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物流法教程
17649500000022

第22章 货物运输法律制度(2)

(7)托运人有变更货物运输合同的权利。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收货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目的地及时提取货物的义务。收货人收到提货通知后,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请求交付货物时,应当将提单或者其他提货凭证交还承运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

(2)及时检验货物的义务。收货人接收货物后,发现货物有毁损、灭失的,收货人应当在接受货物之日起3日内通知承运人;对不能立即发现的毁损或者部分灭失,收货人应当在接受货物之日起15日内通知承运人。怠于通知的,承运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承运人恶意掩蔽或者货物毁损、灭失是由承运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四)货物运输中的货损责任

1.货物毁损、灭失时承运人的责任

承运人对于承运的货物在交付收货人前毁损、灭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不可抗力、货物本身原因或者托运人、收货人的过失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货物毁损、灭失时,其赔偿额依照交付时到达地的价格计算。保价运输的,按照托运人声明的价格计算。法律规定有赔偿限额的,适用其规定,但损失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

2.货物延迟交付时承运人的责任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迟延给收货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损害赔偿的金额不得超过货物全部灭失的情况下可请求的赔偿额。承运人迟延30日仍不能交货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有权按照货物灭失请求赔偿。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灭失部分货物的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不得请求返还。

第二节公路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实务中,物流企业经常会使用公路进行运输。物流企业采用公路运输要受到相应的公路法律法规的约束。

一、公路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现状

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合同法》以及交通部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如果采用集装箱运输货物,还应遵守交通部的《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如果运输的是危险货物,还应遵守交通部的《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如果租用他人的汽车运输,还应遵守交通部和国家计委共同发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针对国际道路运输的,有《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另外,由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负责起草,并于1956年5月19日在日内瓦通过并生效的《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CIM)旨在规范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特别是统一有关公路运输所使用的单证和承运人的责任条件。根据公约的规定,该公约是否适用于公路运输行为,要取决于合同中是否有一方为缔约国。我国至今未加入该公约。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是为维护汽车货物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以及其他有关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正常的道路货物运输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凡在国内从事营业性汽车货物运输及相关的货物搬运装卸、汽车货物运输服务等活动,均应遵守规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此规则对于汽车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实行货物联运的情况也可适用。本节主要依据《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介绍公路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二、汽车货物运输合同

很多物流企业都拥有自己的车队,用以完成物流中的公路运输。这种情况下,物流企业作为承运人与货主签订汽车货物运输合同。

(一)汽车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汽车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托运人与汽车承运人之间签订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汽车货物运输合同的类型

1.定期运输合同

定期运输合同是指汽车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的在规定的期间内用汽车将货物分批量地由起运地运至目的地的汽车货物运输合同。

2.一次性运输合同

一次性运输指汽车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一次性将货物由起运地运至目的地的货物运输合同。物流企业在安排每次货物运输时可以签订一次性运输合同。

3.道路货物运单(简称运单)

道路货物运单是汽车货物运输中所使用的单证,在承运人和托运人签订了定期运输合同或一次性运输合同的情况下,它被视为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而在没有签订运输合同时,运单被视为合同本身。

在实务中的许多情况下,托运人并不与汽车承运人签订上述两种合同,而是直接向汽车承运人托运货物。此时,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填写运单,并将运单与运送的货物一起交给汽车承运人,要求其接受货物托运。货物托运和承运的过程就是合同订立的过程,运单本身就成为汽车货物运输合同。

运单应按以下要求填写:

(1)准确表明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姓名)和地址(住所)、电话、邮政编码。

(2)准确表明货物的名称、性质、件数、重量、体积以及包装方式。

(3)准确表明运单中的其他有关事项。

(4)一张运单托运的货物,必须是同一托运人、收货人。

(5)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以及性质相互抵触的货物不能用一张运单。

(6)托运人要求自行装卸的货物,经承运人确认后,在运单内注明。

(7)运单应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需要更改时,必须在更改处签字盖章。托运的货物品种不能在一张运单内逐一填写的,还应填写“货物清单”。

类型不同,其合同的形式是否可以直接为运单也有所不同。比如,定期运输合同和一次性运输合同中,可能既有单独的运输合同,也有运单,在这种情况下,运单只能作为证明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当运单记载的内容与合同不一致时,如无相反证明,可视为对运输合同的实质性变更。但在每车次或短途每日多次货物运输中,运单就是运输合同。有关运单与运输合同的关系,只要双方没有另外签订运输合同,运单就可以视为运输合同,而不必要按运输的特点(比如是定期运输还是短途运输等)来区别对待其性质。

(三)汽车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汽车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即当事人就汽车货物运输合同的各项条款协商一致的过程。

托运人应谨慎地选择具有良好的信誉、雄厚的资金和完善服务的汽车承运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应该谨慎行事,对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加以足够的注意,并按要求仔细地填写运单。

汽车货物运输合同由承运人或托运人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

汽车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与其他运输合同的订立一样,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1.要约

对于定期运输合同来说,通常由一方提出货物运输的要求,可能是托运人提出的,也可能是汽车承运人主动提出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往往要经过谈判、交涉,直到达成合同;而一次性运输合同往往是由托运人先向汽车承运人提出要约,要求汽车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托运,经过双方反复磋商直至签订合同。

2.承诺

无论哪种合同类型,托运人和汽车承运人经过不断的要约和反要约,当任何一方当事人表示完全接受合同条款时,即为承诺。一旦承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到一致,合同即告成立。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合同自签订确认书时成立。每次货物运输时,由承运人按要求填写运单,但要在运单中托运人签字盖章处填写合同序号,此时运单只是汽车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汽车货物运输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四)汽车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1.托运人的义务

(1)托运合同约定的货物的义务。托运货物的名称、性质、件数、质量、体积、包装方式等,应与运单上记载的内容相符。

(2)提交相关文件的义务。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需办理准运或审批、检验等手续的货物,托运时应将准运证或审批文件提交承运人,并随货同行。如果委托承运人向收货人代递有关文件,应在运单中注明文件名称和份数。

(3)不得托运禁止、限制运输货物的义务。托运的货物中,不得夹带危险货物、贵重货物、鲜活货物和其他易腐货物、易污染货物、货币、有价证券以及政府禁止或限制运输的货物等。

(4)按合同约定包装货物的义务。托运货物的包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在足以保证运输、搬运、装卸作业安全和货物完好的原则下进行包装。依法应当执行特殊包装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

(5)正确使用运输标志的义务。应根据货物性质和运输要求,按照国家规定,正确使用运输标志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使用旧包装运输货物,托运人应将包装上与本批货物无关的运输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清除干净,并重新标明制作标志。

(6)托运特种货物时的义务。托运特种货物,托运人应按以下要求,在运单中注明运输条件和特约事项:①托运需冷藏保温的货物,托运人应提出货物的冷藏温度和在一定时间内的保温要求。②托运鲜活货物,应提供最长运输期限及途中管理、照料事宜的说明书。

货物允许的最长运输期限应大于汽车运输能够达到的期限。③托运危险货物,按交通部《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办理。④托运采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按交通部《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办理。⑤托运大型特大型笨重物件,应提供货物性质、重量、外廓尺寸及对运输要求的说明书;承运前承托双方应先查看货物和运输现场条件,需排障时由托运人负责或委托承运人办理;运输方案商定后办理运输手续。

(7)托运人须派人押运的义务。运输途中需要饲养、照料的活动物、植物、尖端精密产品、稀有珍贵物品、文物、军械弹药、有价证券、重要票证和货币等,托运人必须派人押运。大型特型笨重物件、危险货物、贵重和个人搬家物品,是否派人押运,由承托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除上述规定的货物外,托运人要求押运时,需经承运人同意。

须派人押运的货物,托运人在办理货物托运手续时,应在运单上注明押运人员姓名及必要的情况。押运人员每车一人,托运人需增派押运人员,在符合安全规定的前提下,征得承运人的同意,可适当增加。押运人员须遵守运输和安全规定,并在运输过程中负责货物的照料、保管和交接;如发现货物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作出处理并告知车辆驾驶人员。

(8)托运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运费。

2.承运人的义务

(1)提供适宜车辆的义务。根据货物的需要和特性,提供适宜的车辆。该义务要求承运人提供的车辆应当技术状况良好、经济适用,并能满足所运货物重量的要求。对于特种货物的运输,还应为特种货物提供配备了符合运输要求的特殊装置或专用设备的车辆。

(2)保管相关文件和核对货物的义务。承运人受理凭证运输或需有关审批、检验证明文件的货物后,应当在有关文件上注明已托运货物的数量、运输日期,加盖承运章,并随货同行,以备查验。承运人受理整批或零担货物时,应根据运单记载的货物名称、数量、包装方式等,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发现与运单填写不符或可能危及运输安全的,不得办理交接手续。

(3)合理安排运输车辆的义务。承运人应按运送货物的情况,合理安排运输车辆。货物装载重量以车辆额定吨位为限,轻泡货物(每立方米体积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货物)以折算重量装载,不得超过车辆额定吨位和有关长、宽、高的装载规定。

(4)按照约定的运输路线进行运输的义务。承运人应与托运人约定运输路线。如果在起运前要改变运输路线,承运人应将此情况通知托运人,并按最终确定的路线运输。承运人未按约定的路线运输而使运输费用增加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运输费用。

(5)在约定的运输期限内将货物运达的义务。运输期限由承托双方共同约定后在运单上注明,承运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达。零担货物应按批准的班期时限运达,快件货物应按规定的期限运达。

(6)对货物的运输安全负责,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害的义务。承运人受理整批或零担货物时,应根据运单记载的货物名称、数量、包装方式等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发现与运单填写不符或可能危及运输安全的,不得办理交接手续。

车辆装载有毒、易污染的货物卸载后,承运人应对车辆进行清洗和消毒。因货物自身的性质,应托运人要求,需对车辆进行特殊清洗和消毒的,由托运人负责。货物运输中,在与承运人非隶属关系的货运站场进行货物仓储、装卸作业时,承运人应与站场经营人签订作业合同。

(7)通知收货人接货的义务。整批货物运抵前,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做好接货准备;零担货物运达目的地后,应在24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或按托运人的指示及时将货物交给收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