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霍童镇石桥村为迎接“中国隧道水利工程发明者黄鞠诞辰纪念大会”在该村的召开,未向有关方面申请,就对隋代谏议大夫黄鞠墓进行重新建造,建成的墓竟是现代型的,完全破坏了历史文物。在武当山古建筑道观——复真观里,武当山文管所竟然将古建筑改建成了一个三星级宾馆——“太子养生堂”,破坏了古建筑的景观。在一些历史保护建筑的使用中,使用方竟然随意改变古建筑的结构,破坏了具有文物价值的历史保护建筑。广州某公司将全国重点文物A类保护建筑广州沙面法国东方汇理银行改建成高级酒店,拆毁了建筑内的各式壁炉和门窗,导致了重点文物的毁坏。上海陕西南路30号的花园别墅马勒公寓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却先后遭到两次大规模改建,2001年上海衡山(集团)公司,将马勒公寓改建成小型精品酒店,地板被撬开,护壁墙被拆毁,这幢私人住宅被改装成彻头彻尾的豪华饭店。2008年,马勒公寓又被大规模改建,花园挖水沟,主楼剩空壳,历史文物已面目全非了。在历史遗址的整修中,我们看到了有关人员的“无知无畏”,从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到“水洗孔庙”;从张家界武陵源的百龙天梯,到都江堰建电站的规划,等等,都可以看到对于历史遗址历史文物价值的无视与无知。全国政协曾经组织“大运河保护与申遗”考察团,对运河边的京、津、苏、浙等省市进行了考察,专家们为运河沿线省市热衷于“打造”大运河而头疼,专家称:打造打造,一打一造,什么历史文物都给破坏了。 改革开放后,在中国社会迅速城市化的进程中,有不少城市注重保护历史文物文化遗址,注重城市化进程中的文化传承,但是有诸多城市在城市扩建、大型工程、旧城改造、遗址整修中都发生了对于历史文物文化遗址的破坏现象,以至于有学者甚至认为:“人们通常认为中国现代史上对文物最大的摧残和破坏是‘文化大革命’,实际上,目前正在持续进行之中的对文物的破坏尤甚于‘文革’的破四旧。”
三
在中国城市化进程中,改变了城市的面貌,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文化传承,尤其在不少城市建设中造成对历史文物文化遗址的破坏甚至毁灭。
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对于历史文物文化遗址的破坏,从根本上说其原因在于如下几方面:
(一)有关地方政府缺乏文化意识,在城市规划建设中破坏城市文化遗产。
在城市化的进程中,许多地方政府为了城市的发展与建设,在缺乏科学发展观思路的主宰下,在政绩工程好大喜功的努力中,往往对于城市的发展规划缺乏科学的论证、深入的研究,常常主观武断地决定城市发展的规划,在缺乏整体研究与构想时,就决定某些街区的拆建,决定某些旧城的改造。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往往造成原有历史遗址氛围的被破坏,造成某些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城街区被破坏,在商业化气息现代化色彩的追求中,在对某些景点过度旅游开发过程中,造成有的城市破坏原有的历史遗址,而打造一些不伦不类的伪遗址假文物,既破坏了城市格局,也毁坏了自然环境,甚至使一些古镇老街简单化地变异为商品街购物街,而消弭了其原本蕴涵的历史文化底蕴。
(二)有关施工人员缺乏文物意识,在野蛮施工中破坏历史文物文化遗址。
在城市化进程中,建筑施工成为破坏城市文物历史遗址的重要方面。由于在诸多工程进行中,常常存在着工程包工甚至转包现象,为了工程进度与节省开支,缺乏对于地下文物的调查勘探,加上有关人员缺乏文物意识,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的蛛丝马迹而不汇报,甚至发掘出相当数量的文物也不停止施工,在推土机的隆隆声中毁坏地下文物,酿成大量地下文物的破坏与流失。在一些有着悠久历史的城市街区,在不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一些具有相当历史价值与文化内涵的文物与遗址屡遭破坏。
(三)对于酿成破坏文物遗址的责任人员,缺乏具有法律规范和效应的严厉惩处。
虽然早在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就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其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于1991年6月第七届、2002年10月第九届、2007年12月第10届作修订,规定了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肇事者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与刑事犯罪不同,犯罪与非罪、行政处分与法律惩处常常缺乏更为严格的区分,以至于常常惩处不力。如《文物保护法》中第六十九条: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仅仅以撤销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称号,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仅仅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城市化进程中,虽然我们常常建设起了现代化城市,使城市面貌日新月异,但是我们常常破坏了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文物与遗址,往往酿成不可饶恕的罪过。
四
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对于历史文物文化遗址的破坏,早就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秘书长王景慧曾经说:“二十年来,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有了很大发展,现在,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已成为全社会相当普遍的舆论,对历史文化名城城市政府来讲已成为必要的政务工作之一。但是另一方面,在发展经济的大潮中,对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也是相当普遍的,甚至是空前的,所以有的学者说现在的形势是‘空前重视,空前破坏’。”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指出:“在推土机毫不留情的轰鸣中,在老房子轰然倒地的尘烟里,城市的历史记忆、社区的传统底片逐渐残缺不齐,最终面目全非。在前所未有的冲撞中,城市发展与文化传承经历着痛苦的纠缠。在城市化进程中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应该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那么,如何改变这种状况,如何从根本上根治城市化进程中历史文物文化遗址的破坏的境况呢?
笔者认为,针对近些年来城市化进程中历史文物文化遗址遭破坏的境况,需要从如下几方面着手:
(一)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城市发展与建设,加强地方政府的文化意识,将文物保护与地方政府的政绩结合起来。城市的发展必须建筑在科学发展的基础上,应该根据该城市的历史与现实全面考虑建设与发展,应该尽可能地集中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在充分调查研究与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该城市发展与建设的规划。地方政府应该具有清醒的文化意识,在考虑城市经济发展中,必须应该考虑城市的文化内涵与文化建设。对于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不仅仅考虑GDP的增长,也应该考核文化建设、文化发展,将城市的文物保护列入文化考核之中,成为地方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方面。
(二)强化工程施工人员的文物保护意识,在施工过程中注重文物调查与保护,将文物保护贯彻到工程建设环节中。城市建设过程中,必须对工程人员进行必要的文物保护的培训,尤其是对工程的负责人、承包者、技术人员等。这应该成为一个制度,使施工人员都具有文物保护意识。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现有挖掘到文物的迹象,应该即刻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将情况汇报给当地有关文物部门,立刻组织有关人员现场考察,再决定工程是否可以继续施工。对于保护文物有功者应该予以嘉奖,对于破坏文物的有关人员,应该予以处置,情节严重者应予以法律制裁。
(三)加大破坏文物事故的惩处力度,将行政处分与法律惩处严格区分,强调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我们的《文物保护法》尚在不断修订与完善过程中,对于惩处那些破坏文物者起到了惩处的重要作用。但是,我们仍然应该看到我们《文物保护法》中一些不够健全的地方,对于损害与破坏文物的事故缺乏应有的惩罚力度,尤其行政处分与法律惩处缺乏严格的区分,以至于在城市化进程中,损坏与破坏文物的现象屡屡发生,一些重大事故的责任人往往仅仅以行政处分处置,甚至调动岗位却又委以重任,一些酿成文物破坏事故的当事人,也在给予法律惩处中缺乏严厉的惩处,既没有达到法律惩罚的目的,也没有能够引起社会广泛的重视。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社会的发展是有目共睹的,中国加快了城市化的进程也让世界瞩目。在城市化的进程中,有不少城市注重城市发展规划的科学合理,注重城市文化遗产的保护,努力在文化的传承、建设与发展中繁荣发展城市文化。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到许多城市在建设与发展中对于文化遗产的破坏,以至于割断了城市文化的命脉,损害了城市文化的整体格局,在中国社会注重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今天,我们必须对于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文化遗产的保护予以高度重视,只有这样我们才无愧于这个时代,无愧于我们的子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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