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物流法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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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章 物流信息管理法律制度(1)

学习目标

学习完本章,你应该能够:

1.明确物流信息和信息管理的含义;

2.掌握物流信息管理法律制度的内容;

3.了解电子商务法的立法现状;

4.明确电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及电子法律制度。

基本概念

信息物流信息信息管理经营性网络服务电子商务电子合同

案例导入

某学院向某办公家具公司发出要求购买办公家具的电子邮件一份,电子邮件中明确了办公家具的数量、种类、价款和履行方式。同时,电子邮件还对办公桌椅的尺寸、式样、颜色作了说明,并附了样图。某办公家具公司在收到电子邮件后,即刻回复某学院,对其要求全部认可。第二天,某办公家具公司依约将办公家具送至学院。由于学院已经于当日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了另一家公司生产的办公家具,就以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为由拒收某办公家具公司送达的办公家具。双方协商不成,家具公司起诉至法院。

问:1.本案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第一节物流信息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中国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安全等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由中国物流信息管理委员会负责,在物流信息管理委员会的协调下,整合目前我国物流领域分散经营带来的信息不匹配等问题。据悉,中国现仅有2.6%的物流公司与贸易伙伴之间保持一致的信息标准。

最近公布的《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了物流企业必须有信息系统。

物流信息系统是把各种物流活动与某个一体化的过程联结在一起的通道。在功能上,物流信息系统可以划分为四个层次,物流一体化过程即建立在四个层次上,即基础信息、管理控制、决策分析以及制定战略计划系统。

一、物流信息的概念和特点

(一)物流信息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中将物流信息定义为“反映物流各种活动内容的组织、资料、图像、数据、文件的总称”。

(二)物流信息的特点

1.种类多、信息量大、分布广

在物流系统领域,物流信息范围广泛,包括交通运输信息、仓储信息、装卸搬运信息、包装信息、流通加工信息和配送信息等。

2.信息动态性强

物流信息要求与商品流通的时间相适应,对物流信息的更新速度要求非常高,呈现出一种动态性。

二、物流信息管理法律制度现状

物流信息管理法律制度是指与物流信息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总称。物流信息管理活动主要包括物流信息的产生、物流信息的流转和物流信息的安全三个方面。围绕这三个方面,我国调整物流信息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物流信息网络政策法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等三个方面。

(一)我国物流信息管理法律制度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是我国首部专门的关于物流信息、计算机与互联网信息方面的法律。广义上的有关法律还有《着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

2.行政法规

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

3.政府规章

如信息产业部制定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海关总署制定的《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等。

(二)部分国家和地区互联网络立法简介

1.美国

美国制定诸多优惠政策,鼓励互联网的发展。如《互联网免税法案》(InternetTaxFreedomActof1997)确立暂免网上交易的税收,还要求总统通过与WTO、经合组织和亚太经合理事会的双边及多边谈判确立和免除网上交易的关税。

2.新加坡

新加坡广播管理局(SBA)1996年7月11日宣布对互联网络实行管制,宣布实施分类许可证制度。1999年,新加坡颁布了《1998年电子交易法》。

3.香港

2000年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签署命令,颁布《电子交易条例》(Electronic Transaction Ordinance),条例旨在促进在商业及其他方面的电子交易的使用。

(三)联合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的电子商务与网络立法概述

20世纪90年代以来,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是令人难以想象的。1995年全球互联网网上销售额仅2亿美元,到了1996年就达到10亿美元,1998年达到500亿美元,2002年全球电子商务的总贸易额达到1万亿美元以上。针对这种以几何速度增长的电子商务运营势头,1996年9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对所涉及的电子商务有关程序和方法在法律上的成立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一些国际组织与国家纷纷合作,制定各种各样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范,形成了国际上电子商务立法的高速发展期。

1.国际商会制定电子商务指导性交易规则

目前,国际商会已经正式制定的有1997年通过的《国际数字保证商务通则》(GUIDEC)和《电传交换贸易数据统一行为的守则》,目的是平衡不同法律体系,统一各国和各地区电传交换贸易数据的行为准则,为电子商务提供指导性政策,并统一有关术语。国际商会又于2000年制定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电子贸易和结算规则》等交易规则,在《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基础上,对电子支付的安全性、数字签名、加密及数字时间签章等作出了法律规定,并成为电子商务及电子支付的指导性交易规则。

2.WTO的三大突破性协议

WTO建立后,先后达成了着名的服务贸易三大协议,即:(1)《全球基础电信协议》,主要内容是要求各成员方向外国公司开放其电信市场并结束垄断行为;(2)《信息技术协议》

(ITA),要求所有参加方于2000年1月1日前将主要的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降为零;(3)《开放全球金融服务市场协议》,要求成员方对外开放银行、保险、证券和金融信息市场。

这三项重要协议为电子商务和信息技术的稳步有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3.制定电子商务政策的地区性组织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20世纪90年代制定了《OECD电子商务工作方案》、《有关国际组织和地区组织的报告:电子商务的活动和计划》和《OECD电子商务行动计划》三个重要文件,作为OECD发展电子商务的指导性文件。

欧盟则于20世纪90年代提出《关于电子商务的欧洲建议》、《欧盟电子签字法律框架指南》、《欧盟关于处理个人数据及其自由流动中保护个人的指令》(或称《欧盟隐私保护指令》)、《数字签名统一规则草案》。欧盟通过制定电子商务政策,试图将其影响扩展到全球。

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TO)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简称WCT)和《WITO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简称WPPT),这两项条约被称为“因特网”条约。

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等。

第二节物流信息管理法律制度的内容

根据上节所述,物流信息管理法律制度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物流信息网络政策法规

(一)物流信息网络服务的市场准入

国务院2000年9月25日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目前我国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管理制度的主要行政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因此,物流信息网络服务要区分是否属于经营性行为,经营性行为采取许可制度,非经营性行为采取备案制度。

1.非经营性物流信息网络服务备案制度

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从事非经营性网络服务的网站只需要到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即可以开通网站运营。根据第8条的规定,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5条规定范围的,已经取得的有关部门的同意文件。

2.从事特殊信息服务专项备案制度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电子公告服务即BBS(bulletinboardsystem),公众能够自由发表言论。BBS的互动性导致了诸多社会问题的发生,如大量侵犯名誉权行为的发生,国家建立了专项备案制度。物流信息服务网站如果开辟这项服务,就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专项申请或备案。

3.经营性物流信息服务网站设立的主要条件和程序

(1)经营性物流信息服务网站的界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第11条第2款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立法者将两者区分的标准定位于是否提供有偿服务,但这大大拓宽了经营性概念,使经营性网站范围扩大。

2004年10月1日起北京市施行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网站,是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实现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广告、设立电子信箱、开展商务活动以及向他人提供实施上述行为所需互联网空间等经营性目的,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的并拥有向域名管理机构申请的独立域名的电子平台。”这里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与非经营性网站的备案不同,是指经营性网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备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网站的首页上加贴经营性网站备案电子标志,并将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

(2)经营性物流信息服务网站设立的实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将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性物流信息服务属于增值电信业务。根据《电信条例》第13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举办经营性网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②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③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④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⑤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⑥服务项目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范围且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经营性物流信息服务申办的程序要件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包含经营性信息服务内容的网站,必须办理两项手续:

一是获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是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申请人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应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此外,有些地方还规定了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制度。如北京市《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北京市行政区划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开办的经营性网站,应当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二)物流信息网络服务的安全规定

物流信息网络服务的最基础要求就是网络安全。我国目前出台的信息网络法律法规也主要集中在维护网络安全方面。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目前我国在维护互联网安全方面的最高层次的法律规范,于2000年12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决定》主要从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出发,对有关危害互联网安全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予以明确,同时规定了相关危害互联网安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时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