家进行严厉惩处。这个制度制定出来后,企业就有了开发新产品的积极性,因为在这 6 个月的保护期内,新产品将享受单一定价,所以就会不断有新产品出来。这样,这个行业的竞争力就会越来越强。

7.4.2 健全行业协会职能建设

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形势,当前应着重培育行业协会四个方面的职能,即进行价格协调,杜绝出口商品自相杀价的现象;开展国外进口商品对本国产业损害的调查举证工作;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积极组织企业或代表企业应诉国外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案;对国外进口商品给某一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组织相关企业起诉,利用“两反一保”条例,维护行业利益。

另外,应该警惕行业协会的负面作用。行业协会除正面功能外,还有不可忽视的负面作用,对此人们探讨和关注得不多。协会在利益的驱动下,有可能从事损害社会福利的行为。比如,由于行业协会是资方的联合,它有可能损害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形成企业价格共谋,施行排他性措施以限制竞争;实施犯罪性暴利损害社会秩序等等。这些行为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如降低经济效益、扼杀创新行为、造成经济停滞等。

7.4.3 加强立法工作的开展

行业协会发展缺乏制度保障,法律地位不明确。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出台有关行业协会的专门的法律法规。行业协会的性质、地位、职能、权益等法律均无明确规定,致使开展活动时的法律依据不足,合法性难以保证。因此,应该抓紧制定《行业协会法》,在具体法律条文上,借鉴国外法律内容,主要内容应该包括:(1)总则部分:立法宗旨、意图和目的;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定义及其性质界定;农产品行业协会成立、行为和责任原则。(2)细则部分:农产品行业协会的一般职责和特殊职责;农产品行业协会和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农产品行业协会同其他行业协会以及非同业协会的关系;农产品行业协会的申请和成立;农产品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来源和领导人产生的程序;农产品行业协会经费来源、收费标准、经费的使用和监督;农产品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协调职能;政府接受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议和要求的责任与义务;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更迭与解散。

7.4.4 注重对行业协会人才的培养

行业协会可以在人才信息交流、举办专业论坛和培训班、咨询服务、争取政策支持和舆论氛围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和教育培训机构要携手并肩,优势互补,为行业协会的人才培养积极贡献力量。

市场竞争的外部压力和企业成长的内在动力推动着农产品行业协会不断发展和创新,但是农产品行业协会赖以成长的法律政策环境和管理体制还不够完善。因此,目前农产品行业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在于制度环境的约束,在于政府政策法规对于行业协会的职能定位,在于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由部门管理向行业管理的改革进程。农业领域的市场微观主体规模超小型化等多种负面因素的限制,进一步增加了中国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发展阻力。然而,不论怎样,在中国加入W TO、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强大的外部市场竞争压力以及农产品贸易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外在要求,将推动中国农产品行业协会,特别是以出口为主的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快速发展。广大中小涉农企业和农户要求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不确定性,求生存、求发展的强烈欲望将成为未来中国农产品行业协会的第一驱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