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爱灵魂自我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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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灵性与性(2)

七十年代中期,“天父的儿女”的策略引起了一般公众的关注,反对意见逐渐高涨,最后迫使该团体解散;然而他们不久又卷土重来,这次采用了一个新名字:“家庭”——以便与原来的声誉扫地的组织相区别。这个新的组织不再使用“调情诱捕”的做法。然而,“家庭”的成员与范诺伊并无不同,他们私下里仍然认为性只是休闲活动,类似于打网球:两种活动都是很好的锻炼方式,都可以让技巧出众的人感到非常满足;而且在这两项活动中,都不存在什么充足的理由,可以限制游戏的参与者只固守一个游戏伙伴。他们与范诺伊的不同之处在于,范诺伊不声称自己的观点有宗教基础,而“家庭”却声称他们以《圣经》为基础。除了性观点的差异,这个团体的信仰与很多其他新教教派惊人地相似:他们都相信《圣经》绝对正确无误,相信耶稣死了,并为了拯救世界而复活,等等。事实上,“家庭”网站宣称,他们在世界范围内使两千三百万人皈依了基督信仰!

私下里实行性自由的人还能不能继续宣称自己是基督徒?我们将在下一讲研究《圣经》对性属性的态度。但这里我们可以参考《罗马书》的第14章对这个问题提出的初步回答。《圣经》的这一章告诉我们,在伦理上的灰色地带,基督徒可以在神的指引下按照自己的良心行事。但主流的基督徒从未打算像“家庭”的成员那样走得那么远。那么,究竟谁是对的?

没有哪个章节像《罗马书》第14章这么明确地说明了保罗对基督教伦理的理解。保罗在这里列出了一些准则,目的是要用它们取代摩西律法,教导基督徒在生活中按照“爱的律法”来建立自己同其他基督徒的关系。保罗举了两个例子,涉及的是早期基督徒面临的最棘手的问题:可不可以吃给偶像献祭用的肉,以及应不应该将安息日(星期六)当做敬拜神的特殊日子。因为后来的基督教传统在这两个问题上都严格遵循了保罗的建议,所以现在有很多读者已经意识不到,保罗的建议在当时的读者看来多么有争议性。(《福音书》的作者们的确提到,耶稣违反了十诫的第三条,他不遵循犹太人对安息日律法的理解,因此激怒了法利赛人,他们就开始密谋处死耶稣。)因为《罗马书》第14章讨论的焦点在于基督徒该如何把这两条犹太律法内化,所以现代基督徒往往没有非常认真地对待这段文字对于性伦理的意义。但如果仔细考虑一下这两个例子的细节以及保罗提出的行为准则,我们就会发现,它们所蕴含的跟性有关的意义其实比第一眼看上去要多得多。

首先,我们应该看到这个事实:保罗提到的两个例子都涉及人的外在行为,而有些人错把人的外在行为当成判断一个人是否遵守神的意愿的标准。保罗纠正了这种错误的看法,他声称,正确的视角刚好相反:我们的灵性状态决定了外在行为正确与否,而不是相反。保罗告诉人们尽可食用在异教仪式中用过的食物;他还说,每一天都可以是敬拜神的日子。他的这些建议一定让当时的犹太读者大为震惊。保罗得出这样的结论,依据的是三条准则:(1)神在每个人心中,神解放灵性成熟的个体,让他(她)不必拘泥于过分严格的宗教教条;(2)不应该论断别人对遵守哪些教条、忽略哪些教条的选择;(3)灵性上越是成熟的人,越懂得谨慎地展露他们的宗教自由,当这种展露可能会导致没有那么成熟的人做出有损于灵性健康的行为时,他们会避免展露这种自由。

这三条准则不仅适用于保罗提到的两个例子,也适用于性伦理。这种看法能够在文本上找到依据。《圣经》中多次警告人们,不要吃给偶像献祭用过的食物,这样的警告至少有九次出现在跟性戒律有关的段落里(《出埃及记》22:19—20。《利未记》18:20—1。《民数记》25:1—2。《使徒行传》15:20,29;21:25。《以弗所书》5:2—3。《启示录》2:14,20)。为什么?显而易见的原因在于,当时在以色列及其周边地区存在着很多非犹太教的宗教传统,那些宗教的信徒会用寺妓来激起性所引发的灵性体验,这跟前面提到的密宗的做法非常类似。在这样的仪式中,至少在有些情况下,人们会用献祭给偶像的食物来激起参与者的性兴奋。当保罗在《罗马书》第14章中选择这个例子时,无论他是否想到了这种联系,性道德和献给偶像的食物之间的联系是无法否认的,而且,在保罗的主要布道对象(早期皈依基督教的异教徒)眼中,这样的联系应该是很明显的。

这是否意味着《罗马书》的第14章提倡的正是性宗派“天父的儿女”公开推动的“自由的性”?不。事实上,无论是“天父的儿女”的做法,还是传统的基督教观点(即,婚姻之外的所有性行为都是脏的),都违背了保罗的原则。因为这两种倾向都把性视为能够决定一个人的灵性状态的外部行为。区别只在于,传统观念认为性自由的效果是负面的,而性宗派认为性自由的效果是正面的。然而保罗说,伦理问题的判定标准完全是反过来的:灵性成熟的人根本不会想要参与超出恰当的程度的性关系,而“恰当的程度”是由两个人已经建立起的灵性联系决定的;参与不恰当的性关系就是对象征的滥用,而这才是通奸的真正含义。因此,把“自由的性”奉为宗派准则就是在以隐蔽的方式论断那些相信“性应该限制在婚姻范围之内”的人——正如后者以“宗派”“宗派”译自英文的“cult”,指的是崇尚极端信仰的宗教团体。cult常常还有贬义,因此作者说称该组织为“cult”,就意味着对其进行了道德上的论断。这个标签在一开始就论断了前者。而保罗的建议意在鼓励成熟个体之间的“自由的灵性”,我们的性本质的表达应该与“双方的灵性联系”相称。

对“自由的(免费的)性”这种激进观点的最好的否定也许是哲学上的理由,而不是宗教上的理由。因为,性,正如瓦格纳所言:“你总要为之付出代价。‘自由的(免费的)爱’是矛盾修辞,是一个自相矛盾的词组。”其实,对《圣经》的某些段落采取过于字面化的解释的人,他们的主要问题是,对于与他们的解释相矛盾的段落,他们会干脆忽略。《圣经》的有些段落的确为“家庭”成员提倡的性自由留出了空间,但另外一些章节又似乎在清楚地认定,这样做的人必将为此付出代价。爱灵魂式的(philopsychic)解释可以做到而过于字面化的《圣经》解释做不到的是,前者能让我们理解性的代价,理解性对我们的灵性的真实影响——无论是好还是坏。意识到这一点,我们将在下一讲更详细地研究《圣经》中关于性与性属性的具体教义,其中不乏令人惊讶的教导。

17. 《圣经》中的性:像神一样认识,像神一样存在“自由的(免费的)性”是一个自相矛盾的词组,原因很简单:性总是有代价的。对这一点的阐释,也许没有哪种文本比《圣经》来得更有力。无论是在《圣经》的犹太教部分(《旧约》),还是在基督教部分(《新约》),灵性与性属性都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圣经》中,负责任的性行为几乎是神圣的同义词(至少在某些段落中如此)。今天就让我们来仔细研究一下《旧约》和《新约》中体现了这种联系的某些关键文本,并从中获取关于性的代价的洞识。

我们从《圣经》中知道的第一件跟性属性有关的事情,是神创造了它,而且神所创造的它是好的。其实,神的“形象”——人类身上神秘地反映出的神的方面——与我们的性本质是同一的(《创世记》1:27):“神就照着自己的形象造人,乃是照着他的形象造男造女。”遗憾的是,这一章节的常见译本掩盖了一个事实:在希伯来原文中,这里的“神”是复数的,因此这里的代词应该是“他们的”,而不是“他的”。对这些细节加以纠正是非常重要的,否则我们很可能会错过这一段话的要点:神在本质上是复数的,正如我们是“男性和女性”;人类性属性本身正是神的“形象”!

《创世记》第2章告诉我们,神把亚当放在一个美丽的花园里,然后说:“那人独处(alone)不好。”(2:18)于是神让亚当沉睡,并用亚当的“肋骨”造了第一个女人(2:21—22)。在这里,传统的译法再次掩盖了对这段描述可能得出的、富有洞察力的解释。因为如果“alone”在这里指的不是“独处”,而是“单个的”(single)或“完整的”(whole),如果陷入沉睡的那人就是第1章提到的雌雄同体的人,那么这个故事的基本涵义就与《会饮篇》中阿里斯托芬讲的故事的涵义非常相似:这两个故事都说,众神(希伯来语为“elohim”)制造了统一的双性人,然后认为这是“不好的”,因此把“人”分为男性和女性。另外,通常被翻译成“肋骨”的希伯来单词,它真正的意思是“骨头”或“成员”,因此这个词很可能是在间接地指称亚当的阴茎。如果是这样的,那么这一段并不是在说,神为这位孤单的男性感到难过,因此用他的肋骨创造了女性;而是在说,神看到神的形象如此完美地反映在人类这个物种中,认为这是“不好的”,因此把男女两种性别分开。而这当然要求神把人身体上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阴茎)从一种性别上拿走。

如果这种解释是正确的,那么这个故事接下来的部分——亚当和夏娃受到诱惑吃了禁果——也有了新的涵义。正如我在第2讲提到的,希伯来语的动词“知道、认识”也有“发生性关系”的意思。当神告诉世界上的第一对夫妇不要吃“知识树”上的果实时,他是在告诉他们:不要发生性关系。“知识树”种在“园当中”(《创世记》3:3),这很可能象征着阴茎的位置:男人身体的中央。这可以解释为什么是夏娃先“吃了果实”,即便当时亚当跟她在一起(3:6):她必须要先受到亚当的“树”的吸引,然后亚当才能领略两人分享“知识之果”的快乐。亚当的情欲一旦被唤醒,神就不得不把他们逐出伊甸园,以免他们去吃生命树上的果实(3:24)。这第二种果实似乎代表了夏娃子宫内部的“树”,因为母亲的子宫是人类生命的发源地。故事接下来的发展为这种解释提供了进一步的支持:亚当和夏娃被逐出了伊甸园,紧接着我们读到,夏娃怀孕了(4:1)。显然,亚当找到了夏娃的“生命之树”,然而是在伊甸园之外。既然伊甸园是亚当和夏娃与神保持着灵性的亲密关系的地方,他们在那里分有神的完整形象,那么孩子在伊甸园外的诞生就意味着性属性已经与灵性疏离——亚当的长子谋杀了次子的事实加强了对这种观点的支持。

按照这样的解释,我们可以看到,《创世记》的前四章确立了一个问题,而《圣经》的其他部分都在试图解决这个问题:如果我们的性属性与灵性在我们进入这个世界的时刻就已经相疏离,那么它们怎样才能再度统一?《旧约》的其他部分讲了很多与自己的性属性作斗争的人的故事,还提到很多关于性属性的规则,告诉人们怎样控制自己的性冲动,从而只以对灵性负责的方式“认识”他人。神之所以要降下洪水、要毁灭所多玛和俄摩拉城,主要是因为人类的性扭曲(见《创世记》18:20—19:28)。即便是亚伯拉罕,也参与了一些相当成问题的性行为(见《创世记》16:1—16;20:2)。大卫王也是如此,他为了娶一位美貌女子而谋杀了她的丈夫(《撒母耳记下》11);还有他的儿子所罗门,他有一千个妻妾(《列王记上》11:3)!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在这些故事里,最让我感到惊讶、感到有意思的地方是,在多数情况下,神会忽略这些人的不负责任的性行为,在有些时候,这一点似乎与他们的灵性成熟几乎没有什么关联。当代的基督教群体却相反,一位教会领袖如果卷入了不负责任的性行为,往往会遭到驱逐。除了谋杀,也许再没有什么事情比这个更能损害他们的声誉了。然而今天也许有很多读者都没有意识到,在《圣经》成书的年代,性与性属性并不像今天这样被当成头等重要的伦理问题。

尽管性不是第一重要的问题,但它在《旧约》中仍然很重要。在众多的性律法中,大部分规定是对性行为的方式和时间加以限制。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规定的要点是鼓励自我控制,尤其是对男性。甚至在今天,这仍不失为重要的、跟灵性有关的洞识:如果我们在性关系中失去控制,就很容易以为或者觉得自己是在“享受自由”,但其实却是放弃了我们的自由。无限制的性会反过来伤害我们,而且它不仅仅会导致我们与神的疏离,也导致我们与他人,甚至与自己的疏离。这是性的代价。而且这是“我们应该在所有的性关系中负责地行事”这种观点的哲学上的理由。正如我们在第2讲看到的,认知不可避免地导致疏离,性也容易导致这种悖论式的结果,除非它伴随着与性行为的程度相称的灵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