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完全承认一个人对自己所造成的伤害可以通过同情和利害关系对与他有亲密关系的人造成严重的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整个社会。当一个人由于这类行为违反他对别人或他人明确的和指定的义务时,那么事情就超出了自我关注的范围,而应该受到本义上的道德上的不认可。例如一个人由于放纵或挥霍,而成为了一个无力偿还债务的人,或者出于同样的原因,在承担家庭的道德责任上,无力抚养或教育子女时,那么他就应该受到谴责,甚至可以有理由对他加以惩罚;但是这是为了他没有能履行其对家庭或债权人的责任,而不是为了他的挥霍,浪费。如果原本应专用于他们的身上资源,没有用在他们的身上,而用在了最谨慎的投资,那么道德上同样应受到惩罚。乔治·巴恩威尔为了给自己的情妇弄钱,杀害了他的叔父。如果他杀人是为了自己开办企业,他同样也会遭到绞死。再者时常有这种情况,一个人由于沉溺于某些恶习,而使其家庭蒙受痛苦,那么他也应因不关心家人或忘恩负义而受到谴责。不过一个人也可以因养成了一些本身不是堕落的习惯而受到谴责,如果那些习惯使与他共同生活的人感到痛苦,或者使那些为了安乐在私人关系上依附于他的人感到痛苦的话。不论是谁,只要没有能够充分考虑他人的利益和感情,而不是由于某种更加迫切的义务或者有理由的个人优先的原因的话,那么他就要为没有考虑他人的利益和情感而成为道德谴责的对象。同样,当一个人由于单纯的自我关注,而未能履行他对公众义不容辞的义务时,这时他就犯有对社会的渎职罪。没有一个人会单纯因为酗酒而受到惩罚;然而一个战士或一个警察在值班时喝醉了,却应受到惩罚。简而言之不论什么时候,不论是对个人或者公众,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或者一定伤害的危险,就都应被视作超越了自由的范围,而应被置于道德或法律的范围之内。
至于仅仅属于偶然事故或者可以称作个人对社会所造成的推定性伤害,由于它既不违反对公众的任何特定义务,除了其本人以外,也不对任何可指定的个人造成能感觉得到的伤害,那么为了人类自由的更大的利益,这种不便是社会所能承受的。如果一个成年人都要为了没有能够很好地照顾好自己而受到惩罚,那么我宁肯说那是为了他们自己的缘故,而不愿借口说那是要防止他们伤害了他们为社会效力的能力,因为社会并没有自称有权力去要求那些效力。不过我并不同意这一论点。好像社会,除了只有等待他们作了什么非理性的行为,然后才加以法律的或道德的惩罚以外,就没有别的方法能把其较弱的成员培养到理性行为的普通标准。社会在他们成长的整个早期对他们有绝对的权力。这个时期包括整个儿童时期和青春时期,在这个时期里社会完全可以努力把他们在生活中培养成行为具有理性的人。当代的一代既是训练下一代的主人,又是下一代全部生存环境的主人;的确它无能把他们都培养得聪明和美好;因为当代的一代本身就是如此可悲的缺少美好和智慧;因而它的最大的努力在个别具体场合并不总是最成功的;但是它完全有能力使成长的下一代作为一个整体,同它本身一样的好,甚至比它还要好一点。
如果社会让其不少的成员长大了还是同孩子一样,没有远大的理想,不能根据远大的理想来考虑行事,那么社会应为这种结果而受到责备。因为社会不但拥有进行教育的一切权力,而且拥有公认舆论的权威;它控制着那些最不适宜于为自己作出判断的人们的头脑。而且社会还得到了自然惩罚的帮助,即使了解他们的人产生对他们厌恶和藐视。这是他们谁都逃脱不了的自然惩罚。因此社会就无需再要求在个人事务上发号施令和绝对服从的权力。根据公平的原则和政策,在那些事务上应当由承受后果的人来作出决定。没有什么能比求助于最坏的办法更能为诋毁和挫败较好的影响行为的方法了。如果在那些被强迫谨慎或节制的人们中具有任何构成坚强和独立性格的任何材料的话,他们绝对会反抗这种枷锁。没有人会永远愿意别人控制他个人的私事,就如同他们必然要阻止他在他们个人的私事中伤害他们一样;而且这种对篡夺来的权威的反抗很容易将被视作一种精神和勇气的标志;而且他们会大张旗鼓地反其道而行之,就像在查理二世时代清教徒疯狂地执行道德上的不宽容政策,反而招致粗野的流行一样。至于谈到什么保护社会不受堕落的或自我放纵的个别人所树立的坏榜样的影响的必要性,的确坏的榜样可以产生有害的影响,特别是对他人做了坏事而不受到惩罚的时候。不过我们现在所谈论的是对他人无害,而对当事者本人可能有极大的伤害的行为。同时我也看不出除了上面的例子以外,那些相信这一点的人还能有什么相反的想法。整个地来说,我们现在所说的应该是有益的行为,而不是有害的的行为;因为如果这种事例显示了不当的行为,那么它也显示了令人痛苦或堕落的后果,如果那种行为受到了公正的非难,那么在所有场合或大多数场合它也应当视作必然的结果。
在反对社会干预纯个人行为的所有论据中,最强有力的一种是社会干预可能干预错了,干预在不应干预的地方。在社会道德,对他人的义务的问题上公众的意见,也就是绝大多数人的意见,虽然时常是错误的,但更多的可能是正确的。因为在这类问题上只要求他们判断他们自己的利益,判断某种行为的模式,如果允许其实行的话,可能对他们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但是把一个类似的大多数人的意见作为法律强加在少数人身上,那么在有关自我关注的行为问题上,则完全可能错,虽也可能对。因为在这些场合公众的意见充其量表示的也不过是某些人对他人是好或是坏的看法。而更常见的甚至连这都不是;公众以十足的冷漠的态度完全忽视了他们所指责的那些行为人的欢乐或便利。他们考虑的只是他们自己的偏好。有许多的人把他们厌恶的任何行为都视作对他们的伤害,并且把这种不满看作是对他们的感情的凌辱。当一个宗教的偏执狂被控为无视他人的宗教感情时,他总是反驳说他人的崇拜或教义无视他的感情。但是一个人对坚持自己的意见的感情与另一个人对他坚持其意见而感到受到冒犯的感情——两者之间是不存在等号的;如同一个小偷要想盗窃一个钱包与钱包主人想要保有那个钱包一样,两种欲望之间同样不存在对等。而一个人的情趣正如同他的意见或钱包一样都是他特别关心的事。任何一个人都很希望有这样一个理想的公众,它把所有被打乱的和没有确定的事情都留给个人去自由处理和选择,而只要求人们不要做已受到经验所谴责的行为。但是什么地方见过这样的一个公众,它对其审查权力订下了这样的一个限度?或者说公众又在什么时候为了普遍的经验而麻烦过自己?公众在对私人的行为进行干预时,它所思考的只是行为或感情与其自身的行为或感情存在的巨大差距,而且这个判断的标准,略加粉饰就由百分之九十的道德家和思辨家作为给人类确立为宗教和哲学的训令。那些道德家和思辨家教导说事物之所以正确是因为它们本来就是正确的;是因为我们感到它们是正确的。他们要我们在我们的头脑和心灵中去寻找约束我们自己和他人行为的法规。可怜的公众只有运用这些教导,如果他们在善恶感情方面能够勉强达成一致的话,就使他们对善恶的感情成为世人都要履行的义务,除此之外他们又还能作什么呢?
这里所指出的弊端并不是仅存于理论中的弊端。也许人们会指望我会详细地说明一些被这个世纪和这个国家的公众不恰当地把其自身的偏爱授予道德法则的性质的例子。我不是在写一篇关于现存道德情感失常的论文。那是一个太大的题目,不能用附加说明和插图的方式来加以讨论。不过为了阐明我所维护的原则是具有严肃,而且实际的重要性的,同时我并不是要致力于修建一道抵制想象中的恶行的屏障,举些实例还是必不可少的。通过大量的整合不难看出要扩大可以称作道德警察的范围是人类所有倾向中最普遍的一个,它的唯一界限就是不能蚕食个人的最不成问题的合法的自由。
第一个例子,人们仅仅依据一些人的宗教意见不同,不履行他们的宗教仪式尤其是不遵守他们的宗教戒律,便对他们抱有反感。下面引用了一个极为细小的例子。在基督教义或生活中,没有比允许其教徒食猪肉这一点更加引起穆斯林们对他们的仇视的了。没有什么行动使基督教和欧洲人本能地感到的厌恶能够胜过穆斯林们对这个填饱肚子的方式所抱有的这种厌恶之情。这是因为首先它冒犯了他们的宗教;然而这一情况并不能解释他们抵触的程度或性质。因为在他们的宗教里酒是被禁止的,参与喝酒在所有伊斯兰教徒看来都是错误的,但却不是令人厌恶的。他们对这种不干净的“畜牲”的肉的反感,相反是属于一种独特的性质。它有点类似于一种本能的反感,这个不干净的观念一旦进入了人的情感,似乎就时常会激起那种本能的反感,甚至在那些个人生活并不十分讲究卫生的人身上也是为此。在印度教徒身上宗教不纯的情感如此强烈,也是那种本能的反感的一个显著例子。因而如果一个民族里大多数都是伊斯兰教徒,那么那个大多数 一定会坚持要在那个国家的范围内禁食猪肉①。
他们也真诚地相信那是上帝所禁止和厌恶的,而且这种禁止也不能指责为宗教的迫害。它在起源上可能是宗教性的,但它不是对宗教的迫害。因为没有一个人的宗教把食猪肉当成一个义务,否则加以谴责。它的唯一站得住脚的理由,只可能是公众无权去干预个人的趣味和对自我的关怀。
现在我们再来看多少离家更近一点的地方。大多数的西班牙人认为以任何不同于罗马天主教的方式敬奉上帝都是对上帝极大的不敬,都是对上帝最大限度的冒犯,而且其他任何的公开敬奉在西班牙的土地上也都是非法的。南欧各国的人民都把一个神父结了婚,不仅视作为违反宗教的,而且视作为淫荡的,下流的,低级庸俗和令人厌恶的人。那么对这些诚挚的情感,并试图强化这些感情以反对非天主教徒的新教徒又是怎么想的呢·如果人类有理由在无关他人利害的事情上干涉彼此的自由,那么又根据什么原则可以始终如一地排斥这类事件呢?或者说谁又能指责那些想镇压他们认为在上帝和人的眼中是丑事的人们呢?在禁止任何被视为个人不道德的事情方面,最有说服力的事例莫过于表明那是为了压制那些人心目中认为不虔敬的做法。除非我们愿意接受迫害者的逻辑,并且说因为我们是正确的,所以我们可以迫害别人。而且因为他们是错误的,所以他们不能迫害我们。那么,我们就必须谨防承认这样一个原则,那就是当人们把它运用到我们自己身上时,我们将愤怒地把它视作是极大的不公。
①居住在孟买的印度祅教徒就是这种情况的一个有趣的例子。当这个勤劳而又有进取心的部落,波斯拜火教的后裔在哈里发(伊斯兰教国家政教合一的称号)立国之前逃离了他们的祖国,来到西印度时,印度的君主们接纳他们的条件是不食牛肉。而当这些地区后来落到穆斯林征服者的手里时,祅教徒继续得到了他们的恩赐,不过其条件是戒食猪肉。最初的对权威的服从变成了他们的第二天性,以致祅教徒时至今日既不食牛肉,也不食猪肉。虽然这完全不是他们宗教的要求,然而这两个禁食经过长时期已成为他们部落的习惯;在东方习俗就是一种宗教。
前面所举的事例可能遭到反驳(虽然那种反对是不合理的),说那些事例都是在我们中间完全不可能的偶然的事情;在我们国家里不可能有根据他们的教义或意向强行禁食某种肉食的舆论,或者干预人们的崇拜,或者结婚和不结婚。然而下一个例子我们将取自一种对自由的干涉,而且我们怎么样也摆脱不了干涉自由的危险。不论什么地方,只要是清教徒像在新英格兰以及共和时代的大不列颠那样强大和有势力,他们就致力于镇压所有的舆论以及几乎所有的私人娱乐活动:尤其是在音乐,舞蹈,公共游戏或其他以消遣为目的的聚会和戏剧,并取得了相当的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